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退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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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退休法產品中有6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93的網紅張渝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夢到一個從後面傳來的聲音😱😱😱 他說只剩下12天,還不去把危老重建寫一寫 然後,我立刻醒了,這,我不是早就寫過了⋯⋯ 是自己在嚇自己🥵🥵🥵 ****作者張渝江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行政院在2016年底趕著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

  • 公務人員退休法 在 張渝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29 0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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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夢到一個從後面傳來的聲音😱😱😱
    他說只剩下12天,還不去把危老重建寫一寫
    然後,我立刻醒了,這,我不是早就寫過了⋯⋯
    是自己在嚇自己🥵🥵🥵

    ****作者張渝江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行政院在2016年底趕著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2017年3月16日更在立法院完成初審修名,移掉「獎勵」二字,成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險老舊建物重建條例是「法律」,位階很高,其對市場的衝擊和技師的工作環境息息相關。技師報1051期2017年春節的社論已提過這議題,因應3月16日完成初審,借此一隅再說明,提供給技師先進準備與建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短短13條,核心的議題是什麼樣的房子可適用?怎麼確認其可適用?而其獎勵又是什麼?
    什麼樣的房子可適用?基本上都計區內「非文化資產古蹟」,「危險與老舊與其相連」的都可以適用。草案第3條說明了危險和老舊範疇: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第3條第1項第1款)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條第1項第2款)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且屋齡30年以上者。」(第3條第1項第3款)
    早先在媒體公佈時,行政院內政部的計畫,及於40年屋齡無電梯即可適用;今30年以上屋齡,且無電梯「或」要耐震能力不足者,始適用。從上述可看出關鍵在「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但這是什麼?容本文後述。

    其原有獎勵又是什麼?要者就是容積獎勵(第6條),其獎勵高達40%。原內政部的草案,重建建物不受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在建物「高度」上的限制,惟3月16日初審通過的條文,則刪除此部份。
    重建條例其實開放突破都更的街廓限制,就算是最小的十來坪的透天建物(在雙北外很常見)也可以適用,這是個創新。「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第3條第2項)初審通過的條文,限縮了原來的規劃,比鄰的土地超過1,000平方米的部份,沒有容積獎勵(第6條第3項),但亦提供不少誘因。

    我們要特別留意什麼是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條第4項),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2016),其實是很怪的一個行政命令,因母法「住宅法」授權定這個辦法的目的,是用來作「社會住宅」開發商的績效評估,而今卻拿來作一般建築的評估已很怪;然而這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又有關,因內政部為減少行政成本,很可能會拿住宅性能評估來用,其實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必然不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的評估方式充滿大量表格要勾填;與耐震詳評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模擬實算,有很大不同。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依目前的條文來看,出現「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與「共同供應契約」暗示了耐震詳評的重要;直指住宅性能評估套用的可能繆誤,與921以來進行近二十年的耐震詳評的引入,是施義芳理事長的提議,也是他的遠見。究其極要有40%容積獎勵還是在評估的結果,這評估的方法的決策操在內政部手上,仍待內政部後續的處理。

    又,重建的核心仍是財務,缺少資金的支持都是空談。放寬建蔽率(第7條)與容積獎勵(第6條)是重要的財務誘因。高達4成的容積獎勵,簡單的算法就是,這多出來四成的樓板在市場上的價格,要是大過整體重建的成本加上預期的利潤,就可推動。新屋單坪價格低於30萬的地區,都是不易透過建商推動的地區,所以雙北以外的地區,不易看到建商會主動推動這些工作。

    至於條文中出現諸多的補貼,比如「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第4條)、土地稅房屋稅減半十年(自用且不賣,第8條第1項第3款)、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第9第2項)、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資金取得困難或優先推動地區提供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第10條)...,這些均尚待市場考驗。

    由於公務員有公務人員退休法24-1條「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的緊箍咒,所有的「給付行政」,都很難進行,是否思考由容積移轉來補貼和促進即可。不要有太多主管機關「得...」「認定...」再「補貼」「保證」的事情,以免公務員認定不同也不敢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2014),有限制一定條件容積才能移出(拿去賣錢,§6),法律位階大於命令,所以技術上不是問題,而是內政部要思考的議題,其風險是不動產市場屋齡30年以上無電梯的房屋,價錢會和當年在推都更時一樣,會有一定的波動。

    最後,要提出的是「建築師開車,技師騎機車」的議題。建築師的角色,和券商幫公司上市IPO公開發行一樣,他們幫建商發行不動產的權狀,所以他們收入不同。他們不只要懂技術,還要有財務智商。危險老屋重建條例,須解決危險老舊建物安全問題,對技師而言,也是一個新的契機,其工作(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對價,不再是成本加公費法,而是『如有4成的容積將給住戶帶來合理價值的費用』。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不外乎耐震詳評,目前國內最主要的評估方法,有國震中心(TEASPA)與內政部(SERCB)的方法,我們該了解這些方法的概要,同時結合熟稔這些方法的技師,提供完整服務:包含耐震詳評到基地與比鄰土地規劃,及容積計算(生產交貨),用團隊給住戶一站式的高質專業服務,這才是這波變革,所能帶來新的工作環境與價值的契機。我們只要讓危險老舊建物能重建,得到安全保障,那麼建築師開車,就不再是我們羨慕的願景,他們能,我們當然也能。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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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 921過後15年,台中霧峰斷層旁未拆的房子,還歪歪斜斜地佇立在那,張渝江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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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 2015台中太平,這些連棟透天的房子將會拆除原地重建,有電梯且耐震,張渝江空拍,DJI Inspire 1。

  • 公務人員退休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0 17: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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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修憲part 1 考試院先瘦身】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

