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法64條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險法64條解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險法64條解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險法64條解釋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要保人於投保時針對高血壓及胸痛的就診紀錄有隱匿為不實告知,事後罹患食道癌,保險公司可不可以主張解約? 這件案子的基本事實很簡單,就如上面的問題所述,要保人主張如果有不實告知,未告知的事項跟後來發生的疾病沒有因果關係,依照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解約。保險公司則主張,要保人投保時沒...

  • 保險法64條解釋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16 21:46:44
    有 273 人按讚

    要保人於投保時針對高血壓及胸痛的就診紀錄有隱匿為不實告知,事後罹患食道癌,保險公司可不可以主張解約?

    這件案子的基本事實很簡單,就如上面的問題所述,要保人主張如果有不實告知,未告知的事項跟後來發生的疾病沒有因果關係,依照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解約。保險公司則主張,要保人投保時沒有告知高血壓跟胸痛的就診紀錄,已經影響危險估計(承保與否或加費與否)的決定,當然可以解除契約。

    大家都知道,保險法在據實說明義務上,為了緩解一有違反說明義務將面臨解約的嚴酷,特別規定在事故發生後的情況下,如果遇到保險公司主張有不實告知時,要保人是可以主張自己沒有告知的事項與發生的事故間沒有因果關係,來阻止保險公司的解約動作。

    但是,這項立法的美意,卻讓許多人把保險契約當成賭博,投保時故意不告知重要事項,可以用比較低廉的保費投保,甚至於本來該拒保的案件都可以先投保,然後再來賭後來發生的事故與隱匿的事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如果賭輸了大不了被沒收保費,賭贏了,就可以獲取高額的保險理賠。

    所以現在法院針對這種狀況,都採用危險估計說,只要隱匿的事項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就可以解除契約,並不需要一定要有因果關係了。就如同這一個案件,高血壓與胸痛跟後來發生的食道癌,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但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保險上字第 5 號 判決認為,隱匿高血壓及胸痛的事實,已經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

    判決書的主要理由摘要如下:
    保險法第64條第2 項但書所要求之關連性,在解釋上須考量要保人可能心存僥倖,儘量隱瞞應據實說明之事項,圖使原本為保險人所拒絕承保或須加費承保之危險,以較低之保費獲得承保。一旦事故發生,即令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至多保險人可解除契約;

    如果兩者並無關係,被保險人即可以較低之保費,從原本須繳更多保費或根本不為保險人所承保之保險中,獲得保險金之補償,殊非事理之平。

    從而,應認關連性存在對象在於「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與「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之間,亦即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已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調整內容予以承保(如調整保費或除外不保之約定)時,縱使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仍得主張解除契約,如此解釋,可避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心存僥倖,亦可落實本條對價衡平之精神,較為妥適。

    #保險行銷
    #據實說明義務
    #既往症
    #因果關係
    #危險估計

  • 保險法64條解釋 在 保險好Eas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17 20:30:00
    有 261 人按讚

    「聽人說帶病投保,只要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會理賠囉!😈」
    小心!⚠這句話其實錯的離譜!還不了解的人,務必要看此篇以免遇到理賠爭議哦!

     
    》》帶病投保,撐過兩年,保險公司會理賠?

    --
    📣 保險好書九折優惠中 ➡ http://bit.ly/2e6Twjt
    🌈 新功能十分鐘健檢保單 ➡ http://bit.ly/2p8B1wy
    📢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考照班 熱烈報名中!➡ http://bit.ly/2wpDLc1

  • 保險法64條解釋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6-09 23:06:03
    有 0 人按讚


    Sos-10 『犯罪行為無權駁回合法』,利用公函為犯罪工具,只能證明公門敗類無法無天。
    壹、『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行為:
    一、『納奸察院』張博雅的回覆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
    主旨:據訴,為渠於93年間即無能力及意願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詎貴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竟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將渠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之保險費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仍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說明:
    〈一〉相關文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
    〈二〉陳述人指訴,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且無意願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即有權力拒絕參加上開保險等事,《是否適法法?請一併參酌。》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杜 鳳 龍君、本院監察業務處
    張博雅〈蓋章〉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犯罪說明:〈依『犯罪公函』相對位置做說明〉
    主旨部分:
    1、其內容與院台業五字第1040160831號完全相同,可見監察院長工作多輕鬆。
    2、《『納奸察院』張博雅並無職權將自己的本分交由『造孽福利部』執行;『造孽福利部』也無執行『納奸察院』的權力,蓄意失職!已是犯罪行為。》
    說明部分:
    〈一〉部授保字第10400000640號函是份犯罪公函,詳述於sos-9
    〈二〉《『納奸察院』張博雅,竟然表明聽命於『造孽福利部』》
    1、『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在陳訴書中是被陳訴的機關及公務人員,竟然交由它指示,這種亂倫的行為,只有公門敗類做的出來。
    2、『納奸察院』張博雅竊佔監察院長一職,理知懂法,卻在文中以文盲姿態,暗示『造孽福利部』針對部分內容扭曲法條,已屬教唆犯罪。
    3、 既然『納奸察院』張博雅不願執行公權力,以預防公門敗類的墮落,那麼就已無職權待在監察院,請速離監察院,以免玷汙監察院。

