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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原因消滅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次小編沒有參與收購,只賺了價差就跑。
原因就是 #怕股票跌了難脫手,#猜一寢具用品。#元宵猜謎
主旨: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且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最高數量
1.事實發生日:
110年2月25日
2.發生緣由:
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526,以下簡稱凡甲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並於110年02月05日均已成就,且截至民國110年02月25日13時31分累計應賣股數14,991,780股,已超過預定收購最高數量14,583,162股,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公告。
3.因應措施:公開收購人將持續公開收購凡甲公司之普通股至110年2月25日下午3點30分止。提醒欲參與應賣凡甲公司普通股之股東,請持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至原開戶證券商處,辦理應賣手續。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次公開收購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賣諮詢專線:02-2389-2999或查詢凱基證券。
4.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應賣股數已超過預定收購最高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內(含第5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支付事宜。
5.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本次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預定收購數量為14,583,162股,應賣股數已於110年02月25日超過前述預定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公開收購人退還應賣有價證券時間、方法及地點如下:
(一)時間: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1個營業日(即110年2月26日)。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公開收購受委任機構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二)方法: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已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成就、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
將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為壹股至壹仟股(含)以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優先收購數量。
(2)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後,按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售之風險。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3)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均無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風險。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三)地點: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明水路700號。
假扣押原因消滅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發現丈夫(或妻子)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丈夫(或妻子)有脫產的動作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假扣押的執行。但是司法實務上,請求人往往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他方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尚未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者經過設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另一方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
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份,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因此,民事訴訟法修正時,特於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增訂:「債權人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減輕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太高之負擔。
現行民法為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增訂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則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以方便權利人行使撤銷權,避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甚至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增訂追加計算婚後財產之規定。
(一)「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前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二)「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三)「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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