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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告訴乃論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
甲計畫強盜A後放火燒A宅。翌日,甲誤闖B宅,對B實行強盜行為後,又放火燒B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雖誤B宅為A宅而入內強盜,惟不影響甲之強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仍成立強盜罪
(B)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C) 倘甲之強盜行為未遂,放火行為既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D) 倘甲之強盜行為既遂,放火行為未遂,應成立強盜放火罪之既遂犯
⒉
下列關於自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想像競合犯中,倘其中一罪已被警察發覺後,行為人又就未被發覺的部分自動供認,仍屬自首
(B) 委託他人代理自首並非自首
(C) 向偵查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自首,經移送到偵查機關時,亦屬自首
(D) 自首雖不問動機如何,然於犯罪後須即時投案,才能主張自首
⒊
甲因交通違規遭查獲,其於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冒簽A之姓名。依實務見解,甲最後應論以下列何罪名?
(A)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C) 行使偽造署押罪
(D)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⒋
關於刑法第27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中止犯為未遂犯
(B) 成立中止犯必須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C) 其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D)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本條規定
⒌
某夜,甲於撞球間與顧客A一言不合,亂刀砍死A。翌日,甲唆使乙頂替自己至警局自首後,並唆使丙為其處理兇刀,可以又唆使丁於偵查中虛偽陳述有利於己之證言。乙頂替甲前往警局自首,陳述其將A殺害;丙則依甲的指示,將兇刀丟向大海;丁則於偵查階段具結後虛偽陳述,偽稱甲當天於家中休息,並未出門。關於本案行為人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替甲前往警局自首,發生自首之效力,得減輕其刑
(B) 若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甲涉犯殺人罪,則丙為甲丟棄兇刀的行為,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 甲唆使丁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成立偽證罪之正犯,惟甲之教唆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D) 若丁為甲之配偶,則丁所犯之偽證罪,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免其刑
▍解析
⒈
【答案】(D)
【解析】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號判決參照)認為,刑法第332條既遂的認定取決於「相結合之罪」,而非基礎之強盜罪。此外,由於該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只要相結合之罪未遂,則應回歸基本數罪併罰之操作,不成立本罪之結合犯,答案選 (D)。
⒉
【答案】(C)
【解析】
(A) 錯誤,參最高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83號判決:「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說明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B) 錯誤,參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498號判決:「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刑之規定,本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及獎勵犯人知所悔悟而設,故犯人就其犯罪行為苟已到官自首,縱令對於犯罪原因未肯盡情披露,仍不失有自首之效力。又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
(D) 錯誤,參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430號判決:「刑法上之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⒊
【答案】(A)
【解析】
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判決:「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答案選 (A)。
⒋
【答案】(D)
【解析】
參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即知,準中止犯仍有適用。
⒌
【答案】(B)
【解析】
(A) 錯誤,乙是替甲頂罪,不是向該管公務員表明甲願受殺人罪裁判之意思,並非自首,不發生自首之效力。
(B) 正確,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係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而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已開始偵查後之刑事案件而言,故在偵查開始以前,即無所謂刑事被告,自亦無刑事被告案件可言。」
(C) 錯誤,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按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甲○○既教唆蔡華文於上開案件中為偽證行為,其行為已與教唆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至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D) 錯誤,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丁並未自白,故不適用此一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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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告訴乃論 在 岳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來華視《最佳利益》
昨晚~已經播出我演的單元第一集了🤗
是的~我就是劇中強勢登場的《#管夫人》😁✌
#華視每週日晚間9點半首播
#中天每週六晚間10點重播
✒️最佳利益金句
只要是法律,就有漏洞,不然要你們幹嘛?
BY管夫人
性侵是非告訴乃論,告了就不能撤回。
除非...
京勤提出>
讓辛蒂撤回告訴,改口說跟管先生有外遇關係,出於氣憤故意陷管先生入罪。
保證管太太不會另外提告通姦。
長河拒絕>
我方當事人會面臨誣告跟偽證罪責!
