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員考試種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員考試種類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員考試種類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員考試種類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奶爸律師 陳又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的碩士論文寫的是賄賂罪,談的是對價關係,這幾天爆出的 #立委收賄案,讓我特別有感。 一般來說聽到「賄賂」,大家腦海中的想像應該是:財團拿錢行賄,讓官員違背他的職務,例如:不該發建照卻發了、不該過的環評卻過了,這是標準的 #違背職務賄賂罪。 但大家比較少聽到、常忽略的是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兩者...

公務員考試種類 在 Chen Bo-Rui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36:41

防疫期間不能出門,好多原本要考的試應該都要延期了,而且不知道要延多久。 但整個心都靜下來了,感覺可以整理思緒寫一些過往。 剛好最近還有東西要報考,回了學校印成績單,想起學生對我來說那是什麼樣的一個詞。 「噩夢。」我會這樣回答。原因是對我來說在學生時代,生活只有無止境的書,書,書。還是讀書。很大的因...

  • 公務員考試種類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4 19:00:31
    有 337 人按讚

    我的碩士論文寫的是賄賂罪,談的是對價關係,這幾天爆出的 #立委收賄案,讓我特別有感。

    一般來說聽到「賄賂」,大家腦海中的想像應該是:財團拿錢行賄,讓官員違背他的職務,例如:不該發建照卻發了、不該過的環評卻過了,這是標準的 #違背職務賄賂罪。

    但大家比較少聽到、常忽略的是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兩者同樣的都是 #賄賂 ,差在哪?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指的是,官員對於他職務上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情,卻還收賄。
    而「違背職務賄賂罪」指的是,官員職務上不能做的事情,卻因為收錢而做了。

    為什麼官員依法做出職務上本應該要做的事情,也不能收民衆的錢?
    (OS:當然不行!,如果可以,我當初還不考爆公務員!)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 #公器不能被收買;因此此時法律要處罰的不是公務員行使職務合不合法,而是 #公務員沒有合法理由的收錢。

    通常這種類型的案件,都是跟監許久、掌握一定份量的證據,檢調才出手,而案件的關鍵核心會在什麼地方?

    「對價關係」

    跟這次Sogo案件很像的是 #藥事法修正案。
    1998年,中藥商公會全聯會想推動藥事法修正,讓中藥商不需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取得調劑權,用 #贊助金 等方式行賄立委修正藥事法第103條。

    2008年,特偵組依收賄罪嫌起訴第三屆立委邱垂貞等8人,當年被起訴的立委包括民進黨籍邱垂貞、林光華、趙永清、李俊毅和國民黨籍許舒博、廖福本、陳鴻基、馮定國。

    全案纏訟久達十幾年,八位立委中廖福本在2012年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李、趙、陳、許、馮、林等6人陸續獲判無罪。
    但唯有邱垂貞在今年三月更四審時被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了3年10月徒刑。

    為什麼邱垂貞會被判刑? 正是因為「對價關係」。
    法院認為邱垂貞三度收受賄款共500萬元後,十分積極參與中藥調劑權的修法,兩者達到 #對價關係,因此判定邱垂貞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對價關係」在立委職務上,其實有點難認定,立委職務範圍包含什麼?修法是其一,開公聽會是嗎?開協調會是嗎?立委是本來就計劃立法、支持修法,還是收了錢才開始動作?「職務行為的範圍」與「對價關係的有無」,恐怕會是未來這起案件的審理重心。

    #奶爸律師
    #陳又新

  • 公務員考試種類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09 09:58:06
    有 351 人按讚

    地方特考三等榜首,分享給準備體育行政的考生:
    首先感謝所有幫助過我的師長與應考前輩,有您們的幫助,我才有可能在這裡撰寫這篇文章回饋大家,也希望這些經驗可以幫助到未來想納入這一行的朋友們。

