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偵查中被告 閱卷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偵查中被告 閱卷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偵查中被告 閱卷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偵查中被告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萬的網紅彼得爸與蘇珊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我們的頻道⬇︎ https://goo.gl/AZvZXq 更多彼得爸與蘇珊媽育兒日記⬇︎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y6f_wRUZBEAP5vb3GqzScHbPJ-xTLNUB 追蹤我們⬇︎ instagram☛https://www....

偵查中被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

偵查中被告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

偵查中被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4:47:52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

  • 偵查中被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11 13: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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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多半處於昏睡狀態,清水伯的大兒子小汪告訴山海嬸:爸爸快走了,之後有喪葬事務、遺產稅等等問題,他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就由我幫大家分勞保管吧。没想到,小汪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取得到手後,即刻開始施展乾坤大挪移及吸星大法,將輕水伯的銀行帳戶之定存解約、存款1000萬元在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分數次都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銀行帳戶。

    Q、一般所謂的『生前盜領』可能會涉犯何種罪嫌?
    A:
    1.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就解約定存的部分:
    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定存解約之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後(這是偽造文書)
    又拿著前面的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定期存單及莊清文印章向上海商銀桃園楊梅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定存解約(這是行使偽造文書)

    就提領存款再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帳戶的部分:
    一樣的概念,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提款之銀行提款單,拿著偽造的提款單向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致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就從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並依小汪之指示轉帳至以其名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2.詐欺罪嫌:
    小汪為了意圖讓自己或汪嫂獲得不法所有利益,拿著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而自行製作的提款單,拿著這些偽造的提款單,讓不知情的銀行行員陷於錯誤,進而做了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的財產處分行為,而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所以會構成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Q、那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在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A:就被繼承人生前遭盜領之存款,民事請求權實務上多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但也有以『侵權行為』當請求權基礎。

    但是,各位要注意!
    以本案為例,如果輕水伯一開始就把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由小汪保管,輕水伯要使用金錢時,也都由小汪代為領取,支付、使用的話,其他的繼承人若要主張小汪未經輕水伯授權自行領取,就有相當難度。
    因為輕水伯帳戶存款是他個人所有,就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輕水伯於生前若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這時其他繼承人,就必須提出相當的反證證明,比如說輕水伯在不久之前有寫過合法成立遺囑,小汪領取之金額顯與遺囑內容大不相同...等等,否則在實務上多半難以追回。

    Q回到主題,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拿回這1000萬元後,要如何處理?
    A:
    1.先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稅額予以繳納。
    2.全體繼承人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的意旨,可以得知,這1000萬元應屬於新發現的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仍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 偵查中被告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26 21:43:50
    有 175 人按讚


    刑事訴訟法在5/24修了什麼呢?
    參考一下一起讀判決的詳細說明吧!

    <限制出境、出海的七件事>

    過去,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大概是從限制住居這個羈押替代手段來作為限制刑事被告出境、出海的依據。

    不過,因為限制出境、出海,實質上限制人民在憲法上的居住遷徙自由,一直有檢討聲浪。這次刑事訴訟法除了閱卷權規定翻修外,也新增一個全新的第8章之1「限制出境、出海」,以下是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7件事情。

    一、#誰可以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跟法官都可以。不過,偵查中的檢察官,最多只能限制8個月,再多就要轉為法官保留,聲請法院裁定。

    二、#限制出境出海有幾種?

    有兩種。

    第一種是和羈押一樣,屬於獨立的強制處分;第二種則是,當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時,作為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樣的替代手段,這兩種除了發動的門檻跟條件、可否延後通知不同外,其餘都一樣。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首先,被告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所犯罪名如果只有拘役跟罰金刑,並不可以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既然被告不一定要到,也就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再來,限制的原因有三,檢察官或法官限制的時候,必須要講出是因為什麼原因:

    1. 無一定之住、居所。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最後,即便有限制原因存在,仍然要符合必要性。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新法的第93–6規定:「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這個部分,也就是原本實務上以限制住居作為「限制出境、出海」依據的作法。過去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次的修法明白地把「限制出境、出海」作為羈押的替代處分之一,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地位相仿。

    三、#限制怎麼做,#要通知被告嗎?

