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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假扣押裁定送達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剛剛覺得很奇怪,怎麼一堆核終跑來嗆聲? 原來土條假處分聲請被法院核准了, 核終法盲紛紛額手稱慶,來這裡跳上跳下, 高興得不得了! 搞得我這裡跟動物園一樣! 1.律師打官司,本來就是各持己見,法院作決定, 有勝有敗很正常, 就算是NBA球員,也是...
假扣押裁定送達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剛剛覺得很奇怪,怎麼一堆核終跑來嗆聲?
原來土條假處分聲請被法院核准了,
核終法盲紛紛額手稱慶,來這裡跳上跳下,
高興得不得了!
搞得我這裡跟動物園一樣!
1.律師打官司,本來就是各持己見,法院作決定,
有勝有敗很正常,
就算是NBA球員,也是會有敗的時候,
但這不代表站在電視機前面的你就比NBA球員強,
會因為官司結果就以為自己比律師強,
甚至說律師是法盲,這種言論本身就是可笑的!
(我輸也不是輸給你,是輸給法官呢!)
2.核終這些人的邏輯是法官都說他們贏了,所以我是錯的!
前提就是法官一定對,一定不會錯,
我說這個本來就是一個幻覺,
如果法官一定對,那法院不用三級三審了,
反正法官一定對嘛!幹嘛三級三審呢?
行政法院幹嘛還有二審呢?
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制度下,
法官的判決也有可能被上級法院廢棄,有什麼一定對的呢?
如果法官一定不會錯,
那法官對殺人犯沒判死刑時,
或前陣子將飆車撞死人少年交保時,
核終你們這些人一定是完全認同的囉!
反正法官一定對不能挑戰嘛!
還是只要遇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就說法官一定對,
遇到對自己不喜歡的判決,就說法官是恐龍或有政治力介入?
這種選擇性相信司法的法盲也很多呢!
3.我說法盲果然是法盲,
看東西都是看熱鬧,沒在看門道!
看一個判決,
除了看內容之外,也要看下裁定的時間點~
有的案子,法官接到,根本不會急著下判決,
隨著時間過去,問題解決了,
他才下一個不痛不癢的判決,也不是沒發生過!
比如:夫妻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小孩都上大學了,都19歲了,
法院拖一下時間,小孩都快過20歲了,
這時候才下一個裁定說要給媽媽,
有什麼屁用?小孩過幾天都成年了!
這個叫做不痛不癢的判決~
回到這個案子,土條那個案子我記得是9月26日開庭,
其實從9月26日開庭後,我就在等裁定,
因為這種暫時狀態假處分都有急迫性,
一般法院審理後,最遲3天裁定就會出來(註),
土條那麼急著二次送件,
那法院應該在9月底,至少在中選會統計結果出來前,
就要有一個裁定,認定土條主張是否合法!
可是我卻沒有等到,那時候我就覺得有點奇怪,
今天(10月17日)裁定才出來,說可以補件,
核終固然額手稱慶(我覺得這些人智商真的有問題),
他們根本沒注意到,這個裁定出來時,菜都涼了!
中選會已經判定你土條第一次送件份數不足,要補件,
法院這時候才給你一個裁定,說可以補件,那不是廢話?
法官根本是在拖時間,等問題隨著時間經過自然解決後,
再給你一個不痛不癢的裁定,
這可以叫做勝利嗎?
我只能呵呵了!
結語: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核終這些人真的是看熱鬧的!
法盲就是法盲,
連這個貓膩都看不出來,還跳上跳下的,真是難看死了!
註:
下面這個就是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假處分這種急件,因為很急,所以開庭審理後3天內要下裁定,
甚至當事人很急當庭要求儘速辦理的話,法院要在1天內裁定,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定是沒有規定到這個,
但從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還是可以看出這種急件是不能拖時間的!
一個原本應該3天甚至1天內出來的裁定,卻遲了3個禮拜才出來,
很明顯的,法官在拖時間,等問題自然解決~
相關法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24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正本向債權人送達
時止三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定期訊問或調查,並
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三日內辦理完畢。
前項事件,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即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
正本向債權人送達時止一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訊
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辦理完畢。」
假扣押裁定送達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剛剛覺得很奇怪,怎麼一堆核終跑來嗆聲?
原來土條假處分聲請被法院核准了,
核終法盲紛紛額手稱慶,來這裡跳上跳下,
高興得不得了!
搞得我這裡跟動物園一樣!
1.律師打官司,本來就是各持己見,法院作決定,
有勝有敗很正常,
就算是NBA球員,也是會有敗的時候,
但這不代表站在電視機前面的你就比NBA球員強,
會因為官司結果就以為自己比律師強,
甚至說律師是法盲,這種言論本身就是可笑的!
(我輸也不是輸給你,是輸給法官呢!)
2.核終這些人的邏輯是法官都說他們贏了,所以我是錯的!
前提就是法官一定對,一定不會錯,
我說這個本來就是一個幻覺,
如果法官一定對,那法院不用三級三審了,
反正法官一定對嘛!幹嘛三級三審呢?
行政法院幹嘛還有二審呢?
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制度下,
法官的判決也有可能被上級法院廢棄,有什麼一定對的呢?
如果法官一定不會錯,
那法官對殺人犯沒判死刑時,
或前陣子將飆車撞死人少年交保時,
核終你們這些人一定是完全認同的囉!
反正法官一定對不能挑戰嘛!
還是只要遇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就說法官一定對,
遇到對自己不喜歡的判決,就說法官是恐龍或有政治力介入?
這種選擇性相信司法的法盲也很多呢!
3.我說法盲果然是法盲,
看東西都是看熱鬧,沒在看門道!
