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監察權,立法院會不會過大?】
上週我們談到:現在的監察院處境有些尷尬,不僅不屬於「國會」,其他如糾正、彈劾等職權的行使,都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因此,有些立委提案「廢監察院」。
但這麼做,孫中山先生可能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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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權回歸立法院,國會獨裁?
孫中山認為,監察權在中華民國一定要...
【有了監察權,立法院會不會過大?】
上週我們談到:現在的監察院處境有些尷尬,不僅不屬於「國會」,其他如糾正、彈劾等職權的行使,都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因此,有些立委提案「廢監察院」。
但這麼做,孫中山先生可能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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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權回歸立法院,國會獨裁?
孫中山認為,監察權在中華民國一定要獨立出來。因為許多立憲國家的國會雖然有監督權限,但由於沒有獨立,產生了弊病。
例如在美國,國會往往濫用監察權挾制行政機關,使總統不得不聽命,形成「議會專制」。只有像林肯、羅斯福等少數有「雄才大略」的總統,才有辦法擺脫。
他覺得,如果「裁判人民」的機關(司法)已經獨立,那麼「裁判官吏」的機關不獨立,是說不過去的。
不過,從現況來說,即使監察院肩負監督官員的任務,裁判官吏的機關也不是監察院,而是司法院下的懲戒法院。
但我們又該如何避免「議會專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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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是怎麼做的?
立委的提案中提到,我們可以仿造世界各國慣行的「國會監察使」制度,設立「監察公署」,隸屬於立法院。
什麼是監察使?
國會監察使是瑞典在 1809 年首先發明的制度。隨後,芬蘭、丹麥、挪威、紐西蘭,甚至歐盟都相繼仿效。
在這個制度下,國會先任命一名或數名監察使,專門受理並調查人民申訴的案件,對政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採取一些措施,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監察使既然是行使監察權、輔助立法權,自然要定期向國會提出報告,受到國會的監督。
即使如此,監察使仍然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到國會的直接指揮,職位也會受到某程度的保障,保留了一定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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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不能留嗎?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既然要讓監察使保留獨立性,為什麼不乾脆保留監察院呢?這樣不是最獨立嗎?
其實,各國的監察使制度都不太一樣,也有極少數國家將監察權完全獨立於三權外,如巴布亞紐幾內亞(簡稱巴紐)。
但由於巴紐採行的是內閣制,權力融合程度高,其監察使的任命,是由總理、最高法官、國會,甚至反對黨領袖一起共享,很難當作模仿的對象。
在那些監察使有較高獨立性的國家,如以色列「審計長」兼「公共申訴督察長」,也仍然是由國會選出,必須向國會負責。
總而言之,監察權歸屬於國會,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
我們該保留監察院嗎?還是設監察使呢?
上週許多人人留言說這樣國會權力會過大,看完這篇你也會這樣覺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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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濫用職權 在 洪秀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懲會違憲處分,甘為民進黨政治打手?】
很遺憾看到司法院公懲會對管中閔校長做出懲戒的判決,這樣的結果不但違憲,更顯示了司法機構已然淪為政治打手,司法的獨立性及尊嚴根本蕩然無存。
司法院的第2508號函早就規範過:「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所謂經營商業」。管中閔校長為媒體寫社論,絕對是函令解釋的合法範圍,更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也完全不涉及「兼營職務」的行為。
無論是「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其實本意都是在維護政府清廉形象,避免公務員濫用職權,與營利事業掛勾,形成利益輸送及第三人藉機賄賂,所以公懲會的彈劾,根本沒從違法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只在形式上認定有投稿並收取稿費,就認定管中閔校長違法兼職!
從去年臺大校長遴選結果出爐,民進黨無所不用其極的「卡管」;直到今年聘任開始,一連串荒謬的「拔管」舉措,在在都是民進黨摧毀法治、專制跋扈的證據,讓臺灣人民清楚看到這個「一邊高喊民主自由、一邊用髒手摧毀大學自治」政黨的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