當事人是移工,一旦這麼做就會被強制出境,不得再過來工作。
岳虹 超氣勢夫人登場
偽證罪告訴乃論 在 音樂政治上班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制度裡的罪犯,卻都能安然脫身,這表示我們的司法根本有問題⋯⋯
-------走過風雨望青天--------
----郭瑤琪冤判八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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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策劃:彭文正 精彩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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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這本書的總策畫?其實我只是路人甲。
2014 年,我一夕爆紅,因為我力主黃世銘洩密和行政違法,結果被特偵組炮轟,成了當屆唯一不續聘的檢察官評鑑委員。
1 月3 日,我收到了一封電子郵件。信上寫著:「彭教授,您好,我是郭瑤琪的先生彭光輝,冒昧打擾您,我和瑤琪想拜訪您…。」「郭瑤琪?」我從媒體中得到的印象是:扁朝愛將、廠商行賄、人贓俱獲、家中被搜出百罐茶葉、有一些社運團體聲援……。
隔天晚上,我邀請他們到家中坐坐。我們第一次見面,聊了三個小時。過幾天,郭瑤琪就入獄服刑了。報紙報導郭瑤琪入獄時,帶了一本佛經和朋友送的聖經;那位「朋友」就是我。其實我們只見過一次面,我只是個路人甲。
那三個小時發生了什麼事,讓我成了「這本書」的總策畫呢?
這對溫文儒雅的夫婦,攤開了厚厚的一疊文件,娓娓道來「郭瑤琪案」的經過,過程沒有忿恨、沒有謾駡,倒像是在陳述著一個旁人的遭遇。三個小時的交談,我得到的初步印象是:沒有賄款何來行賄?沒有參與公共工程何來圖利?之後,我花了幾天的時間讀完了相關的資料,又發現了幾點「巧合」:
(一)一個違法監聽的案子竟然可以發動搜索?
(二)南機組調查員為何作偽證,謊稱在郭瑤琪家中搜出兩百多 罐茶葉?為何作偽證的調查員自始至終都沒事?
(三)為何調查員可以銷毀有利被告的證詞,重新製作不利被告的筆錄?
(四)為何污點證人指證行賄的過程,連茶葉罐的顏色、大小、數量和包裝都說不清楚?
(五)為何污點證人顛三倒四的證詞,竟然成為全案「唯一」的證據?
(六)為何明明就是政府有義務主動招商說明的「促參案」,司法官卻一再誤解為需秘密作業的「採購案」?
(七)為何媒體會鋪天蓋地報導「坦承收賄」和「家中搜出兩百多罐茶葉」?是誰在一步步放消息,導演這齣司法迫害劇?
更多的「巧合」在我的鍵盤中陸續浮現:
(一)發動搜索的檢察官吳文政曾經濫權追訴許添財、還曾涉入金酒公司人事關說和廟產糾紛。
(二)起訴的檢察官莊俊仁涉嫌收建商百萬元幫營造公司喬債務,竟然還升任高檢署檢察官。
(三)更一審將郭瑤琪從無罪改判8 年的審判長周盈文,是龍潭案判決陳水扁17 年半的法官,也是判馬英九特別費入自己戶頭二審無罪的法官;他也曾在媒體投書「那一夜,我睡不安穩」,為余文抱屈。周盈文隨後高升審判長、高院發言人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司法界墮落至此,真教人「一生都睡不安穩」。
(四)更一審的法官詹駿鴻有一個「光榮」的頭銜,他因為弄錯法條,將不得易科罰金的案子判成易科罰金,而成為司法官評鑑委員會首件成案並記過兩次的法官;他還曾在2010 年,被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倒數第二名的法官。
