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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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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小弟我2014新年第一PO,也是健身版第一PO
沒想到就是令人不開心的抱怨文!!!
小弟於上星期日(1/5)到健身工廠報名了教練課程
也於本周使用過一堂課
因為種種原因想要退費 (詳細就不再這說明了)
這點我也感到很抱歉.....不過身為消費者的權益不能睡著阿~!!
所以也於今天(1/11)厚臉皮的到館場辦理退費
想說是在七天內,應該不會被刁難
殊不知.......
先是會務跟我說一定要教練主管跟教練簽名才可以
OS(我要退費干教練什麼事......??)
又說上過一堂課不能退,要我自己去跟教練主管談
好!! 反正今天也臉皮也點滿了,一不做二不休我就殺去教練部
沒想到又變成找不到主管了??!
問有沒有上班? 駐廠教練也不知道...
問有沒有班表查不查得到,也說沒有?!!
好!! 那總有職務代理人吧?!
也說沒有!!! 現在到底是怎樣??
不過就是談個合約解除,有什麼好躲的??
既然都不肯踹共了,那我也只好留下聯絡方式請他聯絡我
當然! 也有請他們留一張我有前來辦理退費的證據給我
畢竟是在七天內嘛.....這點一定要留點證據!!
很快的就在剛剛應該是教練主管也打給我了
他表明依公司規定,上過一堂課就是無法退費
我也回應會投訴消保官
而他也很強硬的表示,請僅管去投訴!!
也表示公司的律師團會處理之後的事宜.....
好! 反正我也沒再怕的,不過我不懂的是法條明明就一翻兩瞪眼,有什麼好爭的??
根據行政院體委會(當時還是體委會)於101年6月22日發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九條 (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之解約)
甲方於繳納費用後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甲乙雙方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甲方雖已使用乙方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7日
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解除契約。
甲方與乙方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
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甲方得保留本契約。
第二十八條 (疑義解釋)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補充)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十九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這樣有什麼模糊的空間呢??!
難道就只是想要考驗消費者怕不怕麻煩,怕麻煩他們就賺到嗎??
咳.....算了,反正我不怕麻煩,來吧!!!
抱怨結束,謝謝大家!!
結論:
大家報名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不要想我一樣啊....
還要走法律途徑,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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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2.138
小弟是三重廠
因定型化契約第九條已標明可使用消保法第十九條
所以是沒有限定在虛擬平台的~
※ 編輯: Arthurseed 來自: 220.136.32.138 (01/11 20:00)
姑且不論有沒有不得記載的事項
教練在簽約時,也沒有告知我上過一堂就不能退款
還有七日內上過課不能退費這條,他並沒有記載在合約上,嘖嘖
※ 編輯: Arthurseed 來自: 220.136.32.138 (01/11 20:23)
樓上突破盲腸了!! 剛冷靜又看了一下,還真的是這回事
抱歉是我錯了....
但七日內使用過不能退款這條,它確實是沒有在合約中
※ 編輯: Arthurseed 來自: 220.136.32.138 (01/11 20:32)
是的,謝謝各位的建議~ 其實我真的沒這麼惡質QQ
若能部分退費,我也是很樂意配合的!!
※ 編輯: Arthurseed 來自: 220.136.32.138 (01/11 22:12)
最新消息是,昨晚我又打過去問轉讓或部分退費的事宜
但得到的結果是,由於我購買的是周年慶活動,所以以上皆不行?!!
WTF?? 可以這樣嗎?? 今天再來研讀一下消保法
※ 編輯: Arthurseed 來自: 1.171.184.83 (01/12 09:38)
還是樓上聰明,沒想過會被推銷
結果一到場館剛開始沒多久就被洗腦推銷了
我正在準備採取法律途徑~
※ 編輯: Arthurseed 來自: 1.171.184.83 (01/12 16:47)
沒問題,我找到條款了
要告大家來告,而且看完條款才知道
健身房根本把大家當白痴耍,非常不爽!!!
※ 編輯: Arthurseed 來自: 1.171.184.83 (01/12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