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時事更新 媒體報導,健保署8/31表示,9月1日起,除「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外,包括人工水晶體、特殊材質生物組織心臟瓣膜、淺股動脈狹窄塗藥裝置、特殊功能人工心律調節器、複雜性心臟部整脈消融導管等7大類醫材,都將改以院所費用極端值管理。 醫療院所「收費百分位」的概念為,將同樣醫材在各醫療院所的收費從低...

  • 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1 19: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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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更新
    媒體報導,健保署8/31表示,9月1日起,除「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外,包括人工水晶體、特殊材質生物組織心臟瓣膜、淺股動脈狹窄塗藥裝置、特殊功能人工心律調節器、複雜性心臟部整脈消融導管等7大類醫材,都將改以院所費用極端值管理。
    醫療院所「收費百分位」的概念為,將同樣醫材在各醫療院所的收費從低至高排到100,若設定好這百分位的門檻,超過就是極端值。
    極端值的計算是以6月15日前登錄在醫材比價網的費用和各公會的共識的極端值收費百分位,計算出極端值的價格。
    以人工水晶體為例,依據不同功能有7種等級的極端值,依序為3萬856元、4.5萬、7.5萬、8.5萬、9萬和11萬,各醫療院所像民眾收取健保給付以外的自付差額,不得超過該功能所屬等級的極端值。
    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副組長黃兆杰表示,健保署已經請各醫學會針對不同醫材訂出不同的銷售極端值。
    黃兆杰表示,健保署已發文通知超過極端值的醫療院所,需於9月底前改善,相關的醫療院所可以說明理由,否則得調整費用,目前健保署也正在研擬針對未配合做適當費用條診的院所相關懲處規範。

    #醫界反應
    醫師蘇一峰在網上直指:「自費醫材上限,本宣布說無限期停止,公告一天即上路,過程黑箱手法粗暴,除了保險業獲利之外,全民健康連帶受影響。」

    #PTT網友反應
    醫材自費上限爭議懶人包(最新進度)
    就在今天8/31
    咱們的政府直接公告自費醫材上限政策明天9/1上路
    於是我建議各位 以後身體不要出事啊
    然後各位醫生 原本用高級醫材能一下子解決的刀
    變成傳統刀搞好幾小時可能也是常態了啊

    #北小編喃喃自語
    自費醫材.捲土重來了嗎?
    不管你是一般民眾還是保險業務員,這個熱議超過2個月,活了又死、死而復生的政策,怎能不可了解下一步?
    究竟,該怎麼因應變化中的自費醫療項目?
    若要投保,分散「醫不起」風險,有哪些注意事項?

    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在台灣最知名醫療雜誌《康健雜誌》的專欄,與您分享觀點:
    【投保眉角:買了醫療險卻派不上用場?投保前必看4重點】
    台灣有全民健保,但據衛福部統計,2018年台灣每人經常性醫療保健支出為4萬7千元,是20年前的2.53倍。而這並不含健保費。

    從這些數字看來,相當程度可以解讀成為:台灣數十年薪水漲得不多,國人其他開銷省吃儉用,收入卻被醫療保健費用吃掉。

    有健保,為何經常性的醫療保健支出反而變成20年前的2.5倍?

    除了長壽因素,拜醫藥科技進步之賜,更好的藥物、儀器及材料問世,是將醫療費用推向新高的主因,而許多費用是健保不給付的項目,這個時候,民眾只剩下兩條路走:
    一是接受健保給付的醫材、藥物和手術,
    二是用商業保險來補足缺口。

    在面對科技的進步,許多舊醫療保單會出現盲區。但是,從這些盲區,我們可以找一個可行方案,妥適規劃未來5〜10年的醫療保險。

    以下4件事,是避免因為時空改變,保單出現盲區,你該做的事:

    1.一次性的高額保險給付不能少。
    2.雙實支實付保單,至少一張可副本理賠。
    3.優先選擇門診手術為承保範圍及不受比例限制給付的保單。
    4.雜費項目給付,宜採概括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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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
    #自費
    #醫材
    #費用極端值
    #保險
    #醫療風險

  • 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 在 劉育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12 17: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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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三個品項低於標準,這是決心趕走所有醫材嗎?
    當具有競爭力的品項消失,臺灣就會成為低價品的天堂。

    【溝通是為了找出更適當的方案】
    有關 「自付差額特材」 定費用的爭議,本辦公室近日收到非常多民眾的意見反應,為了解決民眾疑惑,捍衛未來台灣醫療品質,本辦公室已和相關部門開會討論,希望幫忙反應,溝通協調出合理的架構!
      

    雖然行政部門已經作出一些說明,但從說明中我們只看到更多問題,以健保署針對 「二焦點水晶體」的圖示來看(我們沒拿到raw data,完全依健保署的公開圖),表面上,我們參考所有醫材的價格,訂出一條不高不低的線,看似合理,但,在這條線下的只有3種啊!

      
    當線上的都退出市場後,你認為大家都會用到便宜的醫材了嗎?那可未必! 剩下3種價格低了天花板一截的醫材,因為失去上位競品,可以全部漲價都沒有競爭,這樣誰是贏家?

      
    雖然,健保署這張原始圖有點怪,因為照他們自己解釋,這條線是取中位數不是平均數,但就算是淘汰近半的醫材,這樣真的不影響病人權益嗎?我很懷疑!

