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修復式司法方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修復式司法方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修復式司法方案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鬥陣來關心】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作者:蔡嘉政律師/施佩均 修復式司法又稱修復式正義,其目的係協助當事人在尋求真相、尊重、療癒、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由於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然而刑罰本身有時又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仍然...
修復式司法方案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作者:蔡嘉政律師/施佩均
修復式司法又稱修復式正義,其目的係協助當事人在尋求真相、尊重、療癒、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由於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然而刑罰本身有時又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仍然覺得司法不公;另一方面,加害人入監服刑後,往往認為自己已受到懲罰,就不在乎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故1970年代開始歐、美、紐、澳等地,陸續出現有關修復式司法之計畫,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300多個修復式司法方案正在進行,並在國際社會普遍獲得認同與重視。
以我國而言,法務部於2010年6月發布「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下稱試行方案),經有意願的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提出申請之後,地檢署的專責小組經過評估並徵得被害人與加害人同意後,才讓雙方面對面的溝通與對話。對話內容則包含由加害人向被害人說明當初犯罪的原因、犯後的心情、表達歉意、尋求諒解,向被害人提出如何賠償,以激勵加害人勇於負責,並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被害人則可直接向加害人說出被害後的感受與影響、解開自己對犯罪事件的疑惑和恐懼、或當面接受道歉、協商賠償問題,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
具體實施方面,係透過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與完整訓練之「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在會談前需分別先和加害人、被害人見面,讓雙方做好充分準備;對話時,則扮演讓雙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角色,不強迫加害人道歉,更不強迫被害人原諒對方,並予隨時中止或退出之空間。司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自開辦此試行方案迄106年10底止,各地檢署總計進入對話程序的有804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的件數為576件,佔72%。
此外,根據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草擬「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指出,以修復式司法處理犯罪,可達成提高當事人對犯罪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對立及恐懼等效益。是以,未來如能有效透過修復式司法之制度,可讓被害人減少恐懼與負面情緒,並回歸正常生活;亦有助於讓加害人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以復歸社會。尤其,刑事政策上,或可參考紐西蘭之立法,將修復式司法適用於少年法庭,以對初犯青少年更生、預防再犯帶來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