    限制出境、出海,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這個通知是為了讓被告有救濟的依據。如前面提到的,這次修正的限制出境、出海有兩種類型:獨立的強制處分,以及羈押的替代處分。

    這兩種情況,在通知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獨立的強制處分可以先限制、6個月內書面通知;羈押的替代處分,則是要當庭諭知並提供書面。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除非是因為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最晚要在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從另外一方面來說,限制出境出海的當下,可以不用馬上通知,有6個月的緩衝期間,這個緩衝期是給檢察官的偵查潛水時間,避免被告知道之後,開始有所動作。

    所以,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在通知前已經問過被告,被告已經知道被偵查了,那麼就應該當庭告知,並且提供限制的書面文件,讓被告可以針對限制出境出海,提起司法救濟。

    或者,被告在通知前就已經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出海,比如到機場出不去,這種情況下,被告也可以請求交付限制的書面,來進行後續的司法救濟。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和獨立的強制處分不同,當法官或檢察官經過訊問被告後,在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的情況下,改為其他處分。這種情況是法官或檢察官在訊問後、當庭告知,就要同時以書面通知被告,沒有先限制、6個月內通知的可能。

    四、#可以限制多久?

    這次的修法,很重要的是明定了限制的期限。

    首先,偵查中檢察官的限制,不需要經過法院,但最長不能超過8個月。超過8個月時,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聲請書的繕本要送給被告跟辯護人,保障被告的意見表達權。

    其次,如果法院裁准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最多4個月,第二次最多2個月,偵查中最多延長2次。換言之,偵查中被告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最長14個月(檢察官8月、法院裁定延長第1次4月、延長第2次2月)。

    然後,當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法院在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最長8月,這代表法院每8個月要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重行檢視被告的限制原因還在不在,有沒有限制必要性。

    最後,在審判中的限制時間,原本在刑事妥速審判法中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審判中累計不能超過8年;更重的罪名,原本並無限制。這次修法將速審法的這個規定刪除,都回到刑事訴訟法來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更重的,累計不得超過10年。

    五、#不起訴或無罪,#當然撤銷嗎?

    如果,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的情況,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是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原本的判決仍然有翻盤可能,如有法院認為有必要,還是可以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六、#可以提起救濟?

    可以,被告可以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或對法官、檢察官的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

    七、#什麼時候施行?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限制出境出海等規定,在修正公布後6個月實施。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也規定,在施行前被限制出境、出海的情況,應該在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重行處分。超過這個期限,原本的限制出境、出海,就失效了。

    在檢察官或法官重行處分後,限制出境、出海的時間,重行起算。在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案件,新法施行前後的限制時間要併計,也就是不能超過5年。

    http://casebf.com/2019/05/25/travel-ban/

  • 偵查中被告 在 財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9-27 20:30:01
    有 26 人按讚


    【時力擬修法「偵查中被告全面閱卷」 檢協會憂崩盤】

    法務部(26)日針對「偵查中閱卷權」議題,召開公聽會,會中時力黨團認應修法擴張偵查中律師閱卷權,形同將卷證全部公開。

    檢察官協會(27)日發表聲明,若偵查中被告有全面閱卷權,將造成刑事偵查崩盤,呼籲法務部審慎因應。
    #時代力量 #偵查中閱卷權 #檢察官協會 #法務部 #司改

  • 偵查中被告 在 彼得爸與蘇珊媽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9-20 18: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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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嶄新的一天
    前陣子有在生活頻道跟大家分享爸爸收到了兩張傳票
    問了書記官同學
    證人被傳喚不能不到(後來查一下好像可以請假)
    既然都花時間跑法院了今天就簡單記錄了一下
    第一次當證人被傳喚的過程

    原本以為是上法庭,有法官那種
    來的時候才發現原來是檢察庭
    只有檢察官跟書記官
    進到偵查室檢察官先跟我們確認了基本資料
    這點讓我感到很驚訝
    因為這樣等於一進門就把我的所有個資告訴了嫌犯(被告)
    電話、住家地址、戶籍地址都講了
    如果之後他有心要找麻煩,也完全不費吹灰之力

    這次經驗下來
    覺得法院真的不是什麼好地方
    形形色色的人都有
    每個人來到這邊都有不同的經歷跟故事
    如果可以真的不會在想再來這種地方

    #法院 #開庭 #檢察庭 #竊盜案 #被告 #證人 #證人旅費 #土城 #新北地檢 #新北法院 #檢察官 #法官 #vlog #土城家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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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偵查中被告 在 吳鳳Rifat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7-22 20:16:45