    1、 心態建立:
      強大的心理建設是準備國家考試路上最重要的部分,如何在挫敗後迅速重拾信心,或者是面對旁人有意無意潑冷水而不被動搖,另外我也建議踏入這條路上的考生,除了公務員工作穩定以及薪資實質的誘因外,更要有一個能說服自己為何要踏入體育行政這一行更深刻的理由,因為這一份強大的內在動機會在往後的日子裡,支持你繼續前進。
      另外我也鼓勵考生,不要把考試當作是一種門檻與折磨,而是當作未來考上之前必要的職能訓練,這樣準備起來會比較有動力一點,也會比較甘願。
    2、 應考背景與經歷:
      我是體育學系學士與碩士的本科生,研究所主修運動管理,大一時其實就已經知道,除了當體育老師之外,也有體育行政的路可以選擇,但我真正開始萌生想要實踐的念頭,是在讀研究所時,一邊在大學體育室擔任行政工作的時期,因工作所帶給我的成就感。
      完成碩士論文後,我延畢了一學期,一方面是需要一邊補習行政法,一方面也是在學校可以提供給我比較多資源可以備考,第一次106年高考第25名(取11),讓我第一次真正意識到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畢業之後,回到了家鄉,剛好也在所在的縣府教育處應徵到體育相關的職務,這一年一邊工作一邊備考,心理上相對踏實,工作的實務經驗對我考試充實了很大的能量,但其實上班也佔掉了我大部分的時間,這一年(107)高考與地特分別是第17名(取8)與第8名(取1)。
      隔年在父母的建議之下,於是我辭掉了工作,當起了全職考生背水一戰,全職考生的生活雖然多出時間,但相對也多了很多壓力,對未來的徬徨,旁人的眼光等等,108高考考了第10名(取4),曾讓我一度想就此放棄了,所幸在家人100%支持下,我才得以在這次地方特考順利上榜。
    3、 讀書方法:
    (1) 時間安排:
    1. 半工半讀:平日回家後每日至少2 小時,假日圖書館8小時。
    2. 全職考生:每天圖書館專心讀8小時(09:00~17:00),因為回到家基本上我也看不下書了,則搭配相關議題的影片作為輔助。
    (2) 共通原則:
    1. 一本書原則:所謂一本書原則,並非只讀一本書,而是以一本書作為主軸,並融會各家參考書後,能夠自己整理出一本書的筆記與心得。
    2. 習慣聯想:養成聯想的習慣,例如看到一則體育新聞或法律事件新聞時,要能時常聯想到可能的考點是甚麼?此外也可以藉此一邊回想以前讀過的內容有沒有記熟。
    3. 勤做習題:除了考古題一定要全部做熟之外,也要以上述的聯想的方法猜題,並「實際手寫」練習。
    4. 筆記整理:前期我有以電腦打字,希望可以做成一本完整的筆記,但我後來發現雖然可以當作參考,並隨時補充資料,但是實在太花時間了,而且打過即忘。所以後來筆記的方式還是以考古題擬答的方式,手寫作成筆記。手寫雖然速度慢,但是慢讀的過程卻更有助於內容消化,另一方面,也可以更習慣在考試上手寫的速度與感覺。
    4、 各科準備:
    (1) 國文:58
      雖然沒有特別準備,但公文格式及用語務必要背熟,作文的部分可以參考專業科目的內容,就可以跟其他考生的內容有所區別了(尤其運動社會學與體育史都有很多例子可以拉進來寫),選擇題純吃老本。
    (2) 法學知識與英文:64
      憲法與增修條文熟記是最基本的,但近年更偏向考大法官解釋,坊間都有很多參考書可以參考,至於法學緒論的部分,高考與地特三等的部分雖然包山包海但題目本身不至於考得太難,建議可以找一本《圖解法律》的書籍幫助理解,另外我也有買陳治宇老師的參考書搭配看,剩下的就是利用零碎時間勤做阿摩練習了。
      英文的話其實沒有特別準備,個人英文程度不算很好,對我來說英文投資報酬率實在太低了,但閱讀測驗題相對好拿分,務必把握。
    (3) 行政法:79
      上過一年林清老師一年的面授課程,真的建議至少一定要去上過一輪課程(尤其無法律背景的考生),薯叔的教法受一致好評,網路上已經非常多的評價了。
      除了在行政法這科外,我也應用老師的擬答與整理筆記的方式在其他專業科目上,真的對我收穫非常很多,有種「啊…原來書應該是要這麼讀的」的感覺。
