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少福利機構分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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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兒少福利機構分類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兒少安置機構疫苗施打排序第五無庸置疑 施打對象包括但不限生服員及社工員 記者會完整影片 https://is.gd/slhQjA 今天參加兒少安置聯盟(以下簡稱安置盟)「安置機構公費疫苗施打順序不當與中央紓困建議」的線上記者會。 根據安置盟針對全國私立兒少安置機構疫苗施打情況所做的調查,目前...

  • 兒少福利機構分類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3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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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安置機構疫苗施打排序第五無庸置疑
    施打對象包括但不限生服員及社工員

    記者會完整影片 https://is.gd/slhQjA

    今天參加兒少安置聯盟(以下簡稱安置盟)「安置機構公費疫苗施打順序不當與中央紓困建議」的線上記者會。

    根據安置盟針對全國私立兒少安置機構疫苗施打情況所做的調查,目前尚有40%機構尚未完成疫苗施打,所在縣市包括了位在熱點的新北市和桃園市,以及新竹縣、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台東縣、苗栗縣等9個縣市,當中共計有44家機構,提供828位兒少安置服務。我國沒有18以下施打的疫苗,兒少安置機構不立即施打恐成防疫缺口。

    以下是我今天的發言:

    1、兒少安置機構在防疫或紓困政策,時常身分不明,到底是要列在住宿式機構、社區機構,還是社會福利事業。這牽涉到防疫紓困補貼措施的差異。是走停業、收入減少50%;還是連續三個月減少15%,可申請防疫補貼。

    2、兒少安置機構在疫情發生以來,安置兒少因為停課不停學的關係,原本去上學的兒少只能待在機構,兒少安置機構的第一線保育員,必須透過加班或再增加臨時人力來協助兒少的陪伴。

    3、不過教育部在六月十五日開始撥補的學童家庭防疫補貼,機構安置學童的補貼對象仍為其監護人,而不是直接照顧的安置機構。這部分我也一直呼籲社家署應該針對機構增加的人力成本予以補貼。

    4、另外兒少安置機構是否因而違反勞基法規定。這部分我們也和勞動部積極協調,因應停課不停學,兒少安置機構是否符合第32條及第40條,所謂”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須進行必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通報。

    5、雖然目前國際上除少數疫苗可以針對18歲以下兒少進行施打,但目前國內尚無相關疫苗。所以我們只能從預防措施,盡速讓安置機構員工施打,來進行超前部屬。因此我在0521便主動去函疫情指揮中心,要求住宿式社福機構,應優先施打疫苗。指揮中心也在0609,修正公費施打對象順序,讓安置機構提前至第五順位。

    6、目前有些縣市已經開始第六順位75歲已是上老人的施打,今天讓我們來聽聽看,各縣市為排在第五順位的兒少安置機構員工注射疫苗的情形。

    ⚠️安置盟訴求:

    ✅一、政府整體防疫及紓困措施中常忽略「兒少安置機構」,呼籲政府應正視兒少安置機構,在防疫與紓困政策規劃上清楚定義兒少安置機構的分類。

    ✅二、各縣市緊急安置個案、兒少轉換機構安置、安置兒少擅自逃跑後返院等情況下,對於安排篩檢、隔離空間及照顧人力配置作法不一,建議新接案、轉院或尋回逃院個案,應由政府訂定防疫期間收案服務指引。

    ✅三、政府應確保疫情期間照顧服務完備,包括盤點可單人隔離住宿收案之床位數、協助機構安排備援空間、防疫物資另列補助、將兒少線上學習所需設備列入機構設施設備補助,將備援人力包含在優先施打範圍等。

    ✅四、疫情期間機構經營管理成本提高,工作人員工時增加,目前僅雙北市有人力備援計畫,其他縣市均未及準備,中央政府應提出統一的防疫分級人力備援計劃,包括增加人力補助、提供工作人員額外防疫津貼及防疫保險等。

    ✅五、有關行政院核發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建議政府未來發放孩童相關津貼時應考量依法安置之兒少其父母無照顧之實,並未支出兒少相關生活照顧費用,應予以排除其領用資格。

  • 兒少福利機構分類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5 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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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育幼院是否要開放給外界參觀或參訪的這項社會現象,背後糾結的論述意涵,頗值得深思以對。

