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少法5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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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少法56條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5 1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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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新聞稿】

    嬰幼兒米餅接連爆發食安問題 時代力量籲侯友宜盡速建構「違反食安衛生法令查詢平台」

    位於新北市的展裕國際有限公司,日前遭踢爆使用工業氮氣來填充包裝外,食品製造現場環境更是髒亂不堪。為此,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與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彭盛韶 、#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於今(3/5)日召開記者會,站在守護食安,尤其是嬰幼兒食品安全的立場上,要求新北市長侯友宜正視食安問題,落實相關食安政策,對違規業者採「零容忍」態度,提出五大訴求,包括:

    1⃣ 建構「違反食安衛生法令查詢平台」。
    2⃣ 公布「業者食品安全衛生訓練狀況」。
    3⃣ 健全「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
    4⃣ 加強「食安抽查頻率」。
    5⃣ 協助家長向「業者求償」,並研擬「消費者補償機制」。

    彭盛韶表示,針對食安違規廠商的相關資訊,不論是稽查還是裁罰次數都不透明,時代力量於中央已要求食藥署建構「違反食安衛生法令查詢平台」,將違反食安法令的相關行為公開予大眾知悉,讓民眾於購買食品時,可以有多一層查詢管道來確保吃的安全。如同違反兒少法的資訊公開及平台建置,不僅中央該進行,地方政府也應負起責任,積極把關。這次的嬰幼兒米餅危機,凸顯新北市府稽查及裁罰次數資訊的不透明,彭盛韶呼籲新北市府應以民眾能方便檢索的方式公開,以及將資料開放開放於市府開放資料平台。

    彭盛韶認為,除了違規業者的資訊揭露外,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的規定:「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然而,「展裕國際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是否有受過相關的衛生教育訓練?出現這樣離譜的嬰幼兒食安危機,是課程的設計不足,還是法令的形同虛設,又或者是市府查核的怠惰?彭盛韶表示,除了揭露違規業者的資訊平台應盡速建立外,食品從業人員是否有依法接受衛生教育訓練的相關紀錄,也應公開予大眾消費者查閱。

    張衞航則表示,在展裕公司生產的米餅被檢舉調查前,「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頁面裡,除了店家介紹、銷售據點等說明外,毫無任何食材成分之類的標示與揭露,整個食材登錄平台幾乎是業者的免費廣告平台;而展裕公司被舉發調查後,新北市政府才開始補破網地將部分資訊補上。但以同樣是連鎖速食餐廳的產品為例,「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的食材成分登錄狀況,不論是品項數量或揭露的資訊項目,都明顯比新北市來得完善。台北市甚至會附有成分的檢驗報告及食材成分的品項來源。新北市作為全台人口最多的縣市,在食安把關上卻只是作作樣子,以21世紀風味館的漢堡為例,在新北市的平台上,漢堡的所有成分,在品項上都標示為「21世紀風味館」,但在台北市的食材登錄平台上,卻可以明顯看到漢堡原物料的廠牌名稱及檢驗報告。都是一樣的產品在新北、台北卻有截然不同的揭露方式,如果不是市府把關的怠惰,實在想不出來會產生這樣嚴重的揭示落差。張衞航不禁要問侯友宜市長,新北市民是二等公民嗎?新北市府不但沒有防範於未然,更未從源頭管控,已造成民眾恐慌。

    張衞航進一步說,新北市府雖可透過抽查的方式來把關製作環境的問題,但是從2017年開始,新北市政府每月針對特定項目進行食品抽查,迄今共執行了417次,結果展裕公司使用安全性有疑慮的氮氣進行米餅充氣包裝作業,這麼誇張的問題卻一次都沒被查到,這顯示了市府抽查項目及抽查密度上可能有所缺失,才會造成無法及時發現問題業者及產品,新北市府對此應盡快啟動檢討機制,避免累了辛苦的稽查人員卻又無法消除民眾對於食安的疑慮。

    陳姳臻接著表示,雖然業者在事件發生後,有道歉並且啟動退費機制,但退費本是消費者已有的權利,也只能保障近期購買該食品的家庭。但問題在於過去四年來,到底有多少出問題的米餅已經被嬰幼兒吃下肚,許多過去購買過該家廠商產品的消費者都表示,他們確實買過卻因時間久遠無留存購買憑證,也沒有剩餘產品供佐證,要如何獲得賠償?

