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偽證罪成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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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偽證罪成立產品中有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日前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法務部的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在國會公然說謊。沒想到今日法務部張斗輝次長還在幫忙硬拗。 2.為了達成反貪腐的目標,當初法務部一直宣傳要制定「不法關說罪」,我已經提案,結果行政院到現在卻根本還沒將草案送到立法院。 3.公益信託淪為富人「假公益、真避稅...

  • 偽證罪成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8 14: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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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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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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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 偽證罪成立 在 鏡好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08 20:00:05
    有 21 人按讚

    【#隧道裡的人生】 S1EP2警察績效制度,反讓弱勢陷入司法困境?
     
    👉是壞人還是病人?藥物成癮者的泥淖,與人民保母的績效,大社會前孤獨渺小的個人如何面對這副桎梏?
     
    人民保姆為了什麼而執行看似有理的正義?南部一位年輕勞工長期使用毒品提神,卻被警察蒐集偽證加罪販毒,好在律師查出真相,免於遙遙無期的司法困境。 
     
    警察工作在績效管理之下,為何容易走上加料灌水以求加分?治安、治安究竟是「治誰的安」?讓資深記者呂苡榕,與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說給你聽。
     
    #犯罪 #績效制度 #社會正義 #藥物成癮者 #警察 #檢察官
     
    🎧️ 現在就來收聽:S1EP2|https://mirrorvoice.pse.is/39fsba
     
    *本集重點:
    02:45 警察真的為績效偽造文書?
    05:02 挑案子辦,毒品、酒駕最好成立
    13:07 法務部緝毒,以「羈押率」為績效
    17:14 績效要如何反映人民治安需求
     
    *延伸閱讀:我不是藥頭
    https://mirrorvoice.pse.is/39xf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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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鏡好聽 #記者手札

  • 偽證罪成立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1 13:56:48
    有 6,624 人按讚

    #彰化篩檢亂象已半年
    #弊端若能即時揭發就能及早處理

    #揭弊者需要被保護
    #提出解方 #立法保護揭弊者

    這幾天彰化縣府 #擅自精準篩檢事件 吵得沸沸揚揚,我好奇的是,彰化縣府這樣操作已經 #至少4幾個月,為何 #現在才終於爆出爭議?為甚麼這兩天才開始有基層同仁敢出面指控縣府?

    這兩天有不同的彰化縣醫護人員 #匿名爆料,被以肺結核檢查名義要求 #強迫抽血,還有 #迫於長官命令 通知居家檢疫民眾出門採檢,並說「 #我們也覺得不可思議,#但不能對外說什麼」。這些指控的出現,讓彰化縣府的違法疏失疑慮,越滾越大。

    這起事件,目前已有相關單位介入調查。我想提出的是,這正好凸顯 #立法保護揭弊者 的重要性。

    揭弊者就是英美所謂的 #吹哨者(whistleblower),透過公司、機關內部的人員出面檢舉,讓弊案、違法能盡早揭露或預防,並由政府立法給予揭弊者各種保護,譬如 #身分保密不公開、 #保障勞動權益不受損。

    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有心想揭弊的人常因為會擔心丟掉飯碗、被主管懲罰,或者被同事排擠,甚至從此難以在業界找到工作,而不敢揭弊。這會讓組織內的違法疏失 #難見天日。

    就像這次出面爆料的彰化基層同仁,目睹了至少4個月的亂象,卻 #有苦難言;直到爭議變成全國頭條、有了媒體輿論的注目保護,才終於勇敢匿名爆料。

    📍彰化縣府的「精準篩檢」措施有沒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彰化縣府違反中央指揮中心命令,有無違反武漢肺炎特別條例?
    📍要求醫護人員抽血檢查有沒有違法侵害醫護人員權利?
    📍彰化縣衛生局長任職篩檢學會理事長有沒有利益迴避問題?

    這些各界關注的違法爭議,都要有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檢、警、調、監察、政風開啟調查,才能釐清。

    但 #沒有人揭弊就無法開啟調查。而揭弊者,只要揭弊內容不是明顯虛偽不實、誣告偽證,就 #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過去幾年一直都有 #立法保護揭弊者 的呼聲,上一屆的立法院幾乎已要完成立法,可惜最後來不及完成政黨協商。

    這一屆,我的團隊已準備好我們自己版本的 #公益揭弊法 草案,下會期一開始就會啟動連署,希望歷經台北錢櫃大火、國防部敦睦鑑隊集體感染、高雄護國舞小姐及這次重大事件,能再次喚起揭弊者保護法的討論並通過立法。

    對應這次的精準篩檢事件,我們的草案有幾個相關的設計:

    ⓵不只私部門,公部門的揭弊者同樣納入保障。

    ⓶定義的弊案範圍,包含這次防疫涉及的 #衛生相關法規,以及 #公務員應遵守的法規(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瀆職罪等)均有納入。

    ⓷對勇於檢舉的揭弊者,提供 #勞動權益、#身分保密、#人身安全、#權益受損補償救濟 等多面向的保護。

    ⓸兩層次揭幣機制:除了機關首長、主管機關、檢察、警察、監察、政風,都可以受理檢舉、介入調查外;如果檢舉還未獲處理,揭弊者還可以進一步向民意代表、媒體或民間公益團體揭弊,同樣受到揭弊保障。

    這次爭議,提醒我們應該盡速強化對揭弊者的保護措施,讓弊端 #即時揭發,這些可能危及民眾身心健康、危及全國防疫的措施、有違公共利益的各項弊端,就不會再這樣好幾個月後才被檢討。

    請大家一起關注 #公益揭弊法 立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偽證罪成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2-13 16:36:52

    1.日前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法務部的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在國會公然說謊。沒想到今日法務部張斗輝次長還在幫忙硬拗。

    2.為了達成反貪腐的目標,當初法務部一直宣傳要制定「不法關說罪」,我已經提案,結果行政院到現在卻根本還沒將草案送到立法院。

    3.公益信託淪為富人「假公益、真避稅」,我多次要求改革,也在2017年4月提出《信託法》之修正,法務部卻持續擺爛。

    →2017年3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財政部長承諾會請法務部長盡速提出修正草案。

    →2018年4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法務部蔡碧仲部長表示,從2009年就成立信託法研究小組,會盡速提出草案。

    然而,一年多過去,當媒體揭露公益信託的諸多弊端,法務部只會放消息說要修法,根本沒有任何實質進度。

    4.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將他交付律師懲戒,直到今年十月我開始關切,北檢才急忙交付懲戒,請問法務部這幾年是在包庇嗎?

    更離譜的是,這位教唆偽證的律師竟然擔任公益信託基金監察人,掌管上百億基金。請問法務部到底何時要提出《信託法》修正草案?難道要透過拖延放任這些大財團繼續亂搞?

    附註: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ppt.cc/fiOdXx

    2018-4-23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之繼續擺爛
    https://ppt.cc/fOpeVx

    2017-03-22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恐淪避稅、隱藏資產工具?!
    https://goo.gl/FEH1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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