      至於要選擇函授或和面授我覺得因人而異,函授雖然可以反覆看,但如果時間允許我還是建議面授,一方面可以方便問老師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是自認自制力較差的考生,也可以跟著老師的步調走;但我也知道也有考生因為上班和家庭時間上的不允許,函授就是個還不錯的選擇,但是一定要按表操課!否則內容很多,後期一定會消化不完。
      另外我認為比上課更重要的是,自己多練習跟消化,這也是為何我只上了一輪課程,後面2年都是純靠在家自修了!選擇題建議勤做阿摩,建議要練到至少考試不會錯超過4題的穩定度;申論題則搭配老師參考書內的題庫,另外個人也覺得猜題非常重要,尤其是那種選擇題已經前幾年考過的新議題,申論題還沒考過的,就極有可能出現,這次運氣非常好,剛好命中行政執行聲明異議那一題,拿了20分。
    (4) 體育行政與管理:52
      以鄭志富老師的《體育行政與管理》和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運動白皮書》,作為備考的雙主軸,再搭配其他的書籍當作參考(詳書單)。這幾年雖然考的題目不算是非常難,但分數似乎有越改越嚴格的趨勢,所以建議準備到後期要廣泛閱讀,多多套用管理理論和實例旁徵博引,才能寫出亮點。
    (5) 運動社會學:77
      這一科原本是我非常不擅長的科目(可能以前書真得看太少…),所以我先去找了蘇維杉老師的參考書把基礎重新打好,因為這一本寫得相對簡單,而且舉了非常多台灣本土的例子,非常有助於理解。但是後期漸入佳境後,我則以王宗吉老師的書為主,這本書因為是譯本,有很多國外著名實例與社會現象可以參考。
      此外也推薦陳子軒老師的《左‧外‧野︰賽後看門道,運動社會學家大聲講》,這本寫得非常活潑,沒有教科書那種硬梆梆的感覺,舉的也都是最新的例子,非常豐富可以當作擬答參考,也可以當作閒書來閱讀。
      因為近年偶爾會考出比較純社會學理論的題目,很怕拿到考卷就被嚇傻了,因此我也找了陳遠老師的參考書來搭配。
    (6) 世界體育史:86
      以吳文忠老師的《體育史》(編修版)為主,這本書已經出版超過了近半世紀,許多體育科系都還拿來作為上課用書,就知道這本堪稱「體育史的百科全書」有多麼重要。另外我也找來徐元民老師的《體育史》來搭配,這本書的寫法與吳文忠老師的寫法截然不同,比較偏向探討哲學意義和比較,可以更充實答題的內容。
      至於其他比較細節的部份我則是參考了《體育運動大辭典》、《中華民國建國百年體育專輯》等資料,此外日本也為了東京奧運會也拍了一部日劇《韋駄天~東京奧運故事~》,個人覺得這部日劇非常精采,非常有助於對於近代奧運脈絡的釐清,也讓我在休息之餘,能以更輕鬆的方式一邊吸收體育史的知識。
      近年偶爾會考單項運動的歷史或發展,實在非常不好掌握,但可多留意一些時事上或是台灣國際賽成績還不錯的運動種類來準備。
    (7) 體育原理:64
      這一科基本上就是一個綜合性科目,其他科能考的,這一科也都能考,尤其和運動社會學有很多重疊的部分。
      這一科比較特別的是,要把幾個如「體育」、「運動」、「遊戲」、「休閒」…等名詞的定義與關係多加釐清,並把握好12年國教、身體素養、身體與運動文化、電子競技等議題。
      參考書我則以許義雄老師的《現代體育學原理》為主,並搭配其他書單上的書作為搭配。
    (8) 運動自然科學:86
      近幾年運動科學的考法比較應用,所以在以書單上《運動生理學》、《競技與健身運動心理學》打好基礎後,我後期開始找了《肌力與體能訓練》、《學校運動教練手冊》…等當作重點閱讀,尤其《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手冊》是體育署寫給第一線教練的官方資料,相對容易閱讀,也有非常多的實例,更重要的是貼近實務,整本都是滿滿的考點!
      至於很多人問我運動生物力學的部分,因為考的比例偏低,而且不好準備,我建議把以前國高中物理課中古典力學的部分再拿出來複習,並搭配運動實例,應該就不會差太多了。

