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產品中有5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徵才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五等300薪點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7/22~110/07/26 資格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森林、植物、測量、地政、資訊、園藝、綜合農業等相關科...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對於自己主管法規、自己做的員額評鑑情形報告完全不熟,在國會胡扯被揭穿後還繼續硬拗。 →我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0條規定「各部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外交部卻設九個司,這樣合理嗎?是否有具體的評鑑?人事長卻表示「沒有提出相關意見」。 →事實上,...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2 13:46:09
    有 10 人按讚

    徵才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五等300薪點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7/22~110/07/26
    資格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森林、植物、測量、地政、資訊、園藝、綜合農業等相關科系畢業持有證書者或具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林業技術或水土保持工程類科應考資格(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持有證明文件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不限就讀科系)。
    2.曾任或現任本局各林管處技術士 10 年以上,且近 5年年終考核結果有3 年甲等以上。
    3.對於森林護管、林野巡視、林地管理、步道巡護、國土生態保育業務、盜伐案件查緝蒐證、治山防災等相關護管業務工作績效良好,有具體事績者。
    4.無約僱森林護管員管理要點第7 點所定各款情事,擔任士級人員期間無因案涉訟而留職停薪或停工止薪者。
    工作項目:
    1.森林護管、林野巡視、林地管理、森林火災防救、配合執行濫墾、盜伐、盜獵等違法案件查緝蒐證、植樹造林、撫育更新、漂流木辨識集運、步道巡護、森林育樂場域設施巡檢、維護及相關業務、協助山域事故搜救、棲地及野生動植物管理、協辦國土生態保育業務、外來入侵種監測、防治及移除、治山防災、林道及林業設施維護與其他全國森林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及國土復育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工作地址:
    本處(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或所屬工作站(旗山工作站、六龜工作站、潮州工作站、恆春工作站)。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dm66@forest.gov.tw
    聯絡方式:
    1.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報名前詳閱「技術士轉任約僱森林護管員相關權益告知書」並簽名確認後,連同報名表及應檢附資料(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服務證明書、最近5年年終考核通知書、最近5年平時獎懲通知書、最近5年獲選優秀森林護管員或模範勞工佐證資料、無不得僱用情事具結書),於110年7月26日前寄(送)至屏東林區管理處人事室收【900004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2.相關表單請至本處官網下載:屏東林區管理處(https://pingtung.forest.gov.tw/)>訊息專區>就業資訊。報名表請確實填寫,應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之應徵資料恕不退件。
    4.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人事室陳小姐 08-7236941轉491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3 12:27:34
    有 975 人按讚

    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
    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有放棄國籍的權利。」結果導致這位民眾無法擔任基層公職,陷入困境。
    ⠀⠀⠀⠀
    本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現在卻有民眾因為他國國籍無法放棄而不能擔任公職,為此我們在2018年11月22日、12月4日、12月28日,三度邀集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開會討論,最終都無結果,連徐國勇部長都親口說:「這真的沒空間。」
    ⠀⠀⠀⠀
    我們持續努力,在2019年1月發文給行政院、考試院,希望行政院秉持公道,於情理法兼顧之原則下,允請權責機關比照《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得申請歸化之例外規定,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
    ⠀⠀⠀⠀
    經過2年多來的努力,考試院終於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第28條,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些是我們當初建議的條文文字,目前要送立院審查。
    ⠀⠀⠀⠀
    ✅ 建國骨力請您鼓勵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11:48:41
    有 15 人按讚

    徵才機關: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五等280薪點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22~110/06/25
    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僱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述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僱用)。
    (2)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工作項目:
    1.辦理本縣家庭教育相關事宜。2.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屏東縣屏東市華正路80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250006@oa.pthg.gov.tw
    聯絡方式:
    本職缺應徵作業說明如下:
    一、本職缺係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自僱用之日起至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之前1日止(約111年3月底)。
    二、本職缺採郵寄報名,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於110年6月30日前郵寄至:屏東縣屏東市華正路80號(家庭教育中心),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職務代理人-(姓名)」,寄送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者不受理。應檢附表件:(1)報名表(含相片、簡要自述):須黏貼
    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4)相關證照、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影本。
    三、書面審查合格者就合格人員中擇優錄取,必要時得辦理面試。
    四、經甄試錄取者,由本中心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惟應徵人員均不適合,得予從缺。
    五、本次視甄試成績得擇優錄取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為限。
    六、聯絡人:王小姐,聯絡電話:08-7378465轉15。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12-06 19:00:00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對於自己主管法規、自己做的員額評鑑情形報告完全不熟,在國會胡扯被揭穿後還繼續硬拗。

    →我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0條規定「各部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外交部卻設九個司,這樣合理嗎?是否有具體的評鑑?人事長卻表示「沒有提出相關意見」。

    →事實上,「2015年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針對外交部提出「研議整併為8個司」、「國會聯繫科與國會諮詢科業務相關,應將2科整併」等具體建議。
    此時,人事長才改口「沒有真正看過所有報告」,試圖掩飾自己根本沒做員額評鑑追蹤管考。

    2.我請教人事長去年出國報告中有關美國政府人力規劃控管具體內容,人事長竟然答不出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花費大筆預算出國考察,但對於公務人力革新卻無顯著作為。

    3.現有公務人員訓練機有,包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兩機構是否疊床架屋、造成國家資源浪費?我要求人事長立即檢討。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0-16 14:19:00

    1.針對律師考試,考選部選擇再增加「400分門檻」之評估報告,考選部至今仍未提出;上個會期我提案要求,考選部應研議暫緩實施「400分及格門檻」之條款,事後考選部卻以「來不及」為由,拒絕遵守本院決議。今日我再度要求考選部,於本次考試評分完成後,確實進行完整評估。

    2.今年4月,當我質疑現行考試欠缺有效鑑別度,當時考選部蔡宗珍部長表示已進行全面改革,以解決過去沉痾。

    然而,有考生參加去年律師考試,評分結果發現某科子題配分40分,其中又分兩小題各為20分,其中一小題有兩位閱卷老師給分竟相差12分,卻遭考選部認定依閱卷規則,並無進行第三次閱卷之必要,考生因而向考選部提起行政爭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考生勝訴。

    結果,今天考選部蔡宗珍部長還是不願承認,考選部訂定閱卷規則有問題,並表示即使勝訴機會低,也會對該考生提起上訴。

    3.關乎公務人員職場安全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存在嚴重之疏漏,上個會期我已提出強烈質疑,今日再度要求保訓會,立即提出具體修法草案與時程。

    附註:
    2018-5-2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欠缺評估的律師考試新制
    https://goo.gl/quEt5s

    2018-4-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績制度改革與欠缺評估的律師考試新制
    https://goo.gl/uwmJYW

    2018-4-30 司法法制委員會:警消勞動權還要等多久?
    https://goo.gl/B5Jd8i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5-12-24 10:14:08

    2012 12 13 王惠美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鄭天財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