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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員兼課規定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交警兼當球評的石明謹,在球界小有名氣,但他卻遭懲戒法院認定觸犯公務員不得兼職等規定,且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被判降級並罰款20萬元。對此,石明謹發出6點聲明表示不能接受,且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損信譽,行為反提升公務員形象,律師團會依法上訴。棒球裁判劉柏君也留言相挺罵判決「太誇張」,並酸政府「不是才再...
公務員兼課規定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交警兼當球評的石明謹,在球界小有名氣,但他卻遭懲戒法院認定觸犯公務員不得兼職等規定,且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被判降級並罰款20萬元。對此,石明謹發出6點聲明表示不能接受,且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損信譽,行為反提升公務員形象,律師團會依法上訴。棒球裁判劉柏君也留言相挺罵判決「太誇張」,並酸政府「不是才再談全民參與支持運動發展嗎?」
公務員不能兼職,向來是鐵板一塊,
比較安全的,
就是兼課&向主管機關報備,
我覺得這個制度過嚴,
有時候會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
特別是石警員兼差的工作,跟警察業務沒什麼關係,
至少不是利用警察職權取得的好處,
至於7年取得280萬元報酬,
以石警員之前辦足球雜誌燒掉600萬積蓄的紀錄,
他應該不是看錢很重的人,
既然是當球評,總不能叫人家當義工吧!
不過呢,在法規改變之前,
懲戒法院一定會判懲戒成立的,
因為規定就在那裡,因為百萬公務員都在看,
如果懲戒法院說這個沒問題,
那一堆公務員都要正大光明跑去兼差了,
所以呢,這個頭是一定要殺的,
至於石警員說要上訴,懲戒二審是法律審,
公務員不能兼職的法條很明確,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機會很低,
只能試著從一審沒給答辯機會著手囉!
相關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還是當律師好愛兼什麼就兼什麼
公務員兼課規定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是否合法?施主這件事情要問你自己啊!》
其實管中閔兼職寫稿這個事情,
與其問「監察院」是否合法,
不如問「管中閔」自己這個問題!
無論是中國兼課,還是兼差寫稿,
(或是台灣大哥大獨董的事情)
管中閔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
就是「沒揭露」,
(法律上是否應該揭露,先不討論,
反正他的決定就是不揭露~)
不揭露,有幾個可能:
1.管中閔「不」知道有寫稿這個收入:
不過這個很明顯不可能,
你賺誰的錢你自己不知道?不可能吧!
2.管中閔知道有寫稿收入,覺得自己合法:
如果他覺得自己合法,
他應該沒什麼好顧忌的,
揭露也沒什麼,反正一切合法不是嗎?
3. 管中閔知道有這個收入,
覺得自己這個收入可能有問題:
那他可能決定不揭露,
一般人碰到這個情況,
通常也是會做這樣決定吧?!
其實這個事情是否有問題,
媒體報導前、監察院調查前,
管中閔自己已經做了判斷了,不是嗎?
PS:
有網友提出銓敘部75年9月5日(75)
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說管中閔這個行為應該不是法律禁止的
我說:那個函我早就看過了,
「專欄」是自己一個專欄,比如「k律師論點」,
我寫自己的觀點,不代表「媒體」想法,
讀者也不會弄混,
管中閔是幫媒體「寫社論」(匿名喔),
這個基本上已經是擔任「媒體主筆」的工作了,
跟「寫自己的專欄」有一樣嗎?
我認為還是有差別,
那個函釋(寫專欄)跟這個案子(社論)並不一樣呢!
另外還要考慮次數跟頻率還有時間,
管寫了5年多拿400萬,
這個情況
是銓敘部75年那個函釋裡講的「不禁止」範圍嗎?
有時候「量變」會引發「質變」的。
公務員兼課規定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對於教育部長吳茂昆上任後,爆發曾赴中國多所大學擔任講座並兼課、列名中國國務院下的中科院顧問及中國研究軍用稀有金屬的西部超導公司技術顧問等爭議;2015年其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拿含綬草研究專利前往美國加州設立師沛恩(Spiranthes Biotech, LLC)公司,此行為疑似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經營事業等規定,更涉嫌侵犯東華大學專利權等疑義。今日國民黨團同仁已經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及告發,請監察院、教育部好好查明並清楚對外交代吳茂昆部長之行徑是否有違反我國《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