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
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 在 薛弘偉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00:01:09
感謝爺爺丁丁的參與,今晚再度衝撞遊戲橘子的台子 機率好死不死又是「剛好」2.3%,連續兩次花費上百萬製作後都是這個結果 其實對有一點點統計學概念的人來說,上次的數據就已經有十足充分的理由相信這個紫布的真實機率是遠遠低於10%的 加上這次200萬鑽也「剛好」2.3%,還願意相信是玩家消費過程手太黑,而...
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
所以我才會認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為所有權似乎沒有問題。
如果物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那麼登記名義移轉=\=所有權移轉,這可理解。
但問題是物權行為雖然是錯誤意思表示,但因不得撤銷,仍應該認為有效。
所以整個買賣看起來視這種情況...
債權契約內容=\=物權契約內容=移轉登記內容。
(僅有A地) (A+B地) (A+B地)
看起來買受人似乎就取得B地所有權了。
※ 引述《baseball5860 (法盲剋星)》之銘言:
: 看了一下下面的回覆似乎都沒有回覆到問題...
: 在這邊簡單回覆一下
: 因為系爭情形屬於登記錯誤,當事人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所以所有權尚未移轉(也就是所有權雖然外觀上經移轉登記,但實際上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換言之,買受人此時所受之利益乃「登記名義」之利益,因此須依不當得利返還予出賣人的也是該登記之利益,以上。
: 希望對原po有所幫助!
: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 :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 : 要 旨:
: :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 :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 :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 : ================================================================
: : 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 :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 : 土地的占有。」
: :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 :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 :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 : 請問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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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1.1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2417460.A.102.html
若物權行為不發生效力,又何必討論得否撤銷的問題....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7/2022 20:47:32
因為在58頁的地方有寫另外一個例子...是受監護宣告之人出賣房屋...
此時債權和物權行為皆無效,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是占有返還和塗銷移轉登記..
無效的意思表示和錯誤的意思表示,兩者情況不同,風險分配也不同..
法律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使其意思表示無效...買受人並未取得所有權..
而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該錯誤還比須非表意人的過失才得行使撤銷權.
若把意思表示錯誤視為自始缺少合意而無效,那等於是架空民88I但書的表意人注意義務.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8/2022 08:44:49
不當得利與物權行為錯誤:
https://imgur.com/jDSsIXk
https://imgur.com/xHg4KlD
https://imgur.com/RSeq92H
受利益的種類:
https://imgur.com/PSkDJE2
前面有板友貼陳富聰老師的書本內頁,綜合判斷之後,我傾向認為王老師那一句寫反了。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8/2022 14:00:54
※ 編輯: MrTaxes (1.200.11.162 臺灣), 01/18/2022 19: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