    陳姳臻說,《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對於產品有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情形者,設有市府應「協調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受理消費者申訴及協助提起消費訴訟」之規定,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亦有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台灣食安訴訟經常不能成功的原因,往往就是因為問題食品對於健康的危害恐非立即就能看出端倪,且該食品造成身體健康的損害,必須由消費者舉證,且為學理上認定會發生,才有可能算是舉證成功。

    新北市政府本可以透過各種現有機制(抽檢、訓練)發現問題並提醒消費者,卻在過去四年了,直到最近展裕食品的問題才透過吹哨者被揭發。因此,本次事件新北市政府責無旁貸,陳姳臻要求新北市政府,應盡速啟動召開專案協調會,並研擬協助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爭取賠償之可行性,讓這次事件的受害消費者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 兒少法56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08 13: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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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惡至極!

    這個安親班的負責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十一歲的小妹妹伸出狼爪,已經觸犯刑法第228條,即使是猥褻,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更何況一罪一罰,如果照報導中所說的近30次猥褻,刑期可以達數十年之久。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是報導中最令人不安的是,即使在女童的母親在3/8與女童共浴時發現狼師惡行,報案,新北市婦幼隊訊問完,由家防中心在3/11通報教育局裁罰,禁止該師再接觸孩子、進入班級,但是此人居然可以仍然持續授課十多天,請問新北市政府在做什麼? 只做裁處,不做監督???這樣的制度難道沒有問題? (見【納小六女當妾5】「都是玩笑話」 遭爆醜聞的安親班想河蟹

    「新北市教育局指出,在3月11日接受家防中心通報後,立即裁處該師不能再接觸孩子、進入班級。但事實上C男仍持續授課十多天,安親班規避責任的態度也讓孩童暴露在風險中。」

    更可惡的是,像這樣的惡狼,在新聞報導中被百般維護,臉部打馬賽克、哪個安親班或地點,也全部隱去。立法院在上(三)月29日才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法,其中《兒少法》第81條為防狼師條款,修法通過曾犯性侵害、或情節重大性騷擾、性霸凌等,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不一定要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都不得擔任兒少機構、安親班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經認定應停止聘用。但是,看新北市對此案的執行上鮮有空窗漏洞,在政府沒有辦法幫我們做好周延保護之前,能否請立法委員在《兒少法》中加入,對於兒少性侵擾的人物、機關,都不應隱去可資辨認的資訊,讓可憐天下父母心都還能夠有趨吉避凶、自求多福的機會!

    #防狼請補破網,新北市、立法院都要加油。😠
    ##警察局、社會局、家防中心、教育局應該要做到無縫接軌,不要讓人民失望。

  • 兒少法56條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15 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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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媒體對於檢察官及早介入兒虐案件都十分關注。其實在我的兒少法修法版本中,就已經提出第56條的修正案。要求對於緊急性的案件,地方政府必須移請檢察官偵辦。在上週四(3/7)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逐條審查兒少法的討論中,我對於這條修正條文相當堅持,據理力爭。最終,我與衛福部及法務部達成共識,日後社工只要覺得孩子有立即的危險或可能遭受危險,就應該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再交由檢察官處理。

    這樣的成果令人振奮,兒虐是犯罪,期待檢警的及早介入兒虐案件,用公權力擋下施暴的大人,拯救更多的孩子。

    #兒少權法修法
    #檢察官及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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