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偽造文書一罪一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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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萬的網紅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Jorsindo Motor Club,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日知名路權倡議人士「Leo理觀點」以及汽車部落客「Hank汽車部落格」,紛紛對即將上路的區間測速科技執法提出質疑,Leo理觀點更指出,目前的區間測速系統採購標案的得標廠商,使用中國製設備架設區間測速系統,並企圖「洗產地」規避採購法規。此舉對我國用路人以及國家資安有非常嚴重的隱憂,而今日林佳龍部長針...

偽造文書一罪一罰 在 HK Foodies?and Always More❣窮遊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2-02 10:20:17

25/1-31/1 新聞概要 25/1 -佐敦封區檢測7000人僅發現13個案,近500戶無應門 -被指藏鐳射筆襲警罪成,輕度智力障礙男被判囚半年;母聞判後倒地嚎哭 -警搜中大三學生宿舍查1.11鐵馬被推翻案,警消息指三人被捕,包括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 -元旦大遊行刑毀及拒捕罪成男生判囚5個月2周 ...

  • 偽造文書一罪一罰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7 22:25:25
    有 8 人按讚

    大家來看看台灣的司法,大案小辦,假案真辦,噁心至極。
    #翁茂鍾 #警察 #違法
     
    富商翁茂鍾易服勞役串警造假 司法最大醜聞案主角判2年2個月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07/BRDDLAYL4ZA4LEMS7EZZ3RB62Y/
    南檢今年四月依偽造文書罪嫌,陸續傳喚翁茂鍾及官田所8名現職警員、5名退休警員、觀護佐理員等16名被告,訊後認定翁茂鍾及已退休的副所長楊博賢同謀,在相關表冊不實記載執行紀錄。兩人遭到羈押禁見四個多月。對於量刑的考量,台南地院指出,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分別酌減被告2人之刑,然審酌被告楊博賢執司刑罰之監督、執行人員,未能秉公處理,被告翁茂鍾利用其人脈關係逃避刑罰執行,均嚴重破壞國家刑罰執行之公正性,以結果推認被告2人所為犯行之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

  • 偽造文書一罪一罰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3 0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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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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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 偽造文書一罪一罰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7 13: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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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粗工、臨時工的歐姓男子,從2001年迄今先後21次酒駕,去年6月24日出獄後,又繼續犯案,單單是今年間就有11次酒駕,其中7次已被判處6至10月不等徒刑,歐男今年5月間因公共危險等罪入獄,台中地檢署查出歐男去年底路倒在救護車上,涉嫌撫摸女救護員臀部,以及4次酒駕,今天依公共危險及性騷擾等罪將他起訴。而歐男先後21次酒駕,堪稱創國內酒駕次數紀錄,很難有人能超越。
    中檢查出,歐男(44歲)20年前犯第一、二次酒駕,僅罰銀元1萬元,第三次即判有期徒刑,他平時以打零工為業,但也有多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前科,多次進出監獄,但最多的是酒駕公共危險,迄今酒駕共有21次。
    檢審查出,歐男前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案件,經台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下稱前案),另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下稱後案),兩案接續執行,前案於2018年8月5日執行完畢後,後案接續自2018年8 月6 日起執行至2010年6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後,另因罰金易服勞役而於2010年6 月24日出獄。
    未料,歐男今年初又接連多次酒駕,先後犯下11次酒駕,其中7次一審已判刑,法官審酌他於5年內再犯酒駕為累犯,明知酒後駕車為違反行為,仍於飲用酒精後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害參與道路交通之公眾人車往來的生命、身體、安全,漠視國家法令,分別判處6至10月有期徒刑。
    歐男於今年5月間,因犯公共危險、竊盜被判刑定讞,再度入獄服刑,台中地檢署又查出他於去年11月5日晚間,因酒後路倒搭消防局救護車,在救護車行駛中市東區自由路段時,他利用女救護員為他解開擔架床上的固定帶時,伸手摸女救護員的臀部,性騷擾女救護員。
    此外,歐男於今年2月2日晚間,在中華路小吃攤飲用蒜頭酒11杯後,騎機車行經練武路撞上彭男的機車,致彭男受傷,歐肇事逃逸。3月12日,歐在西屯區惠民路,飲用大鵰人參酒3罐後,騎機車行經台灣大道被警查獲。3月22日,歐在中華路便利商店店飲用酒後,騎機車返家途中被警查獲。3月24日,歐在東區和平街飲酒後,騎機車在健行路被警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