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假設檢定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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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檢定例子 在 Chelsea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58:40

109.7.23 今天來介紹我之前說我想介紹的西班牙文檢定~DELE! 這可能是我今年暑假最後一篇主題式的文章因為我也找不到我自己也有興趣的題材來分享ㄌ(還是有人要推薦給我嗎(⁎⁍̴̛ᴗ⁍̴̛⁎) ㄚ就廢話不多說就直接進入介紹哈哈( ´▽`) - ✏️『DELE是什麼?』 它全名叫“Diplomas...

  • 假設檢定例子 在 玩遊戲不難,做營運好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4 09:00:44
    有 53 人按讚

    【💡💡營運小教室-第32堂】🕹 A/B測試 重點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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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同步部落格:https://bit.ly/3rPadlk
    (圖文同步、畫好重點,閱讀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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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這兩週我在研究A/B測試,
    何謂A/B測試我就直接引用文章內的話:
    「針對某一需要改進的功能、頁面或是產品,提供兩種或以上的方案,合理分配流量,將不同方案发布給不同用戶。在運行一段時間後,結合各項指標和科學的統計方法,對比實驗數據做出決策,將最優方案更新給全量用戶。」
    .
    因此,A/B測試在現今網路行業中被用的相當頻繁,
    Google更是把A/B測試視為圭臬,
    大到一個功能,
    小到一個按鈕的顏色都要做A/B測試,
    也因為Google進行了大量的A/B測試,
    把用戶旅程(user journey)中每個節點的轉換率一步步提高,
    使得每次產品功能或是頁面的改動更符合多數用戶需求,
    自然效能與績效就能極大化,
    其他像是臉書、亞馬遜等電商公司,
    都是將A/B測試納入必要的工作項目內。
    .
    專門在做這工作的人,
    現在也有個很新穎的職務名稱叫成長駭客(Growth Hacker),
    大家到104人力銀行搜尋就知道其工作內容,
    這邊不贅述。
    (注意,A/B測試只是成長駭客內的其中一個工作項目,並非成長駭客就只做A/B測試,差很多)
    .
    遊戲業坦白說在營運上不太會進行A/B測試,
    因為用戶幾乎都從雙平台上下載遊戲,
    如果要做A/B測試就只能在雙平台上著手,
    新產品或許還能這樣做,
    但對既有產品來說就不切實際點,
    因此A/B測試通常會出現在廣告的買量測試中。
    .
    以下分享我自己在A/B測試上的心得分享:
    .
    1⃣A/B測試不代表一次只能測試兩個,你想測試2個以上也行,主要是得確認每個群體樣本數要夠多,如果樣本數太少,達不到性效度的話,做出來的結果就沒有參考價值。
    .
    2⃣如何確認有足夠的樣本數呢?身為營運人員,自家的營運數據自己最清楚,可以透過這個網站輸入母體大小,就會自動算出要多少樣本數才能達到統計顯著性。
    👉https://zh.surveymonkey.com/mp/sample-size-calculator/
    .
    3⃣假設是投放廣告,如果不曉得母體會有多少,那可以用以下免費工具來反推,例如你想要達到的轉換率是1%提升到5%,這個頁面就可以幫你計算出兩個群體各自要曝光幾次才足夠,就能判斷預算會花多少。
    👉https://clincalc.com/stats/samplesize.aspx
    .
    4⃣會需要計算上述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個是預算問題,另一個是在不確定風險下,建議做足夠樣本數就好。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某款遊戲每月付費玩家有10,000人,如果想改動一個功能,可能一開始會想到的做法是隨機5,000人分配到不同群組(也就是A/B測試為50% / 50%)。
    .
    但這樣就會有一個風險,萬一這個改動是失敗的,等於就會直接影響到5,000人,那在A/B測試期間,可能就開始蒙受不小的營收損失,或是等不到信效度出現就提早結束測試,因此如果能事前估出足夠的樣本數,就能降低上述風險。
    .
    以10,000人這例子,丟到頁面內,只要370人的樣本就能達到統計顯著性了,不用分到50% / 50%這麼多,只要5%就足夠了,這樣即使A/B測試不理想,也只會影響到那5%付費用戶。
    .
    5⃣要確保兩個群體是完全獨立,而非交集,如果有交集,就會影響分析結果。
    👉這點比較吃技術的工,技術要能夠確保實驗對象進入A/B測試時會被隨機分派到不同群體內,如果因為裝置過多、版本不同等因素而導致有部分用戶既是A群體、也在B群體的話,那就會導致數據判讀出現錯誤。
    .
    6⃣不要在一個A/B測試還沒做完情況下,又緊接著做另一個A/B測試,除非能確定這兩個A/B測試是完全不相干,不然不但在分析時不容易分清楚每個群體,也很容易影響整個數據的分析。
    .
    7⃣做出來的結果到底有沒有達到統計顯著性,可以把數據輸入到這個網頁內,非常方便。
    👉https://abtestguide.com/calc/
    .
    8⃣A/B 測試前,可以先執行A/A測試,先確認目前的隨機分配中有沒有其他的變異數,確保這兩個群體的整個營運數據夠乾淨。
    👉由於測試的是群體內有沒有其他變因,而非方案本身,因此在流量分配上就能夠以50% / 50%進行。
    .
    以上就是我對於A/B 測試目前的經驗與心得分享,
    如果要再探討下去絕對有更多的理論基礎與分析模組,
    我自己也還在學習摸索中,
    日後如果有甚麼心得或是勘誤,
    我會持續更新在這篇文章中,
    如果你有其他心得或是已經發現錯誤的地方,
    也歡迎分享給我。
    .
    🔎參考資料:A/B 測試要測多久?從統計顯著與檢定力看廣告測試結果
    https://bit.ly/3CcQAIL
    .
    🔎延伸閱讀:谷歌是怎么用A/B測試的
    https://bit.ly/3lr6KYZ