        
    根據行政單位說明,這樣做是要符合健保法第45條:「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但有幾個問題:
    1. 何謂 「#同功能類別」?這個定義是行政體系做的,但一樣的醫材類型,其治療效果、不良反應、耐用程度...可能差異很大,要說他同功能嗎?


    雖然健保署說有找各學會討論,但包含眼科學會以及許多專科醫師已經紛紛反彈,相對應的溝通顯然不足。

      
    2. 這法條45是「#得」,不是 「應」,不用硬規定也不違法。如果行政單位認為有哪些窒礙難行不合時宜處,我們也可討論修法方向。

      
    健保可以限制給付上限,但為何不能「維持」脫鉤,讓給付到上限後,剩下患者自負?卻反過來規定醫院的價格上限,讓患者只能選擇去全自費市場。

     
    3. 我一向認為,真正要做的,是 #資訊透明化,療效實證化,使用者介面友善化,並設定申訴與打擊聯合哄抬價格的機制,讓民眾權益受保障,但創新的力量不要被政府扼殺。

      
    4.關於支付上限,同品牌同品項加以管制相對沒問題,但不宜將價格限制此種極端政策工具繼續擴張

     
    今年年初公告生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新增§52-4,依 #臨床實證訂差額給付比率:盼處理宣稱功能佳、價格高,但實際上沒那麼好的產品。或是建置 #醫材比價網,這些都是理想的政策工具,我並非全盤否定健保署努力,好的方向我也會支持,但對各界表達疑慮之處,也盼主管單位把總統的叮嚀記在心中,政策應有廣納意見的調整空間


    我們這幾天收集資料過程中,看到有許多先進醫材、原廠藥,都因為政府長年的價格管制已經不進台灣,影響國人就醫權益甚巨。我們現在還能享有高品質的醫療,這是因就醫可及性高,政府壓榨醫護付出所得。這樣的醫療體質滿意度可能高,但是否能夠長久?是否有永續發展的可能? 還是我們要在市場自由化與醫療分配平均化之間,經過更多的討論,達到一個有彈性,具永續性的理想平衡?政府應該更開放傾聽各方意見!

  • 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12 13:29:09
    有 10,174 人按讚

    【溝通是為了找出更適當的方案】
    有關 「自付差額特材」 定費用的爭議,本辦公室近日收到非常多民眾的意見反應,為了解決民眾疑惑,捍衛未來台灣醫療品質,本辦公室已和相關部門開會討論,希望幫忙反應,溝通協調出合理的架構!
      

    雖然行政部門已經作出一些說明,但從說明中我們只看到更多問題,以健保署針對 「二焦點水晶體」的圖示來看(我們沒拿到raw data,完全依健保署的公開圖),表面上,我們參考所有醫材的價格,訂出一條不高不低的線,看似合理,但,在這條線下的只有3種啊!

      
    當線上的都退出市場後,你認為大家都會用到便宜的醫材了嗎?那可未必! 剩下3種價格低了天花板一截的醫材,因為失去上位競品,可以全部漲價都沒有競爭,這樣誰是贏家?

      
    雖然,健保署這張原始圖有點怪,因為照他們自己解釋,這條線是取中位數不是平均數,但就算是淘汰近半的醫材,這樣真的不影響病人權益嗎?我很懷疑!

        
    根據行政單位說明,這樣做是要符合健保法第45條:「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但有幾個問題:
    1. 何謂 「#同功能類別」?這個定義是行政體系做的,但一樣的醫材類型,其治療效果、不良反應、耐用程度...可能差異很大,要說他同功能嗎?


    雖然健保署說有找各學會討論,但包含眼科學會以及許多專科醫師已經紛紛反彈,相對應的溝通顯然不足。

      
    2. 這法條45是「#得」,不是 「應」,不用硬規定也不違法。如果行政單位認為有哪些窒礙難行不合時宜處,我們也可討論修法方向。

      
    健保可以限制給付上限,但為何不能「維持」脫鉤,讓給付到上限後,剩下患者自負?卻反過來規定醫院的價格上限,讓患者只能選擇去全自費市場。

     
    3. 我一向認為,真正要做的,是 #資訊透明化,療效實證化,使用者介面友善化,並設定申訴與打擊聯合哄抬價格的機制,讓民眾權益受保障,但創新的力量不要被政府扼殺。

      
    4.關於支付上限,同品牌同品項加以管制相對沒問題,但不宜將價格限制此種極端政策工具繼續擴張

     
    今年年初公告生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新增§52-4,依 #臨床實證訂差額給付比率:盼處理宣稱功能佳、價格高,但實際上沒那麼好的產品。或是建置 #醫材比價網,這些都是理想的政策工具,我並非全盤否定健保署努力,好的方向我也會支持,但對各界表達疑慮之處,也盼主管單位把總統的叮嚀記在心中,政策應有廣納意見的調整空間


    我們這幾天收集資料過程中,看到有許多先進醫材、原廠藥,都因為政府長年的價格管制已經不進台灣,影響國人就醫權益甚巨。我們現在還能享有高品質的醫療,這是因就醫可及性高,政府壓榨醫護付出所得。這樣的醫療體質滿意度可能高,但是否能夠長久?是否有永續發展的可能? 還是我們要在市場自由化與醫療分配平均化之間,經過更多的討論,達到一個有彈性,具永續性的理想平衡?政府應該更開放傾聽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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