看一個判決,
除了看內容之外,也要看下裁定的時間點~
有的案子,法官接到,根本不會急著下判決,
隨著時間過去,問題解決了,
他才下一個不痛不癢的判決,也不是沒發生過!
比如:夫妻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小孩都上大學了,都19歲了,
法院拖一下時間,小孩都快過20歲了,
這時候才下一個裁定說要給媽媽,
有什麼屁用?小孩過幾天都成年了!
這個叫做不痛不癢的判決~
回到這個案子,土條那個案子我記得是9月26日開庭,
其實從9月26日開庭後,我就在等裁定,
因為這種暫時狀態假處分都有急迫性,
一般法院審理後,最遲3天裁定就會出來(註),
土條那麼急著二次送件,
那法院應該在9月底,至少在中選會統計結果出來前,
就要有一個裁定,認定土條主張是否合法!
可是我卻沒有等到,那時候我就覺得有點奇怪,
今天(10月17日)裁定才出來,說可以補件,
核終固然額手稱慶(我覺得這些人智商真的有問題),
他們根本沒注意到,這個裁定出來時,菜都涼了!
中選會已經判定你土條第一次送件份數不足,要補件,
法院這時候才給你一個裁定,說可以補件,那不是廢話?
法官根本是在拖時間,等問題隨著時間經過自然解決後,
再給你一個不痛不癢的裁定,
這可以叫做勝利嗎?
我只能呵呵了!
結語: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核終這些人真的是看熱鬧的!
法盲就是法盲,
連這個貓膩都看不出來,還跳上跳下的,真是難看死了!
註:
下面這個就是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假處分這種急件,因為很急,所以開庭審理後3天內要下裁定,
甚至當事人很急當庭要求儘速辦理的話,法院要在1天內裁定,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定是沒有規定到這個,
但從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還是可以看出這種急件是不能拖時間的!
一個原本應該3天甚至1天內出來的裁定,卻遲了3個禮拜才出來,
很明顯的,法官在拖時間,等問題自然解決~
相關法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24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正本向債權人送達
時止三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定期訊問或調查,並
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三日內辦理完畢。
前項事件,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即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
正本向債權人送達時止一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訊
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辦理完畢。」
假扣押裁定送達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兩種事情,再厲害的律師也沒辦法扭轉乾坤,一個是證據(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另一個就是時限。
🎸訴訟有哪些時限?
以民事訴訟當例子,訴訟中需要提出各種訴狀給法官判斷,如果訴狀的形式或內容有誤,法官就會定期請當事人或律師定期改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例如證據不足,法官就會定期請當事人或律師針對特定事項提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敗訴後想要上訴,法律規定要在判決送達後20天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0條),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種時間限制。
🎸有些時限過了,基本上就是沒救了。
民事訴訟把期限分兩種,一種叫做一般期間,另一種叫做「不變期間」。
顧名思義,不變期間不能改變,以上面提到的例子來看,20天的「法定上訴期間」就屬於不變期間,這個時間限制是由法律嚴格限制,個別法官無法通融說多一天或是少一天。
如果是訴狀不齊、證據不足,法官也許還能通融你晚幾天交,只要事先說好就好;但如果是不變期間過了,除非符合法定條件下(像是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天災」才可以例外聲請回復期限),你再怎麼求法官甚至塞紅包,法官也幫不了你,你強行要上訴,上面的法官依法也會把你駁回。
刑事訴訟就沒那麼嚴格,只要你不是出於過失延誤了上訴或其他期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7條都還有機會聲請回復期限。
🎸你必須知道的重要時限
你有請律師的話,基本上律師會替你注意時限的問題(就像編輯在催稿),不會出事。但如果你是自己處理法律糾紛的話,有幾個重要的時限是你一定要注意的:
1⃣#上訴期限 與 #抗告期限
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是20天,抗告則是10天,這兩個是不變期間。
(Q:上訴、抗告差在哪?
上訴是針對「判決」,例如對方應該賠多少錢;抗告是針對「裁定」,通常指的是假處分、假扣押這種訴訟過程的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是10天,抗告則是5天,是民事訴訟的一半。
2⃣#告訴期間
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檢警提出「告訴」,請他們追訴犯罪。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最遲要在被害人知道犯罪行為人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超過時間的話,檢察官必須不起訴、法官會判不受理,也就是案件就不會成立了。
3⃣#再議期間
被害人提起告訴以後,檢警會開始追訴犯罪,但檢察官基於事實、證據或經驗判斷,有可能認為案件不成立(不構成犯罪)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假如被害人認為檢察官的判斷是錯的(明明就構成犯罪、檢察官不認真查),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可以提出再議,請承辦檢察官還有上級檢察官再看一次案件,如果先前判斷有誤就重新做起訴處分。
這個再議一樣有時間限制,7天內必須提起。
🎸這些期限的要求你不用背,因為訴訟的相關文書上都會寫,但你一定要知道訴訟有「期限」這件事,才不至於疏忽而喪失了權利。
一旦遲誤了訴訟上的期間,往往很難或是根本不能補救。像是以前常常發生文件送到了、當事人卻不知道的情況(也許居住地跟送達地不同),這些當事人再向法院說什麼都沒用,最後都得到駁回的答案。
最近也是看到一篇ptt上的文章,某個犯罪被害人就是因為各種因素最後延誤的提起再議的時間,導致最後那個犯罪者就獲得了不起訴處分,逍遙法外…
法律中有很多細微的眉角,是踩空了就掉下去的。碰到法律問題,真的是不要太逞強,現在很多法律諮詢都是不收費的,有機會千萬要先諮詢一下,也許你不需要請律師,但至少你能得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