    貳、『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行為:
    一、『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
    主旨:有關 台端陳訴遭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強制扣取補充保險費及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損及權益等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4年4月27日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轉台端104年4月9日陳訴書辦理。
    〈二〉有關 台端陳訴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扣取補充保險費及以地區人口身份加保,並追溯5年保險費及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等情,本部及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已多次函復在案,不再贅述。
    〈三〉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2〉《「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四〉〈1〉《查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3〉《複查前揭條文》,〈4〉《『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係指對於重新設戶籍之國人,其重新取得健保資格之條件規範,如其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者 ,於設籍日即取得投保資格;倘超過二年均無加保紀錄者,則須從設籍日屆滿6個月之日使具健保加保資格。》是故,台端所稱〈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即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顯屬誤解,且〈6〉《於法不符》。
    正本:杜 鳳 龍
    副本:〈7〉《監察院》 〈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校對章〉
    蔣炳煌〈蓋章〉》

    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犯罪公函﹝依相對位置及〈編號〉《做說明》﹞
    說明:
    〈一〉院台業五字第1040701738號函的內容,無視本人所提供的犯罪證據及證明證據〈詳述於sos-9〉,已是犯罪公函。
    〈二〉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勒索、侵占財物、、、的犯罪行為,在未針對本人所提意見做說明下,已是承認犯罪行為,當然不再贅述。
    〈三〉内容證實:
    〈1〉《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2〉《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故相對地應解釋為,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且『喪失投保資格』。
    〈四〉“查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正確內容:
    〈1〉《第1條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
    内容證實:此條文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犯罪集團』,理由是,只有『健保犯罪集團』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健保是強制性醫療義務,不能有藉口,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足以證明『健保犯罪集團』的背信、侵占財物及權利的犯罪行為。》
    〈2〉《符合加保資格之保險對象,『想要參加健保』,均應依法以適當身分投保;『不想要參加健保』者,無須被迫加保。》
    〈3〉《複查前揭條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 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且其中的「或」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選擇的權力。 》
    〈4〉《『重點在於民眾有決定的權力』,不是『健保犯罪集團』脫褲子放屁的解釋就可否定的。》
    〈5〉《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且『喪失投保資格』,顯屬『正解』。》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二、不具第8條或第9條所定資格者。
    第14條『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内容證實: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是有規定,並非『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妄想有權力決定民眾參加與否。
    〈6〉《相對於『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強盜勒索、侵占財物、、、一再重複的犯罪行為,不僅「於法不符」且惡貫滿盈,已到了罪該萬死的地步。》
    〈7〉《副本接受人『納奸察院』張博雅,既然承認『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法行為,自然成為共謀罪犯。》
    〈8〉《依舊經『造孽福利部』蔣丙煌蓋章,再交由『健保犯罪集團』蓋核對章、寄出!上級單位仍然聽從下級單位的命令,擺明似『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是『造孽福利部』蔣丙煌的爸爸,而『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又是『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爸爸》
    由於部授保字第10400000960號的內容「從頭至尾、由內到外」都是犯罪行為,『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及『納奸察院』張博雅的異常內容與行為,很明顯就是蓄意不處理,且承認共謀。

    叁、其他證明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及『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一〉人民可做決定的法條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64條 本法第84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内容證實:此條文應為投保單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非『健保犯罪集團』自把自為強迫被保險人加保,且其中的「拒」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決定的權力。
    〈二〉『健保犯罪集團』的犯法行為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內容:
    第58條 保險對象『依第13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内容證實:『健保犯罪集團』對於沒有應履行之義務對象,也不能索取健保費。
    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內容:
    第27條 符合本法第15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投保單位『依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申報應辨手續。
    内容證實:『符合規定』之投保,應有“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證明文件影本”,但『健保犯罪集團』常習慣於竄改民眾的納保資料,故都無相關資料。

    肆、刑事訴訟法的法條: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4、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犯法說明:本人提供了許多『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證據,但『納奸察院』張博雅都無視它們的存在,已屬『湮滅證據』;而接受『造孽福利部』以『健保犯罪集團』一再重複的犯罪公函已屬『偽證』。

    第159_4條 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犯法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之犯罪公函,都已經是它們的犯罪證據。

    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內容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國民,知有人犯罪,都有義務出來提告。
    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內容說明:『納奸察院』張博雅、『造孽福利部』蔣丙煌、『健保犯罪集團』黃三桂的犯罪行為,其他相關單位的公務員也有義務出來提告。
    伍、很難想像竟然被縱容二十年的犯罪行為!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工作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財產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身體自主醫療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居住自由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生存權!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家庭!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戶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有國籍!
    不參加健保,不能住台灣!
    以上之犯罪行為,怎麼看都是強盜、土匪的犯罪行為!

    陸、近來又有相同的犯罪手法〈長照保險法〉產生,歪腦筋已動到無經濟能力的後代子孫,接著又轉嫁到其雙親,到時有多少雙親因懦弱且不堪生活壓力而遺棄或孽死自己兒女的不幸事件。
    而既得利益者都是那些有權、有勢、有錢的『大戶人家』〈簡稱『大家』〉,只有它們有機會長命百歲,在它們不肖子女不願履行做兒女應盡的孝道下,享受不勞而獲。
    那些樂與人分享的好人,早在不公、不義的社會下被害死,而他們才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石。
    請各界能人達士及健保受害者,勇於團結提告。
    〝如有人想團結提告,請與我連絡〞。
    杜 鳳 龍〈Sos-1至 Sos-9內容請參考臉書〉
    桃園市〈區〉中山路1216巷28弄1號3樓
    電 話:03-3922030

    E-mail:duhterking@yahoo.com.tw
    日期:民國1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