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債權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債權效力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債權效力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債權效力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共有人怠為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 ,應如何救濟?】 📌 小華與哥哥及姊姊分別居住在高雄與台北,三人在台北市共有一塊 #土地 ,持分各是三分之一,某天哥哥及姊姊在未通知小華的情況下,擅自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後續辦妥 #所有權移轉登記 。 雖然哥哥跟姊姊事後有把 #買賣價金 按持分比例分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20的網紅江啟臣,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很多詐騙集團,經常冒充政府單位,用假公文行騙,但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可要注意了。台中有位黃女士,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申請的支付命令,要求償將近五千萬元的債務,可是黃女士沒有理會,結果過了20天提出異議的期限,她平白背了龐大的債務。 立法委員江啟臣在103年1月陪黃婦召開記者會,過去法院連...

債權效力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舉例來說,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要請張三給付10萬元,這10萬元是金錢的一...

債權效力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51:27

#法律白話文PLM 第10號IG圖文-特別篇 Q:聽說支付命令修法了,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可以不用理他嗎 A:因為支付命令近年遭到濫用,因此104年7月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明定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換句話說,如果收到支付命令不管他,財產可能還是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凍結、拍賣)。 支...

  • 債權效力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4 06:16:09
    有 58 人按讚

    【共有人怠為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 ,應如何救濟?】

    📌 小華與哥哥及姊姊分別居住在高雄與台北,三人在台北市共有一塊 #土地 ,持分各是三分之一,某天哥哥及姊姊在未通知小華的情況下,擅自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後續辦妥 #所有權移轉登記 。

    雖然哥哥跟姊姊事後有把 #買賣價金 按持分比例分給小華,但小華認為出售給買家的金額過低,且哥哥跟姊姊未通知小華行使優先承買權,小華是否有救濟的管道?

    📄 請點此觀看完整文章
    👉🏻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997

    #土地法第34條之1
    #移轉登記 #持份
    #土地登記 #共有人
    #書面通知 #債權效力
    #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
    #真誠專業愛
    #平安得財富
    #財富得平安
    #王耀緯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

  • 債權效力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1 23:21:29
    有 714 人按讚

    【民事法最新大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OMG這真的感覺世界無敵霹靂重要,涉及優先承買權、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RRR,考生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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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本案法律爭議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得否依 #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本件裁定主文: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裁定理由摘要:

    (一) 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並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故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之通知義務,#純屬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共有人未踐行該條所定通知義務,逕出售其應有部分予他人並辦畢移轉登記,對他共有人僅生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不影響其出售、處分之效力。且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人及對象限於共有人。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共有關係於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消滅,原共有人亦均喪失共有人身分。縱為出售、處分者違反通知義務,#然未受通知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無從再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且為出售、處分者亦無與之訂立買賣契約之意願,渠等間自未成立買賣契約,該未受通知者 #即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二) 惟出賣之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致未受通知之他共有人無從行使優先承購權,倘構成侵權行為致該共有人因此受有損害,自 #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出賣之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已無從與他共有人成立買賣契約。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自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司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34214-9710d-1.html

    另外,每次裁定或是大法官解釋出來,不同意見總是也很值得一看!這次也不例外!

    👉林恩山法官的不同意見:
    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59448-76112ea3d70b4a5bbc780e6ef698329e.html

    👉鄭傑夫法官、盧彥如法官的不同意見:
    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59449-ae40a7664c8147a4ac57432d5b0ab215.html

  • 債權效力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6 22:42:41
    有 254 人按讚

    <遺贈、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之效力差異>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和大家看遺贈、應繼分指定以及遺產分割方法指定的區分:

    ▎遺贈

    受遺贈人,得為繼承人,亦得為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遺贈,僅具債權效力,此時,遺產須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受遺贈人請求繼承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受遺贈人之遺贈債權(請求權)受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之限制,受益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遺贈不生效力。

    ▎應繼分之指定

    應繼分之指定,對象必為繼承人。

    應繼分之指定,具有物權效力。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應繼分之指定之登記。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僅須繼承人一人即得為之。此不僅在法定應繼分時如此,在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持遺囑及相關證明文件,亦可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指定應繼分,不受時效之限制。因為指定應繼分之本質為應繼分,應繼分係繼承人對遺產享有應有部分之比例,並無時效的問題。因此不論被繼承人死亡多久,繼承人均得請求分割遺產。在指定應繼分,受益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適用。

    ▎兼指定應繼分性質之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對象必為繼承人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具有物權效力。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登記。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係由「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不形成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遺囑一旦生效,便立即產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該受益繼承人取得單獨之所有權,此具物權效力,則受益繼承人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單獨申請辦理不動產名義之變更登記。

    在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受益繼承人,取得者為物權,故當標的物被第三人無權占有時,繼承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因此該權利是否罹於時效,需視標的物而定。若為動產則為15年,若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不受時效之限制。受益繼承人先死亡者,得適用代位繼承之規定。兼具指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既然具有兼具指定應繼分之性質,則受益繼承人先死亡者,自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適用。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3

  • 債權效力 在 江啟臣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5-06-16 10:13:40

    很多詐騙集團,經常冒充政府單位,用假公文行騙,但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可要注意了。台中有位黃女士,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申請的支付命令,要求償將近五千萬元的債務,可是黃女士沒有理會,結果過了20天提出異議的期限,她平白背了龐大的債務。

    立法委員江啟臣在103年1月陪黃婦召開記者會,過去法院連審查都不用,就能核發支付命令,啟臣痛批「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並承諾提案修法。啟臣提出的修正條文明定,未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法院才會核發支付命令。而法院也須先審查債權、憑據是否為真,才能核發支付命令,讓審查程序更嚴謹。

    104年6月15號(一),立法院院會終於三讀通過啟臣所提《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讓被害人還有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救濟機會。啟臣與您攜手努力,讓民眾從此不再受到詐騙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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