    基本上,育幼院係作為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的其中一款,只不過,即使是比較偏向於一般而非特殊性質的這些兒少育幼機構,任何進案入住的安置事由,背後都是直指某種的家庭功能失調,如此一來,對於是否要開放給外界參觀一事的思忖針砭,自當是要回歸到這些院童或院生基本權益的維護,有無被確切落實,以此觀之,關於開放參觀或團體參訪的用意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讓問題的真相釐清到什麼程度及其又會產生那些預期或非預期的衝擊影響?畢竟,單次、短暫且旋風式的參觀、參訪,吹皺一池春水的,絕非只是四目交會的好奇眼神,而是限縮於錯誤的認知基模及其不適當的互動舉措,這只會讓原本就是強調叢林生存法則的安置院童,內化出來更多『早熟,但並非成熟』的心智年齡,此一道理就如同您、我一般的尋常家庭,是否要開放給陌生他人參觀瀏覽,並且說東指西般以直搗院生的私密空間。

    --
    #育幼院 #委託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關於究竟是『誰被看?』所之於育幼院是否要開放給外界參觀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23792

  • 兒少福利機構分類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2 1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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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私立兒少安置機構與國家依法委託安置18歲以下兒少的契約關係,長期以來有權責不相符、公私立委外安置服務既不同工也不同酬、少年跨縣市安置人球等剪不斷理還亂的問題,此點我在民間時即透過研究案、修法、社福績效考核等方式持續關注,無奈在國家政策投資不足且缺乏願景的狀況下,進展仍十分有限。

    而隨著近幾年勞基法二修,實質保障社工等基層人力的勞動權益後,受到最直接衝擊的便是民間安置單位的行政經營成本增加,在國家對於民間兒少安置機構長期低估合理安置服務成本下,國家非但沒有扛起應有之責任,反而長年坐視各級政府內部成本外部化,無視於機構安置對象已經十分複雜,亟需專業人力及團隊進場方能保障安置兒少權益,其增生之經營成本對於原本募款能力不佳的中小型機構更是雪上加霜,大機構也被高度檢視過去自給自足背後是否實質保障助人專業者勞動權益,導致衍生出近幾年機構回捐或任意資遣或拒收個案或挑個案等爭議問題。

    在這場參與質問的會議中,我就過去在民間參與視角,提出報導中有關於針對兒少安置機構進行分級分類之建議,並要求衛福部應有機制與民間團體進行實質精算需委託安置之兒童少年,其基本生活需求及其他生涯轉銜必要之社會支持成本,而不是現行只有納入基本生活費用、學費及醫療費用即認為合理,甚至目前為止司法少年之醫療成本也未被納入,皆由機構自行吸收。我必須說現行私立機構安置成本從未被合理檢視與檢討評估是問題根源之一。

    有鑑於目前最大爭議點在於各級政府現行委託經費並未承擔機構的行政成本,導致機構必須運用各種手段透過募款來支應相關支出。如要解決相關爭議,勢必要面對未來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應將安置個案對象分類、機構進行分級,重新釐清如何制定出符合CRC標準及專業分工的委託安置費用,不能再無視於現行各機構混合收容安置對象造成同工不同酬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應重新確認哪些法定服務委託項目是國家要尋求公私協力,哪些應該要由國家扛起責任公辦公營,勿再和稀泥。另外公私協力部分,我也建議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設計相關審議與輔導管理機制 ,讓民間團體、服務使用者等利害關係人有公開透明參與契約訂定之機會!!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0日電)監察院今天說,曾就兒少安置業務糾正衛福部,但並未根本解決,衛福部長陳時中為此5日到監察院接受質問。陳時中說,會與地方合作,重新檢視安置的成本,並建立分級分類制度。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察委員王幼玲及田秋堇調查並糾正衛福部「法定服務如保護性業務,特別是兒少安置,是多重需求司法、社福兒少最後的處遇場所,需要高度人力投入。目前『兒少安置業務』以服務個案數計算委託經費,卻不符成本;補助部分人事經費杯水車薪,工作人員招募困難,安置機構無以為繼。國家應承擔照顧弱勢兒少的工作,卻因為要節省成本,轉嫁責任給委外補助團體」等案。

    多位監委請衛福部重新計算安置的合理成本、依照安置兒少不同的照顧需要,建立分級分類制度,確立機構的照顧能量,建立應有的照顧標準,不因所處縣市財政寬裕與否,而遭到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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