  • 假設檢定例子 在 奧美蒂的日文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03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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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みなさん、こんばんは!
    我之前在群組中跟大家分享了教學一年多之後,發現初中級的學生沒辦法突破瓶頸的原因,今天分享到粉絲專頁跟大家討論一下😊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去年在線上教學以來,我從學生們身上學到了什麼。
    剛開始我會想要印證自己的學習方法是否有效,所以設計了很多不同的課程內容,或者是試著推學生突破自己所設的框架,但是我發現,每個人初期所需要的學習方法真的都很不同!有些人一開始適合不停地接觸新的內容去刺激他,不然很快會失去熱忱;有些人則是需要每個字句都搞懂才能再往前進,不然很容易感到挫折。
    我會強調「初期適合的學習法」的原因是,這兩種方法都很重要,因為我自己在學習的時候,基本上是兩種方法並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在訓練聽力的那個影片裡所說的,掌握需要仔細聽的內容的練習「專注聽」,跟練習習慣那個語言存在但不一定真的要懂的「背景聽」。一開始可以只從一方面來著手,慢慢學習,但是學習到了中級階段時,若不能開始跨出自己學習的舒適圈,就會卡住!
    例如經常接觸動畫、漫畫或日劇的朋友,已經具備習慣日文的能力,可是因為覺得自己有程度,所以不願意把基礎打好的人很多,覺得學習基礎是浪費時間,但是在口語上就會經常出現邏輯矛盾語句,那就是基礎沒打好的象徵。這類型的學生個性通常比較願意挑戰,但是不太願意回顧,假設真的開始和日本人溝通了,容易發生誤會但自己卻在狀況之外的情形,變成另一種溝通無效,日本人碰到這類型的非母語者也會選擇放棄溝通,假設是想要認真學好日文進而去拓展事業的人,千萬要避免進入這個學習困境中。
    再來是堅持每個句子都要能夠「翻譯成中文」的朋友,這類型的學生基礎都很扎實,但是就是不習慣「只能用日文」的思考模式,所以就會卡住,很難讓自己的日文說得很自然,或是一碰到新的字就會很挫折,可是實際上這類型的學生基礎真的都很好!表達也很明確,就只差在需要「暫時拋棄中文思考」還有建立自信而已了。這類型的學生通常大量接觸日文的機會比較少,所以建議可以挑一兩部喜歡的日劇、動畫練習不要看字幕,或者是去參加檢定考試來跨出自己的學習舒適圈,喜歡旅遊的人則可以挑全日文的旅遊書或雜誌來閱讀等等,發展屬於自己的學習模式!
    這兩種類型的學生終有一天要跨出自己的學習舒適圈,才能有進展,但有的時候因為太習慣原本的學習方式,所以假設現在提供一種新的認識和學習日文的方法給這類型的學生,他會相對地很排斥,甚至覺得在浪費時間,覺得「跟之前的老師教得不一樣!」
    也就是說,大家現在就可以先評估一下自己是哪一類型,如果是初學者,先利用你覺得舒服的方式學習,已經累積一些學習經驗的朋友,就需要開始尋找到自己的盲點,改變學習模式,才能有所進展喔!

    YT頻道 https://goo.gl/q6iUfT
    PP每月自學課程 http://bit.ly/2QKsi25

  • 假設檢定例子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09 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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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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