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假扣押擔保金沒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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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假扣押擔保金沒收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尤美女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從餿水油事件爆發以來,立法院花了好多時間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好不容易在今天三讀通過,我們卻看到國民黨表示:「民進黨不杯葛,台灣就能向前走」,令人遺憾。 餿水油事件一爆發時,行政院僅提出了四條條文的修正草案,高喊藉此「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當初我便表示,我們修法不應該只靠提高罰金和罰鍰,...

  • 假扣押擔保金沒收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4-11-18 18: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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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餿水油事件爆發以來,立法院花了好多時間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好不容易在今天三讀通過,我們卻看到國民黨表示:「民進黨不杯葛,台灣就能向前走」,令人遺憾。

    餿水油事件一爆發時,行政院僅提出了四條條文的修正草案,高喊藉此「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當初我便表示,我們修法不應該只靠提高罰金和罰鍰,將責任推給不肖業者;同時也應該大力解決目前政府管制不足的問題。因此,我們民進黨提出許多條文,包括讓餿水油等不得進入食品鏈的分廠分照、健全食品安全跨部會機制的食品安全會報、健全追蹤追溯系統的電子發票等,在今天修正通過。

    而針對行政院版以「法人除罪化」的方式,以解決大統案小罰金吸收大罰鍰的「一事不二罰」,我們在馬拉松式的委員會審查和院會協商時,一再提出該作法萬萬不可;因為,現在以餿水油或飼料油做為食用油,仍未經起訴的廠商,將來僅能以不起訴或免訴處理。既然廠商將來勢必無罪,又如何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刑法》規定,沒收其販賣黑心油之不法利得,達到嚇阻黑心廠商的作用?

    行政院提出了不周延的修正條文,國民黨的修正條文也不能完善政府管制措施;而我們提出更多條文來討論,如今又要被國民黨指責延宕修法,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另外,在此附上今天通過食安法,我的三讀感言:

    一、釐清不法利得相關,避免重演罰金吃掉罰鍰問題
    之前我已經表示過,行政院解決大統案一事不二罰大有問題。不管是罰金或罰鍰,再如何提高也無法嚇阻像頂新這種超級大財團,所以重點在於應追繳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的部分;也就是無論今天黑心油廠商違法或犯罪,賣黑心油所得到的錢原本就不應得到,應該充公,甚至優先賠償給受害消費者。為了解決如大統案中,高振利犯罪,犯罪所得之利益卻藏在大統公司的問題,確保違法或犯罪者不法利得可被追繳,不受罰金吃掉罰鍰的限制,今天我們修正通過了第49條之一、第49條之二。

    我也要呼籲衛福部應該立即針對目前已經違反食安法的案件,包括頂新等,只要善用現行《行政罰法》的20條,就可以因魏應充違法,追繳頂新公司的不法利得,讓頂新公司販售黑心油的營收得以充公;甚至可以撤銷富味鄉和大統的訴願決定,重新以行政處分追繳這兩間公司因賣假油所賺得的不法利得。

    二、舉證責任反轉 減輕消費者訴訟時負擔之舉證責任
    另外,對消費者而言,能讓其對黑心廠商提出民事訴訟時舉證責任反轉,才是解決食安問題的關鍵;因為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也代表了勝訴或敗訴的關鍵。現行制度下,如果消費者因為吃了有問題的食品受害而向廠商提告,身為原告的消費者必須要負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掌握食材與主要證據,甚至可能滅證的黑心廠商,也就是整個訴訟制度已經預設一個對消費者比較不利的前提。就如同102年10月新北地院針對塑化劑案的判決,採信了衛福部提出的「塑化劑對於健康並未造成損害」的報告,使得消基會替561名消費者向37家業者提出25億元團體訴訟求償金,但一審法院僅判賠120萬元,引起輿論譁然。

    這次我們修正通過舉證責任反轉條文,「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讓消費者能在訴訟時減輕舉證責任,才有可能在已經確定有損害及廠商須負賠償責任,卻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讓法院依侵害程度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三、消費者受償機制未能通過
    最後,協商完的食安法裡設置了食安基金,將罰金、罰鍰、不法利得等灌入基金,但完全都沒有處理到代償的問題,連債權未充分實現的補充性墊償設計都沒有。尤美女委員提案原是要在藉此讓消費者賠償有門,基金中先處理賠償問題,然後再由國家向廠商求償。然而很遺憾無法通過。

    衛福部及國民黨團反對的理由是:「因為有『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的規定,沒收罰金前就會跟既存債權做分配,如果是行政沒收或不法利得追繳,行政執行程序也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所以法官事先就會幫忙算出應賠的被害人」然而,此論點的問題有三:

    1、刑事法院極少會幫忙算有多少被害人、要賠多少(尤其是此類案件通常都是「潛在性」的被害人,刑事法院如何得知?)而且我國民、刑事分流,刑事法院如何處理到民事求償的部分?

    2、就算罰金會跟其他執行名義一起分配,也一定會有來不及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從之前案例經驗看,刑事判決確定時,民事程序都也不一定已經起訴了。食安基金連補充性的「強制執行後無法完全滿足其債權」的部分都不給付,國家又把廠商的錢都收走,民眾如何求償得到?

    3、更何況,§49-2規定「為保全違法業者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主管機關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看似提供行政機關、地方衛生局多一點計算時間及行使公權力之手段,實際上因為假扣押的目的是要提「給付訴訟」,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訴訟可以提起,根本是在打假球!

    儘管食安法在今天三讀通過了,還是希望之後能繼續努力,完善消費者受償機制,更加完善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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