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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司函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21.04.27 【第五次定期會】業務部門報告:民政局、各區公所 違規長期占用車格,誰來管? 我近期接到民眾檢舉指出,中華路立體停車場疑似有幾台車長期停放其中,且車上已經布滿灰塵,民眾表示這些長期停放的車輛看起來就像沒有人在使用一樣,也難以知道到底有無按時繳費,若棄置於此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使...
公司函文 在 祈錦鈅 鈅兒❤︎?????????❤︎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3 20:38:19
: 前兩天發生的事情 針對這次事情做了詳細說明和總整理 然後日期部分是2021😅 因為我還沒習慣2021請大家見諒🤣 「家興保全」都可以連絡上了還不直接跟本人道歉 而是直接發文跟說明大家「詳情」 我想我也需要說明一下「詳情」 簡單來說 1.管理員拆信件 2.任職已久且他來前我們就住那裡沒租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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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函文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11 18:15:562021.04.27 【第五次定期會】業務部門報告:民政局、各區公所
違規長期占用車格,誰來管?
我近期接到民眾檢舉指出,中華路立體停車場疑似有幾台車長期停放其中,且車上已經布滿灰塵,民眾表示這些長期停放的車輛看起來就像沒有人在使用一樣,也難以知道到底有無按時繳費,若棄置於此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使用該停車場的權益。
關於這個問題,我在去年時就已經有發公文請相關單位注意,但至上週我接到陳情再度去查看時,類似的狀況依然存在,看起來沒有任何改變。
目前該停車場採取公辦民營的方式管理,雖實際經營是委由民間企業辦理,但該停車場依然屬公有停車場範疇,區公所仍應負起監督管理的責任。因此,今天的民政部門業務報告,我向永康區區公所新任的陳區長請教關於該停車場的相關問題。
根據區公所承辦提供的資料,目前中華立體停車場總共有289格停車位,其中有兩輛車已經占用停車格且未繳費達半年以上,區公所和經營公司已經達成協調,未來如遇到相同的狀況,會由經營公司通知區公所,並由區公所於該車貼單告示,若於一定時間內車主仍未處理,則依車輛有無車牌,分別交由環保局或警察局處置。
我也向區長指出,這個問題早在去年時,我就已經發公文請區公所處理,而區公所也確實有函文告知經營業者,但之後便沒有再追蹤後續業者的處理進度。未料原區公所業務承辦辦理退休,亦未交接相關事項。導致我在和區公所接洽的過程中,必須再次重新釐清諸多事項,包含之前公文的回應、現在對違規占用車輛的處理方式等等。
這次區公所承諾與經營單位建立能夠定期回報的追蹤機制,期待可以確實的改善過去溝通不順暢所引發的處理延遲,提升停車場的周轉率,讓有需求的民眾都能夠有平等使用的權利。 -
公司函文 在 錄低香港 DocHK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7-10 11:00:15思浩大談台灣外賣平台Uber eat,因應移民署要求,暫停港澳學生外送資格!(大家真瘋Show 2020)
台灣的食物外送平台「Uber Eats」傳出,上月中起暫停了數名港澳學生的外送資格,不准外籍學生從事外送服務並停止派單,引起涉嫌歧視的質疑。該公司周二(7日)澄清無意歧視任何人,只是按照移民署的要求,檢視所有外籍學生相關工作證件,並無針對個別國籍。
Uber Eats證實,近日因收到移民署的函文才撤查,暫停了數位外籍外送員使用該平台的權限,包括港澳生,即使他們持有勞動部發出的工作證。對於港澳生因被停資格令收入大減而感到不滿,該公司為此致歉,將持續與他們溝通;又強調只要完成驗證手續,就會立即恢復他們使用平台的權限。
相關影片:
1. 思浩大談台灣受新冠肺炎衝擊,無薪假期人數高企!無薪假後就係裁員!(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_TSI3g01aM)
2. 思浩大談周星馳國產凌凌漆陀地李健仁,中風半身癱瘓田啟文幫籌醫療費!大爆余慕蓮拎十幾萬俾羅君左醫病!(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XD8od6d8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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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真瘋Show #2020 #台灣 #StayHome #WithMe #跟我一樣 #宅在家 -
公司函文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2-19 13:43:541. 財政部長蘇建榮與第一銀行廖燦昌董事長今日答詢時表示,慶富獵雷艦弊案的處理上,其「充分尊重公司治理」、「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財政部從未介入」。根本是在胡說八道!