    長期以來,考試院的存在,不但割裂了行政權的完整性,也破壞了權力分立的體制。憲法根本沒有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也沒規定考試委員的任期,其實憲法有意讓考試委員如同行政院閣員般,要隨民主政治進退的,不應有所謂的任期保障。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任期以及考試委員的人數都是威權時期就有的法律規定的,完全忽略了民主、法治的意義。

    另外考試院的運作從未像個正常的行政機關的運作,造成考試委員最大問題就是銓敘部長、考選部長及保訓會主委均不是考試委員,考試委員甚至誤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把考試院院會當成立法院院會,甚至比立法委員還要威風,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的許多政策、法案都難以施展,甚至是處於部長被羞辱、政策方向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的產物,過去看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典試法都是如此,考試委員高度介入銓敘部、考選部或保訓會的職權範圍,當成必須「聽其命行事」的下屬機關,且因考委人數眾多,素質不優,常你一言我一語地瞬間即改變政策或法令,或恣意決定政策方向。考試委員認為他們擁有考試事務的決策權,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都只是一個口號一個動作的被動執行機關。考試院長從不作表決,一有委員有意見,即全案擱置,導致許多政策(包括法律規定)難以推動,且行政成本極高,因為考委自恃「身分」,喜歡以類似立委審法案的繁瑣程序審議考試相關議案,讓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花費非常多力氣侍候他們。還很難溝通,外行充內行的情形比比皆是。使得往往一個委員有意見,一個重要政策或法案就會被擱置或改變,不禁讓人覺得為了國家健全發展,實應修憲廢除考試院,但修憲門檻太高,短期內不易達到目標。務實的作法是推動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修憲廢除考試院之前,能讓這個畸形的憲政機關的危害能降到最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是現在就可以推動,也必須推動的事。

    修法的方向,首先要把考委人數降下來,把原先19位考委人數減半,調降為7-9人就夠了。這樣做,在修憲前,至少可以讓考試院有建設性的功能,且去除考試院插手公務員制度的弊端。

    並且依據94 年 06 月 10 日第六次修憲,增修條文第6條的1項規定,確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根本不包括訓練,結果因為考試院組織法未隨同憲法增修條文做修正之問題,亦將隨同修正,往後公務人員訓練業務完全回歸人事總處,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行政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

  • 公務人員退休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0 17: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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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修憲part 1 考試院先瘦身】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

    長期以來,考試院的存在,不但割裂了行政權的完整性,也破壞了權力分立的體制。憲法根本沒有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也沒規定考試委員的任期,其實憲法有意讓考試委員如同行政院閣員般,要隨民主政治進退的,不應有所謂的任期保障。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任期以及考試委員的人數都是威權時期就有的法律規定的,完全忽略了民主、法治的意義。

    另外考試院的運作從未像個正常的行政機關的運作,造成考試委員最大問題就是銓敘部長、考選部長及保訓會主委均不是考試委員,考試委員甚至誤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把考試院院會當成立法院院會,甚至比立法委員還要威風,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的許多政策、法案都難以施展,甚至是處於部長被羞辱、政策方向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的產物,過去看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典試法都是如此,考試委員高度介入銓敘部、考選部或保訓會的職權範圍,當成必須「聽其命行事」的下屬機關,且因考委人數眾多,素質不優,常你一言我一語地瞬間即改變政策或法令,或恣意決定政策方向。考試委員認為他們擁有考試事務的決策權,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都只是一個口號一個動作的被動執行機關。考試院長從不作表決,一有委員有意見,即全案擱置,導致許多政策(包括法律規定)難以推動,且行政成本極高,因為考委自恃「身分」,喜歡以類似立委審法案的繁瑣程序審議考試相關議案,讓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花費非常多力氣侍候他們。還很難溝通,外行充內行的情形比比皆是。使得往往一個委員有意見,一個重要政策或法案就會被擱置或改變,不禁讓人覺得為了國家健全發展,實應修憲廢除考試院,但修憲門檻太高,短期內不易達到目標。務實的作法是推動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修憲廢除考試院之前,能讓這個畸形的憲政機關的危害能降到最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是現在就可以推動,也必須推動的事。

    修法的方向,首先要把考委人數降下來,把原先19位考委人數減半,調降為7-9人就夠了。這樣做,在修憲前,至少可以讓考試院有建設性的功能,且去除考試院插手公務員制度的弊端。

    並且依據94 年 06 月 10 日第六次修憲,增修條文第6條的1項規定,確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根本不包括訓練,結果因為考試院組織法未隨同憲法增修條文做修正之問題,亦將隨同修正,往後公務人員訓練業務完全回歸人事總處,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行政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

  • 公務人員退休法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2-22 10:16:04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 公務人員退休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4-05-08 15:46:05

    立法委員李俊俋指出,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縱使退休公務人員已領之月退休金累計已經超過一次發給之退休金,只要申請赴中國大陸居住,即可再領一次退休金之半數,甚不合理且不符公平正義,因此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的法律修正案。
    立法委員李俊俋認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3條僅有因公傷病之情況才有優惠性差別待遇,而不應以赴「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有差別待遇。另外,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意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第1項後段,也不應作為給付行政之優惠性差別待遇。
    立委李俊俋強調,政府機關豈能僅為了行政便利性或因為對於財政負擔不大,就繼續放任不符公平正義與不合理現象繼續存在,應該要予以杜絕,以節省國家財政支出,並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 公務人員退休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5-09 14:22:31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指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黃榮村辭職及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絕食事件,正是因為銓敘部沒有負起該負之責任,林佳龍呼籲銓敘部及教育部,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職員雙薪問題!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林佳龍指出,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依照原先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就已經規定了,公務人員退休後至政府捐助達20%的財團法人任職,月退俸本來就不能領取,私立學校應該要比照辦理。

    林佳龍說明,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他說明,之所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