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劉建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 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3 12: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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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
    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有放棄國籍的權利。」結果導致這位民眾無法擔任基層公職,陷入困境。
    ⠀⠀⠀⠀
    本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現在卻有民眾因為他國國籍無法放棄而不能擔任公職,為此我們在2018年11月22日、12月4日、12月28日,三度邀集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開會討論,最終都無結果,連徐國勇部長都親口說:「這真的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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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持續努力,在2019年1月發文給行政院、考試院,希望行政院秉持公道,於情理法兼顧之原則下,允請權責機關比照《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得申請歸化之例外規定,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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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2年多來的努力,考試院終於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第28條,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些是我們當初建議的條文文字,目前要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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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3 22:47:48
    有 7,509 人按讚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13 15:00:04
    有 1,457 人按讚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
     
    上星期,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向我提起了這道經典的國家考試題目,但對許多公務人員朋友們,這不只是一道考題,而是心中的痛。
     
    因為,就算想要商調的機關同意了,原服務機關不願意放人,就只能被既有的公法上職務關係綁住——除非要先冒著龐大的風險和成本辭職。而如果公務人員想要救濟,因為指名商調只是「管理措施」,也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在10月5號,保訓會終於發文给各機關,將指名商調「改認列行政處分」。換言之,如果將來有指名商調遭原服務機關拒絕或消極不予核定等狀況,公務人員就可以提起復審;如果不服復審決定,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昨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保訓會郝主委時,主委也確認了上述的新作法。保訓會正面積極的做法,讓我非常的讚賞。
     
    不過,雖然公務人員可以循復審和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解決。那就是公務人員,究竟有沒有「商調請求權」的問題。
     
    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這讓指名商調似乎只是機關對機關的事情,公務人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
     
    不過,考量到指名商調對於公務人員影響的程度,我認為應該要修法,明文肯定公務人員有商調的公法上請求權。也希望考試院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方向,讓公務人員有更完整的保障。
     
    【請調服務地區也很重要】
     
    除了商調之外,「請調服務地區」也對公務人員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身在異鄉的公務人員,不少希望能請調回鄉,有個和家人團聚的機會。
     
    為了讓請調作業有規則可循,行政院訂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業建議處理原則」。不過,建議處理原則就只是「建議」的「原則」。如果能真正建立客觀的標準和程序,應該能讓公務人員更能預測請調的可能性,也能更公平地分配請調機會。
     
    此外,目前請調服務地區被認定是「管理措施」,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救濟。不過考量到請調服務地區對公務人員的家庭生活乃至生涯的影響程度,或許可以研議修法,在一定狀況下賦予公務員請調的請求權。
     
    希望在可見的將來,每一位公務人員朋友們,都能夠在最適合自己的位置,為國家效力。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12-25 16:24:49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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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5-12-24 10:14:08

    2012 12 13 王惠美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鄭天財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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