(五)更一審法官林海祥,曾被指控以偽證做為判決的依據,涉嫌圖利保險公司及銀行。
(六)更二審審判長陳明富於審理吳岳龍及吳瑞德衝突案,僅憑告訴人指證,即以推測方式逕行認定被告搶奪,違背社會常情與經驗法則、罪疑唯輕原則,裁判品質粗糙,造成誤判。
(七)更二審法官賴邦元,曾經「榮膺」2010 年民間司改會評鑑最差法庭態度、最差訴訟程序進行、及最差裁判品質的前十名。
(八)最高法院維持郭瑤琪8 年徒刑的五名法官謝俊雄、魏新和、蔡國卿、吳信銘和徐文亮,曾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判決陳水扁和吳淑珍龍潭購地案各11 年徒刑。同時也是小六女童遭性侵,積極主張「應查明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發回更審的法官。
我有時候會想,郭瑤琪真倒楣,遇到一群惡官的組合。但是另一個念頭告訴我,她的不幸遭遇也許正是司法改革的烽火台。攤開台灣的司法史,郭瑤琪的案子其實只是政治介入司法的冰山一角。
1987 年,台灣的政治解嚴了,但是司法沒有。政治迫害透過司法天平的包裝,遂行實踐意識形態、鏟除異己的整人遊戲。奇怪的司法判決在國民黨重新拾回政權後,接踵而來。類似郭瑤琪經歷的非法監聽、押人取供、教唆偽證、有罪推定、自證無罪…,層出不窮。信手拈來就有陳水扁、彭百顯、許添財、張燦鍙、蘇治芬、邱義仁、吳乃仁、呂秀蓮、游錫堃、高英茂、謝清志、郭清江、石守謙、許陽明、陳哲男、周禮良、吳明敏、吳澧培、魏哲和等。
我真的無法設身處地,體會受冤屈坐黑牢的心情。我只能在狗吠火車設法喚起司法界的良知之外,用聖經上的教導,為蹲過苦牢的烈士們打氣,同時也自我平息心中的怒火。聖經中的人物約瑟因為拒絕誘惑,觸怒了「汚點證人」波提乏的妻子,以約瑟逃脫時丟下的衣服當成證物,誣陷約瑟,約瑟因而下到大牢中,受腳
鐐和頸鍊的捆鎖,長達十二年。心靈的打擊和身體的折磨,並沒有打倒約瑟;無論在任何環境下他都充滿信心、堅毅和智慧,渡過重重的熬煉。
在監獄裡,約瑟因蒙司獄的喜愛,受託管理獄中事務。最後,約瑟深受法老的信任,下令要約瑟治理埃及全地,成為埃及的宰相。德蕾莎修女的一句話「愛的相反不是恨,而是冷漠」,閃過了腦際;2014 年的1 月11 日司法節,我決定發起一個「司法酷斯拉獎」,為的是保育自然界已經絕種,卻在司法界大量繁衍的恐龍。
我這個司法門外漢決定要效法牧羊人大衞,隻手空拳對抗巨人歌利亞。兩年半過了,那些獲得酷斯拉獎的法官,繼續濫權的濫權,高升的高升。揭發扁案濫權的法官洪英花被拔除庭長職;和我一席談話說明扁案國務機要費支出大於收入不應有罪的法官沈宜生,因此被移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一群海內外的正義之士,就是不信邪,決定不惜「動搖國本」,也要「顛覆司法」。網路上串聯的「搶救郭瑤琪、搶救台灣司法行動聯盟」號召了數
萬名勇士,跨國界救援郭瑤琪。三年多了,司法毫無進展,但卻敲響了暮鼓晨鐘、喚醒了順服的人民、凝聚了社會的共識。
這本書要特別向支持郭瑤琪、關心台灣司法的朋友們致上最深的謝意。更要向原本素昧平生的編書義工們致上最深的敬意。您們的正氣和儍勁,有一天必然能在曠野開道路,在沙漠開江河。司法要打掉重練,要「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的勇者,而不是那種「在戒嚴時期和大家一樣」的人。
我們期待一群不計毀譽、不怕強權的勇士,從四面八方前仆後繼,直到推倒高牆為止。只要保留一絲星火,終究能夠點亮天空。希望我們能從郭瑤琪案出發,一起㩦手光榮走完司法改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