早在2017年10月,我質詢當時還是財政部政務次長的蘇建榮,蘇次長即坦承財政部正在召集相關部會,打算替慶富集團紓困,這是哪門子從未介入?尤有甚者,當初陳慶男到行政院喬聯貸案時,現任的財政部國庫署長就曾參與。簡直是在侮辱大家的記憶與智商。
慶富獵雷艦弊案發生後,陳慶男對外宣稱有「愛國商人」要出資50億云云,是我不斷阻擋相關部會繼續護航陳慶男,才沒有讓損失繼續擴大。
上週遠航無預警停止營運後,張綱維董事長在隔日的記者會上表示將有10億資金投入,我由衷希望最好是真的,趕緊把欠款還一還。
2. 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我追問當初因弊案下台的廖燦昌,竟然敢公開說當初核貸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簡直是無恥。
前任的一銀董事長蔡慶年,曾在國會拍胸脯保證,慶富大樓絕對可以賣超過14億。結果,迄今慶富大樓一再流標。我詢問慶富大樓賣得出去嗎?廖燦昌左閃右躲,根本無顏面對。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一銀實際受償的金額,僅有「5萬2000元」!
3. 上週五我召開記者會揭露,遠航張綱維向合庫借來的22億,轉貸給關係企業樺壹公司。合庫卻透過媒體放假消息:「不知道黃國昌所說的是什麼意思」。為了幫張綱維遮醜,竟然敢放假消息,這是哪門子公股管理!
事實上:
→2017年3月21日民航局函文,已明確指出遠航轉貸事實,並要求遠航限期改善。
→2017年6月8日民航局函文,再度要求遠航不得向銀行融資後將款項借予關係人並限期改善。
連合庫雷仲達董事長都坦承資金貸與關係人是事實,合庫到底誰在遠航放假消息?
4. 在民航局與會計師赴遠航實地財務查核後,2017年2月13日遠航曾回覆民航局,將與合庫積極溝通,將樺壹公司轉為融資主體。然而,今日合庫表示融資主體仍為遠航,根本沒有改變過,遠航也根本沒有向合庫為如此之表示!
5. 遠航辯稱向合庫融資貸款後轉貸予樺壹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是「清償代墊款」。然而,根據2016年遠航財務報告記載,遠航不僅已列「應收帳款」,更向樺壹公司收取利息,根本就是「借貸」。一下子「清償」、一下子「借貸」,遠航不斷胡扯,合庫也在配合欺騙社會嗎?遠航涉及財報不實的違法,必須追究到底。
附註:
【遠航案】
2019-12-13 蛤!張綱維這樣也敢撒謊!
https://reurl.cc/oD6rQM
2019-12-13 北檢終於找到人,送達傳票。
https://reurl.cc/ObgG47
2019-12-13 「誰讓張綱維恣意妄為 傷害勞工、消費者權益」記者會
https://reurl.cc/EKy4pk
https://reurl.cc/A1a47Y
2019-12-13 誰在縱容張綱維?
https://reurl.cc/24ezDE
2019-12-12 一直十分擔心,密切追蹤了半年,遠東航空果然停飛了。
https://reurl.cc/qD2r1E
【慶富案】
2019-4-8 財政委員會:慶富聯貸上百億損失未解 背棄專業、趨炎附勢的董事長回來了
https://reurl.cc/W4gRR9
2018-3-14 財政委員會:政商勾結、人民買單
https://goo.gl/tfa4rM
2017-12-25 財政委員會:別包庇李瑞倉的違法圖利、檢調應積極追究查辦
https://reurl.cc/e5gzER
2017-12-7 「金管會違法幫慶富喬,納稅人失血5.58億元」記者會
https://reurl.cc/gvaXpN
2017-11-29 財政委員會:是誰放縱陳慶男拿印章搶銀行?
https://reurl.cc/VagN4Z
2018-10-3 財政委員會:慶富弊案求償與喬貸款秘密會議
https://reurl.cc/8lR0DX
2017-10-23 外交國防委員會:續追慶富獵雷艦弊案
https://goo.gl/RKh9ZS
2017-10-22 讓經濟部啟動債務協商的「診斷報告書」,詳細拜讀,簡直難以置信
https://reurl.cc/72N7VQ
2017-10-18 財政委員會質詢:慶富弊案與金融消費者保護
https://goo.gl/uqPQyY
2017-10-17 賴清德內閣施政總質詢:慶富弊案 究責到底
https://goo.gl/exxgVV
公司函文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公司函文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凍結帳戶不需要法院事前事後審查,合理嗎?>
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那陣子到中部去開庭,
開完庭找在地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公司函文 在 秦鉦服務記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四維里平面停車場,秦鉦議會建議興建多功能立體停車場,以利社區多元性的功能使用,增加里民停車需求,嘉惠地方!
2、鶯歌里轟動天下社區,家用外掛瓦斯管線漏氣半年之久,居民反映延宕未修,秦鉦接獲陳情,急速聯絡欣隆公司勘查維修,今公司函文告知已完成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