    今年二月的時候,老婆有天跑來跟我說收到彰化查緝隊的通知,請她到案說明,上面寫她違反農業管理法。

    我們看到之後一頭霧水,老婆也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偵查員。他請老婆檢查郵局的本子,是不是有被蝦皮匯入$1的紀錄。果然有一筆109年匯入的資料,但因為平常老婆沒有在使用郵局的帳號(只用來申請育兒津貼),所以根本也不會注意到😥

    我們也配合彰化查緝隊,特地去了一趟彰化做說明。當時初步的了解就是有人用老婆的身分及郵局帳號,在蝦皮上開賣場,賣了一些不合法的農藥!但他們真正收款的帳號,當然不是老婆的帳戶。老婆的郵局帳號只是被用來註冊用的。而犯罪者怎麼取得老婆的個資,就無從得知。

    過了一個多月之後,老婆又陸續接到地檢署的通知,一樣要到案說明。又過了一個多月後,地檢署寄發不起訴通知書。一直到七月初左右,彰化海巡署也發佈相關新聞稿,表示他們針對這起事件,已經找到12個嫌疑犯,偵查到一個段落。我們也確認過,才決定發布這支影片。

    這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老婆真的很無辜,明明是受害者,卻以被告者出庭🥲 整起事件花了快半年才結束,聽說還有其他不少人一樣被盜用,其中包含年長者,這些年長者還要處理這些事真的更辛苦!拍攝這支影片提醒大家多注意,請認真看這支影片,也請幫我分享,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這樣的事💪

    FOLLOW 吳鳳 Ri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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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偵查中被告 在 賢賢的奇異世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11-14 20:30:01

    #犯罪心理學 #criminalminds #FBItest
    FBI測試點擊這裡:https://www.jobtestprep.com/search?r=%20Free%20FBI%20Diagnostic%20Test

    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在心裡學裡面
    其中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事件和相關人物的行為和心理,
    研究的對象其實並不是犯罪人本身而已,
    同時也包括職司逮捕,偵查,審批行刑的各種司法人員,
    也包括證人和被害人。犯罪心理學家也叫鑑定人,
    在英國和美國也叫專家證人,也叫做Expert Witness,
    以幫助法官和陪審團了解被告的心理,還有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最早出版有關犯罪心理學的書籍是在1847年,
    由奧地利籍的心理學家,漢斯。格羅斯,(Hans Gross)
    出版了一本叫【犯罪調查】的心理學書,
    他是第一名用科學的方法來查案的偵探,
    書裡面就包括有醫學,彈道學,病理學,血清學,
    人體測量學的方法來協助案件的調查,
    也談到了礦物學,生態學,植物學家如何協助偵破案件。
    而他的另外一本書:【犯罪心理學,法官,法律執業者與學生手冊】,
    更被翻譯成8國語言,他也在書中寫了一個新詞:
    刑事調查學(Criminalistics),
    他也創辦了第一本偵探雜誌,也建立了第一個犯罪博物館.
    另外一本也是蠻出名的書,在1876年
    由意大利心理學之父龍勃羅梭寫的【犯罪人論】,
    他就研究了3000多名罪犯罪者的頭骨,
    也研究了1279位罪犯的人體測量和他們的相貌分析。
    他認為,有這麼的一種人天生就是犯罪者,
    與正常人有點不一樣的特徵和相貌。
    他也以解剖學分析為基礎,通過70多種犯罪遺傳的特徵。
    而那個得出來的結果,就是天生罪犯是頭骨突出,眉骨隆起,
    他認為,這些犯罪者其實是擁有祖前原始人的特質遺傳,
    這些對他來說就是犯罪的基因。
    但是現代的心理學家對他的理論嗤之以鼻,
    因為事實證明在很多以後的犯罪者都沒有這種特徵的。
    另外一名要是要說的,雖然他並不是心理學家
    其實你和我都懂他是誰的,
    但是影響犯罪心理學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人,
    他就是柯南道爾,也就是寫福爾摩斯的作家,
    他本身其實是一名醫生,也是一名共濟會的會員,
    但是在1911年他就退會了。
    他生平寫的60篇關於福爾摩斯的故事,
    雖然他寫的都是虛構人物,裡面有一個案件是真實的,
    就是轟動一時的傑克開膛手。
    而柯南的作品也影響了很多警察,偵探還有心理學家,
    其中就包括法國的法醫學家,埃德蒙。羅卡和美國的奧古斯都。霍爾曼
    先說羅卡,羅卡本身是一名法醫,
    他創立了第一間犯罪實驗室,也推出了一個理論叫:
    【羅卡交換定律】,
    理論是:“凡兩件物體接觸,必會產生轉移的現象,
    用在案件裡面,
    也就是兇手一定會在現場留下一些東西和帶走一些東西,
    也就是說現場一定會留下微量的跡證。
    而奧古斯都。霍爾曼本身原本是一名郵差,
    但是他過後考了警察,並且成為了伯克利警局的局長,
    也在1932年成立了偵探實驗室,也就是造就了以後的刑事調查實驗室,
    好像我們看到的CSI的實驗室是一樣的。
    而什麼叫做罪犯側寫,Offender Profiling?
    它是一種調查的方式,讓調查人員或者是警察,用在未知的罪犯身上,
    罪犯側寫大概分為四種,
    1. 地緣剖繪,分析犯罪時間和案發地點的模式,
    來找到犯人出沒的地方
    2. 調查心理學:借鏡分析心理學理論,
    借由審訊現行犯的犯案行為與作案風格,來判定犯案者的特徵
    3. 類型學,就是分析案發現場的特徵,
    接著根據各種典型特有的特徵來歸類兇手
    4. 臨床心理學,利用精神病病學和臨床心理學,
    來判斷兇手是否患有精神病或者是心理失常。
    而罪犯側寫的程序也分為五個階段:
    1. 分析兇手本質的行為,並比對從前曾犯下類似案件的罪犯。

