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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追求財富是大多數人一生努力的目標,但如何保護與傳承學校卻沒教,今天邀請到蘇家宏律師與擅長客製化規畫的信託專家趙子仁,要來教你如何保護個人資產,超前部署人生下半場! #信託 #理財 #資產 00:00 本集精華 00:52 擔心長輩淪為詐騙肥羊!一個動作守住養老錢? 02:31 信託=有錢人專利?揭...
「個人不動產信託」的推薦目錄
個人不動產信託 在 經濟一週 EDigest|投資、理財、經濟、商業資訊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8-10 18:17:06
【#經一速遞】投資書推介四:《漫步華爾街》 《漫步華爾街》自出版至今,已賣出超過150萬冊,被視為其中一本最經典的個人理財指南,以股票市場為主題的著作。書中內容深入淺出講解投資理論,介紹西方歷史上有名的投機泡沫(從鬱金香泡沫、南海泡沫、到網路破沫),並提及香港個人投資者少有觸及的投資產品,如貨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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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動產信託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8-23 18:00:26追求財富是大多數人一生努力的目標,但如何保護與傳承學校卻沒教,今天邀請到蘇家宏律師與擅長客製化規畫的信託專家趙子仁,要來教你如何保護個人資產,超前部署人生下半場!
#信託 #理財 #資產
00:00 本集精華
00:52 擔心長輩淪為詐騙肥羊!一個動作守住養老錢?
02:31 信託=有錢人專利?揭富人不會告訴你的秘密...
03:52 父母生病誰照顧?孝親費竟引發家庭失和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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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動產信託 在 艾蛙媽 VS. 達樂哥Aiwa H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6-20 03:55:53「房地合一稅2.0」新法剖析懶人包看這邊!房仲不能說的秘密。投資客要拋售嗎?! Ft. 台中商仲達人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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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短期交易 #投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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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影片是我們聚餐時的訪談,背景雜音多,敬請包含!以房仲和投資者的角色來做意見交流~~~我覺得含金量很高!而且非常實用,所以將影片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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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主角:
專營商用不動產
大管家房屋
商仲達人小紀098500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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苓業國際 執行動力288期、Eagle領袖行動學院104期、精英會學院20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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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合一是什麼?
房地合一為2016年上路的房地交易新稅制,與作為「持有稅」的房屋稅不同,性質屬交易稅,出售房地才須申報,有獲利得進一步繳稅,凡2016年後取得房地,出售時均得適用。
與房地交易舊制差異在於,需就房屋、土地出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一併課稅,為更健全的稅制設計,並自有一套適用稅率規定,並對「短期交易」課以35%或45%重稅。
二、房地合一2.0版與1.0版差異為何?
房地合一1.0版上路5年多,因應資金寬鬆氛圍下快速升溫的房市,2.0版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前後差異有4大重點。
1.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由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2.提高境內企業稅率:由原本出售房地一律課20%,改為需適用「短期交易」重稅,持有逾5年以上出售,稅率才能回到20%。
3.課徵對象納入預售屋: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在預售屋一般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效果等於一網打盡,只要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4.補足1.0版避稅漏洞:新增規定交易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若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也得納入2.0版課稅,防堵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並訂定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及明訂未能提供費用證明文件情形,只能以成交價3%作為費用,上限新台幣30萬,避免有心人士藉墊高成本、費用避稅。
三、房地合一2.0版的適用範圍、上路時程?
2.0版適用範圍與1.0版一致,為2016年後取得房地,不過在上路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後出售案件,才須以2.0版課稅,若在7月前賣屋,仍可適用1.0版規定。2016年後取得、先前已出售並以1.0版課稅的交易案件,完全不受2.0版上路影響,不會回溯補稅。
四、房地合一2.0主要影響對象為何?對自住族是否有影響?
2.0版修法重點在打擊短期炒作獲利者,一般買房後長期持有的自住族,不受影響;若為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出售,稅率僅10%,並有免稅額度400萬元。假設是因故需於同年買賣預售屋,只要沒獲利,也不會被課以重稅。
五、是否有特定出售房地情形,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
為避免傷及無辜,設有多項排除條款,例如個人、企業若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內房地,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5年內出售,均可適用20%稅率。
至於何謂「非自願因素」,現行僅就個人訂有6種排除情形,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賣屋、無力償債遭強制執行房地、需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等,後續財政部將針對企業、預售屋特性,訂定排除情形並對外公告。
此外,為避免影響房屋供給、都更進程,放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出售房地,以及個人、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分回房地,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
六、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會產生稅損?