      最後謝謝大家看完這篇勒勒長的文章,感謝一路上給我支持跟幫助的家人、師長及同學,也希望這一篇文章可以回饋到所有還在努力的考生,最後送上我去年初失意時,在日本東京淺草寺抽到的詩籤,作為我最誠摯的祝福:
      鑿石方逢玉
      淘沙始見金
      青霄終有路
      只恐不堅心

    備考書單: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PqqzUQMEb18eR-3PAwX2llasAZ7YMT3H/

  • 公務員考試種類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9 11:40:33
    有 10 人按讚

    要搜索?請先取得入場資格
    本次告狀俠要介紹的新聞,是刑事訴訟上非常重要的一點,同時也是寒窗苦讀幾年書的考生需要注意的考試重點「搜索」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1260200.aspx
    本件新聞指出,法院認為某警員未持搜索令的情況下,即進入詹男之工寮,當下未經同意,亦無緊急情況,擅自逾越自身權力,未經核准進行搜索,並起出槍枝及彈藥,法院認為警方搜索並不符合正當搜索程序,而排除該槍枝及彈藥的證據能力。

    到底有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搜索呢?就讓告狀俠用Q&A的方式來帶你了解搜索常見的問題吧!

    Q:搜索票由誰聲請?要紀載哪些事項?
    A:搜索票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或是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之。
    而搜索票上要記載清楚以下事項
    一、搜索票上一定要有「法官簽名或用印」
    二、「載明搜索範圍」,搜索範圍有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法院應於搜索票上應清楚記載核准的搜索範圍有哪些。
    三、「被搜索之被告、嫌疑人或扣押物」。但被告或嫌疑人如果身分不明,可以不用記載。
    四、必須記載「搜索案由」讓被搜索人知悉被搜索原因。
    五、必須記載「搜索的有效時間」,逾期則不能進行搜索,搜索執行完畢應交還搜索票予法院。

    Q:搜索只能持搜索令嗎?
    A:不是的,雖然我國搜索制度採有令狀搜索為原則,但立法者考量實務上需要,訂立了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況,無令狀搜索的方式有: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同意搜索三種。
    一、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為了避免該人帶有傷害性武器,對於執行公務之人造成傷害,以及避免湮滅證據等情況發生,執行前述之公務者,雖然沒有搜索票,仍可對該人立即可觸及之處進行搜索,當然該立即可觸及之處並不是無限上綱,僅能在被搜索人可支配、控制範圍為限,如其犯案之汽機車、身體、座位等。

    二、逕行搜索:可分為對人和對物,又稱緊急搜索。
    1.對人部分:
    為避免潛逃、擴大犯罪等,有下列情況,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逕行搜索
    ①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③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單純為對人的搜索,是不能搜索顯然不可能藏人的地方,如抽屜、鞋櫃,當然有些人的抽屜鞋櫃特別大,就另當別論了;如已經搜索到人了,也應立即停止搜索。
    2.對物部分: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並且要層報給檢察長。

    而不論是對人還是對物,都有事後須要向法院陳報之義務,法院審查完後,認為逕行搜索不應准許者,可以撤銷逕行搜索的處分。

    三、同意搜索:執行搜索人員於「搜索前」,徵得被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可以進行搜索,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及來意,並將該自願意旨製成筆錄給受搜索人簽名。
    同意搜索可以說是非常常見搜索方式,但也是實務上最常出現違法搜索的情況,所謂的自願性同意,指的是被搜索人知道自己被搜索的原因、理由,且完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於搜索前,同意予執行搜索人員搜索,縱使一開始同意,但在被搜索過程前、中,表明不同意被搜索,執行搜索人也應立即停止搜索;而自願之筆錄也應該在搜索前、或當時完成,不能夠做事後補簽、補同意。
    但實際上許多民眾看到警察、多名警力靠前,即緊張出於非自願性的口頭上同意,並擔心有所不利而於事後補簽同意搜索文件,甚至有部分警察會有邊手摸車門,邊問「同意齁」、「我可以開車門看嗎?」等舉動,都可能成立違法搜索的情況。

    Q:只要是違反搜索程序的證據,就絕對不能使用嗎?
    A:不一定,法院還是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158之4條,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是否要採用該項證據,而法院在衡量的時候會考量以下幾點:
    1.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2.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
    3.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4.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5.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6.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7.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8.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有令狀搜索是我國搜索原則,正是因為搜索行為會侵害到人權,所以在例外無令狀搜索的情況下,即會被加以更多限制,避免發生警察濫權,我想搜你就搜你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