    2. 深度分析犯案現場

    3. 分析受害者的出身背景與作息活動,

    尋找可能的犯案動機以及兇手與被害者的關聯。

    4. 分析誘發犯人犯下該起罪案的可能因素。

    5. 根據觀察到的特征建構疑犯的側寫,可對照過去的案件。
    其實這個方法在中世紀的時候已經有法官或者執法人員
    開始用這種方法來尋找罪犯,但是它並沒有成為一種學科,
    而在1880年由於是倫敦的傑克開膛手事件,
    外科手術醫生,湯姆斯。邦德以法醫的身份
    參與了瑪麗,凱麗案件的調查,
    瑪麗,凱麗也就是開膛手案件最後一名受害者,
    他分析了所有相關的案件和兇手的作案手法和行為特徵,
    得出來的結果是:
    1. 兇手是一個人作案,獨行俠,沒有固定的職業
    2. 冷靜和大膽,身體高大並且處於中年,衣著整潔
    3. 情緒不穩定,患有性慾亢奮的性異常症狀。
    4. 沒有解剖學的知識,所以兇手不是醫生和屠夫。
    5. 受害者全部都是妓女,兇手對於妓女有特別的憎恨和厭惡
    6. 受害者的肚子被剖開,內臟被挖出,臉和陰道都被搗爛。
    但是由於當時並沒有DNA的科技,因此這個也成為史上的懸案之一。
    不過網上謠傳他們把英國作家羅素。愛德華
    當年買下的證物,凱瑟琳。艾道斯的披肩,
    他們就拿這個披肩去化驗,上面除了找到受害者凱瑟琳的DNA之外
    還有另外一個人的DNA,他叫艾倫。柯敏斯基,
    但是由於證物上的DNA因為太久了,所以不能做證物,
    因為它存在著DNA可能會變異的可能性,所以不可以用這個來斷定兇手。
    而最早這種罪犯側寫成為一個專門的調查方式,
    是詹姆斯。布魯休斯開始的,
    在1940年紐約的愛迪生大廈發生了炸彈事件,
    兇手留下簽名F.P,由於當時的炸彈並沒有爆炸,也沒有人受傷
    因此愛迪生公司的人也沒有深入調查,但是在10年後的聖誕節,
    也就是1960年,這個F.P炸彈客在公共場所放了12枚炸彈,
    引爆了6枚,但是也是沒有人受傷,
    而在1955年也放置了52顆炸彈,引爆了40顆,
    造成一個人死亡和多人受傷,政府就開始對這個事件特別的關心
    就著重了調查這個案件
    但是憎恨愛迪生公司的人非常的多,兇手在案發現場留下的證物也很少,
    因此警方就邀請了詹姆斯來幫忙,詹姆斯就對於兇手做了罪犯側寫:
    他的結論是:
    1. 作案者是男性,因為一直以來的炸彈客都是男性,沒有例外
    2. 年齡介於50歲以上,擁有偏執心理(偏執狂)
    偏執狂很愛保護自己,所以他犯罪的時侯,
    往往就是以 ‘自衛’來做出發點
    3. 他受過良好的中學教育,從他的字體可以看得出來
    4. 他有中等的身材,擁有運動型的體魄,因為85%的偏執狂都是運動體型的
    5. 他非常遵守時間,做事井井有條。
    6. 他不是純正的美國人,因為在他的信件裡面,
    有某些專有的特別名詞寫法。
    7. 他受過心理創傷,他和愛迪生公司人的糾紛
    不可能成為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的原因。
    8. 他有戀母情結,獨身,沒有女朋友,
    可能小時候常常反抗父親,滋生他反抗權威的情緒。
    失去母愛的傷痛還沒有癒合,所以可能是和女親屬住在一起。
    9. 他是斯拉夫後裔,因為斯拉夫的恐怖分子裡面,
    大部分都是喜歡用炸彈
    10. 他可能住在布里奇波特,這是根據他匿名寄出的恐嚇來推斷出的地理推測。
    11. 他可能患有心血管疾病,因為他一直在信中說自己是病人,