財政部評估,上路初期,交易量將下滑,造成所得稅淨稅損4.74億元,其中企業部分因稅率提高,營所稅將微增0.71億元,個人綜所稅則有稅損5.45億元;但以中長期觀察,稅收將緩步回升。
資料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9013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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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動產信託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25 16:24:49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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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動產信託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個人不動產信託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研究報告「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警告台灣的港口是解放軍入侵台灣的關鍵取得要塞,高雄港埠洞開現況,再度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星期,針對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透過「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入侵、控制高雄港65、66碼頭一事,就2018年之際,當時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以及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公司)對外發言,與3年之後,也就是2021年投審會卻表達與港務公司並無公文往來紀錄、函覆內容相互矛盾,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公開提出質疑,並要求主管機關對外解釋清楚。
然而截至今日,非但沒有對外解釋清楚,經時代力量立院黨團調查,更進一步發現港務公司非但早已知道中資入侵一事,竟然還取巧配合!
時代力量所調查之相關事實如下:
(1) 港務公司早於2017年8月前即已知道,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將於2018年8月併購OOCL的事實。
(2) 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曾向港務公司詢問,中資租碼頭是否會涉及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
(3) 港務公司以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函方式,向經濟部投審會「通案」詢問:中國人民、法人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向我國個人、公司或機關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不動產或動產使用,是否為投資行為?
(4) 對港務公司來說港口、碼頭,跟一般不動產、動產沒有差別。
(5) 港務公司 #掩蓋機關身分與掩蓋標的特殊性,使用通案函詢方式,取得投審會「不是投資行為」的認定。
回顧2018年8月,OOCL為「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後,美國政府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Long Beach所控制的碼頭,信託出售。與美國政府相比,我國交通部港務公司卻僅以取巧方式,以「通案」函詢投審會,而形成 #中資可以來台繼續租用碼頭的結果。
港務公司前身為交通部港務局,雖已完成公司化,但仍為交通部轄下機關,由政府獨資經營,負責執行交通部委託事項、經營商港。然而卻不以機關行文方式,掩蓋身分、掩蓋中資併購情事、掩蓋租賃標的特殊性,將港口、碼頭當作一般不動產或動產,函詢投審會,是取巧配合中資,更是無視國家安全。
時代力量嚴正呼籲,交通部做為主管機關,對於港務公司如此無視國家安全的作為,應責無旁貸,負起全責。除此之外,交通部應儘速出面對外界做公開、完整的說明,為何竟會放任中共國務院的手伸入我國重要港口之中,無視於危及我國之國安。
個人不動產信託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資入侵高雄碼頭,港務公司早知道,竟還取巧配合】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8.16
最近,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研究報告「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根據中共解放軍內部研究,指出臺灣的港口是解放軍入侵臺灣的核心,大型港口可以支撐數十萬增援部隊與重型裝甲軍備短時間內大量湧入臺灣。也就是說港口、碼頭是中共眼裡的大肥肉,必須要取得控制。
因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周,對於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透過「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入侵、控制高雄港65、66碼頭一事,就2018年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及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公司)對外發言,與2021年投審會表示與港務公司無公文往來紀錄、函覆之內容相互矛盾,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公開提出質疑。
在調查過程中,時力黨團邀請交通部及港務公司至辦公室說明,發現 #港務公司早知道中資入侵高雄碼頭 一事,卻還取巧配合,說明如下:
👉有關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於2018年8月併購OOCL,港務公司早在2017年8月以前就知道有此一併購案進行中的事實。
👉因為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向港務公司詢問,中資租碼頭是否會涉及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
👉港務公司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函方式,向經濟部投審會「通案」詢問:中國人民、法人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私,向我國個人、公司或機關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不動產或動產使用,是否為投資行為?
👉對港務公司來說港口、碼頭,跟一般不動產、動產沒有差別。
👉港務公司 #掩蓋機關身分、#掩蓋標的特殊性,#使用通案函詢 方式,取得投審會「不是投資行為」的認定。
對比,2018年8月,OOCL為「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後,當時美國政府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Long Beach所控制的碼頭,信託出售。我國交通部港務公司卻是以取巧方式,「通案」函詢投審會,形成中資可以來台繼續租用碼頭的結果。
港務公司前身為交通部港務局,雖已「#公司化」,但是仍為交通部轄下機關,由政府獨資經營,負責執行交通部委託事項、經營商港,卻不以機關行文方式,掩蓋身分、掩蓋中資併購情事、掩蓋租賃標的特殊性,將港口、碼頭當作一般不動產或動產,函詢投審會,是取巧配合中資,更是 #無視國家安全。
時力黨團認為,交通部做為主管機關,對於港務公司如此無視國家安全的作為,責無旁貸。交通部應儘速出面對外界做公開、完整的說明,為何放任中共國務院的手伸入我國重要港口之中,上下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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