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少性剝削不起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兒少性剝削不起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兒少性剝削不起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1的網紅葉大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摘)從色情蔓生的恐怖生態鏈 網路召喚新型態犯罪手法 韓國今年初爆發了驚人的「N號房事件」,數以萬計的觀眾在那些蟲子、刀痕與性侵的不堪細節中「旁觀他人之痛苦」。在匿名者聚集的網路世界中,從「點對點」的私訊誘拐,一直到「兒童色情」等營利網站,甚至性侵。慾望、利益與旁觀者的共謀恐怕已經形成了一條恐怖...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9 16:25:05

「我們在提供服務的時候,對象可以選擇不使用這項服務,但我們不能剝奪他選擇的權利。」 今天在跟夥伴a爭論關於為什麼大多數服務移工的機構網頁都沒有外語的版本這件事(如果其實有的話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嗎🙏) a還很用心的把關鍵字用谷歌翻譯成越南文再去查,之後有查到一個有各個機構的電話的網頁,a的立場是用手機...

  •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0 12:36:32
    有 17 人按讚

    (摘)從色情蔓生的恐怖生態鏈 網路召喚新型態犯罪手法

    韓國今年初爆發了驚人的「N號房事件」,數以萬計的觀眾在那些蟲子、刀痕與性侵的不堪細節中「旁觀他人之痛苦」。在匿名者聚集的網路世界中,從「點對點」的私訊誘拐,一直到「兒童色情」等營利網站,甚至性侵。慾望、利益與旁觀者的共謀恐怕已經形成了一條恐怖生態鏈。

    網路召喚了新型態犯罪手法,但台灣直到2015年才真正改變過去「防制兒少性交易」的陳舊觀念。當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全文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納入網路新型態的性犯罪手法,2017年元旦上路。

    過去,《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以遏止「對價性交易」及「接觸式犯罪」為主。「台灣展翅協會」是《性剝削條例》修法的推手,祕書長陳逸玲認為,從數據上看,2017年修法之前,「我們是看不到網路性剝削樣貌的。」

    修法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才像面照妖鏡,映照出數位時代各形各色的性剝削新樣態。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2019年違反該條例的1372件通報案中,有717件屬於「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不僅是所有犯罪型態中比率最高者,同時呈現年年成長的趨勢,比起2017年修法後,成長了8個百分點。

    台灣不缺嚴刑峻法 弱在無法落實到末梢神經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否足以阻止網路兒少性剝削?監察委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前祕書長葉大華直言:「其實台灣不缺『法』,缺的是沒辦法落實到末梢神經。」該法在亞洲已經是一部非常先進的法律,從第36條到第40條,都有明確規定,從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都有相關罰則。

    但相較於歐美,台灣的罰則確實較輕。以美國為例,兒少色情影像製造者將面臨15年以上、30年以下的刑責,等著散布者的則是5年以上、20年以下刑責,持有者同樣得承擔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內容為12歲以下兒童,更會重判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堵台灣兒少色情的真正問題,並非缺乏「嚴刑峻法」,現狀是查緝率低、起訴率低、成罪率低與判決輕,加上政府、家長、教育系統以及孩子們都缺少明確的危機意識,網路公民素養又尚未成形。就像葉大華說的,如何「落實」執法,才是讓孩子們遠離風險的真正關鍵。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最核心的問題癥結還是出在「公民素養」,「網路教育其實就是素養的教育。」

  •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29 10:50:13
    有 57 人按讚

    「預防N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公聽會發言重點
    (數位女力聯盟代表/台少盟秘書長 葉大華)

    1999 年維也納召開打擊網路兒童色情國際會議,其結論要求世界各地將「兒童色情」之製作、散布、出口、傳送、進口、意圖持有及廣告依刑事法規論處。

    但目前台灣現狀是,「查緝率低、起訴率低、成罪率低與判決輕」。

    我們認為,現行法令可能也容有修正空間:

    第 38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等,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等行為,對受害人所造成之身心影響應較第 36 條犯行更嚴重,然其刑度卻比第 36 條為輕,應酌予修正。

    此外,針對兒童「自拍」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等行為,行為人係未成年兒少,如涉及「未經同意的色情影像/復仇式色情」等數位性別暴力問題,應如何論處?是否皆適合援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需要進一步釐清法律的適用性。

    另針對第 39 條「持有」兒童色情圖片等行為,相較於其他國家早已將持有
    者行為刑罰化,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並未完全跟上國際兒童人權腳步。

    建議應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依據《CRC 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書-商業對兒童權利影響》第 78 點,為確保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商業相關立法和政策時,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需要不斷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

    在開展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時,可以制定不同的方法和做法,但至少要使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框架,以及委員會發佈的相關結論性意見和一般性意見為基礎,並特別注意所考慮的措施對兒童的不同影響。

    針對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聯盟認為,刑法第 241 條已有略誘罪,網路只是其中一種介面,故應不用考量另行獨立成罪,但需要強化檢討近年來刑法 241條略誘與和誘罪,有無透過網路誘拐兒少而成罪,現行起訴率或成罪率是否偏低?應先檢討現行法令的實務狀況。

    即便強化iWIN的權責,iWIN終究不是犯罪偵查單位,連要求媒體自律都很難。

    與其期待新的專責單位,不如先行檢視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落實相關政策。如與兒少網路安全最直接相關的兩大部會:NCC 與衛福部,其中 NCC 於 2011 年已有《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早已訂定保護管制。

    納入社安網的建議,不等於只是強化社工量能,查緝的量能也很重要。

  •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26 18:51:00
    有 2,311 人按讚

    「預防 N 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不久前,南韓N號房事件引發全球關注,促使大眾認識到數位性暴力的嚴重性。
     
    今天我們邀請了許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包括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婦女救援基金會、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數位女力聯盟widi等,一同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分享彼此實際經驗、想法,來共同檢視現行法制及相關單位,對於新世代兒少網路安全的預防及因應措施。
     
    未來我們也會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期待讓制度更為完善,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今日公聽會討論題綱如下:
     
    1️⃣ 根據數據顯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影像」、第38條「散布、播放、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39條「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各條例的裁罰案件數及判決刑度均低,顯示兒少性剝削案件自警政調查、檢察官起訴至法院判決,面臨犯罪證據偵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艱難的困境。
     
    現行裁罰案量低、起訴率低、成罪輕判的原因為何?各機關間應如何建立改善的策進作為?現有的法制是否足以有效防制該類型行為?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2️⃣ 誘騙兒少拍攝性剝削影像,不僅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更常作為後續誘拐兒少離家的手段之一。網路誘拐兒少的現況及類型具體為何?針對網路兒少安全及網路誘拐行為的教育及防治,相關單位的因應措施為何、是否落實?可能的改善措施為何?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
     
    3️⃣ 根據數據顯示,6 成的兒少失蹤原因為離家出走,越來越多的兒少離家出走後選擇投靠網友,或是因網友邀約而離家,即使返家後也有重複離家的情形。
     
    針對兒少受網路誘拐的失蹤、離家情形,目前警政單位及民間團體通報協尋之機制及所遇困難為何?失蹤兒少返家後,是否應建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 社安網2.0有何相關針對誘拐、離家之防治及公私協力之強化內容?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4️⃣ 目前iWIN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成立,辦理該法第46條第1項有關網路內容防護業務之機構。然而,兒少網路安全業務除內容防護,尚涉及霸凌、詐騙、誘拐等犯罪防治面向,且分屬各部會權責範圍。
     
    現行iWIN機制防治兒少網路安全不足之處為何?應如何強化iWIN權限或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機構?又,將成立之數位發展部,針對兒少網路安全是否有相對應之規劃?
     
    (點開圖片可看到相關發言內容)
    公聽會全場影片:https://reurl.cc/vDGpRL
     
    #韓國N號房
    #數位性暴力
    #兒少性剝削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