    持續16年的恐嚇信當中,如果是癌症,就不會活那麼久,
    如果是其他疾病,也應該痊癒了,所以最有可能性是心血管疾病。
    最後警方根據詹姆斯的側寫,很快就破案了,
    兇手喬治。默特斯基,他的特徵和罪犯側寫
    幾乎是百分百吻合,所以過後的專業罪犯側寫師的職業就誕生了。
    除了這個案件,詹姆斯博士也幫助很多的案件破案,
    其中就包括波士頓絞殺魔。
    在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OSS戰略情報局
    也就是中央情報局CIA的前身,局長威廉。約瑟。唐納文,
    請波士頓的心理學家瓦特。查爾斯。蘭格博士
    為阿道夫。希特勒做一個罪犯側寫,
    他們要揣測希特勒在輸了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可能會做出的行為,
    側寫中描述希特勒對自己外表非常的一絲不苟,
    過分保守的嚴謹態度,他身體健康但是卻害怕細菌。
    擁有躁鬱症,有戀母情結和還有被虐症,
    同時他也患有妄想症,所以在這種心理建設下,
    如果戰敗,他一定會選擇自殺。
    而這些資料也交給了OSS戰略情報局
    不過這些資料在戰後就銷毀了,
    而蘭格博士就在1970年推出了一本叫【希特勒的心理】。
    而過後罪犯側寫這一個職業
    就在約翰。愛德華。道格拉斯的發展下,
    成為以後FBI調查組的行為科學科,
    道格拉斯是聯邦調查局的特工,對於抓美國的連環殺人兇手居功至偉。
    也有現代福爾摩斯的稱號。
    他也是第一位專職的FBI側寫探員。在他的生涯裡面,
    曾經去過監獄裡面訪問非常多的連環殺手
    還有一些史上最出名的罪犯,
    包括大衛。理查。伯克維茨(山姆之子連環兇殺案兇手),
    泰德班迪(連環姦殺案兇手)被譽為最英俊的殺手之一
    過後他就用這些資料出版了幾本書,第一本書
    【性殺案的模式還有動機】
    還有另外一本叫【犯罪分類手冊】CCM(criminal classification manual )
    而美劇【犯罪心理】就是根據他其中的一本書
    【Mind Hunter】來創作的。
    罪犯側寫並不像心理學一樣,用理論的方式為基礎,
    而是根據現場的罪證,包括現場的一些資料,
    一些作案手法還有臨床心理學
    來推測兇手的特定行為和特徵,用這種方式去協助破案
    加上鑑證科,法醫,彈道,化學檢驗等等不同的方法,
    務必要將兇手繩之以法。
    那人為什麼會犯罪呢?好像在宗教裡面講的,
    人的本身是有原罪的基因,而每個人由於是有思想還有情緒,
    我們都會有可能犯罪,如果一個小孩子你不理他,
    不教導他,他是一定會變壞!
    但是並沒有什麼天生的罪犯和殺人狂,而是某種原因
    觸發到他的犯罪慾望,經而做出不是人類可以做出的惡行,
    動物之間是沒有犯罪的,
    它們不會為了炫耀而殺死了其他的動物,把它的皮披在身上,
    不會因為好玩而虐待其他動物,餓了就要吃,
    這只是他們的基本慾望而已。
    但是反觀人類,由於是擁有思考的腦袋,
    他們可以害人,殺人,虐待甚至屠殺!
    這些不就是人類基因裡面的原罪嗎?
    你我都有可能犯罪,但是我們也可以選擇做好人
    修身養性,做好事,說好話,控制自己的情緒和慾望,遠離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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