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法64條爭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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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保險法64條爭議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時事更新 媒體報導,健保署8/31表示,9月1日起,除「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外,包括人工水晶體、特殊材質生物組織心臟瓣膜、淺股動脈狹窄塗藥裝置、特殊功能人工心律調節器、複雜性心臟部整脈消融導管等7大類醫材,都將改以院所費用極端值管理。 醫療院所「收費百分位」的概念為,將同樣醫材在各醫療院所的收費從低...

  • 保險法64條爭議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01 19: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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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更新
    媒體報導,健保署8/31表示,9月1日起,除「冠狀動脈塗藥支架」外,包括人工水晶體、特殊材質生物組織心臟瓣膜、淺股動脈狹窄塗藥裝置、特殊功能人工心律調節器、複雜性心臟部整脈消融導管等7大類醫材,都將改以院所費用極端值管理。
    醫療院所「收費百分位」的概念為,將同樣醫材在各醫療院所的收費從低至高排到100,若設定好這百分位的門檻,超過就是極端值。
    極端值的計算是以6月15日前登錄在醫材比價網的費用和各公會的共識的極端值收費百分位,計算出極端值的價格。
    以人工水晶體為例,依據不同功能有7種等級的極端值,依序為3萬856元、4.5萬、7.5萬、8.5萬、9萬和11萬,各醫療院所像民眾收取健保給付以外的自付差額,不得超過該功能所屬等級的極端值。
    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副組長黃兆杰表示,健保署已經請各醫學會針對不同醫材訂出不同的銷售極端值。
    黃兆杰表示,健保署已發文通知超過極端值的醫療院所,需於9月底前改善,相關的醫療院所可以說明理由,否則得調整費用,目前健保署也正在研擬針對未配合做適當費用條診的院所相關懲處規範。

    #醫界反應
    醫師蘇一峰在網上直指:「自費醫材上限,本宣布說無限期停止,公告一天即上路,過程黑箱手法粗暴,除了保險業獲利之外,全民健康連帶受影響。」

    #PTT網友反應
    醫材自費上限爭議懶人包(最新進度)
    就在今天8/31
    咱們的政府直接公告自費醫材上限政策明天9/1上路
    於是我建議各位 以後身體不要出事啊
    然後各位醫生 原本用高級醫材能一下子解決的刀
    變成傳統刀搞好幾小時可能也是常態了啊

    #北小編喃喃自語
    自費醫材.捲土重來了嗎?
    不管你是一般民眾還是保險業務員,這個熱議超過2個月,活了又死、死而復生的政策,怎能不可了解下一步?
    究竟,該怎麼因應變化中的自費醫療項目?
    若要投保,分散「醫不起」風險,有哪些注意事項?

    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在台灣最知名醫療雜誌《康健雜誌》的專欄,與您分享觀點:
    【投保眉角:買了醫療險卻派不上用場?投保前必看4重點】
    台灣有全民健保,但據衛福部統計,2018年台灣每人經常性醫療保健支出為4萬7千元,是20年前的2.53倍。而這並不含健保費。

    從這些數字看來,相當程度可以解讀成為:台灣數十年薪水漲得不多,國人其他開銷省吃儉用,收入卻被醫療保健費用吃掉。

    有健保,為何經常性的醫療保健支出反而變成20年前的2.5倍?

    除了長壽因素,拜醫藥科技進步之賜,更好的藥物、儀器及材料問世,是將醫療費用推向新高的主因,而許多費用是健保不給付的項目,這個時候,民眾只剩下兩條路走:
    一是接受健保給付的醫材、藥物和手術,
    二是用商業保險來補足缺口。

    在面對科技的進步,許多舊醫療保單會出現盲區。但是,從這些盲區,我們可以找一個可行方案,妥適規劃未來5〜10年的醫療保險。

    以下4件事,是避免因為時空改變,保單出現盲區,你該做的事:

    1.一次性的高額保險給付不能少。
    2.雙實支實付保單,至少一張可副本理賠。
    3.優先選擇門診手術為承保範圍及不受比例限制給付的保單。
    4.雜費項目給付,宜採概括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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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
    #自費
    #醫材
    #費用極端值
    #保險
    #醫療風險

  • 保險法64條爭議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25 15: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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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請大家多留意健康,減少外出的時間,如果在家待著無聊,我們就來研究一下最新判決。

    投保主契約時有不實告知的情況,一段時間後投保健康險附約,保險公司發現後主張,主約有不實告知,發函解除「附約」,主約沒有一併解除。問,保險公司的主張有理由嗎?

    本件的案情大致上為:被保險人投保增額終身壽險時,隱匿葡萄胎、終止妊娠併發遲緩或過量出血、子宮平滑肌瘤、未明示側性卵巢良性腫瘤等病症,完成投保後四個月左右,又加保健康險。於請求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不實告知的情況,依保險法第64條發函解除附約,沒有一併解除主約。

    被保險人認為,她是在投保主約時有不實告知,保險公司不能主張解除附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認為,不管主約和附約是否都是獨立的契約,但是在附約上面已經有寫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簽訂附約的時候,應該就主約內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據實告知,也就是說,附約已經將主約中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爰引為附約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並約定應就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據實說明。

    所以,在投保附約的時候,如果之前的主約要保書所詢問的健康事項內容有變更,卻沒有在投保附約的時候為告知,或自始就未據實填寫,就屬於在附約投保時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

    因此,法官判決被保險人敗訴。之後,因為被保險人沒有提出上訴,這個案件就此確定。

    #保險理賠爭議
    #保險法第64條
    #不實告知
    #主約與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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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法64條爭議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22 2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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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時未誠實告知健康情形一直都是理賠爭議大宗,帶病投保的惡意保戶更時有所聞,以致金管會還在2019年10月中旬再度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接獲民眾因既往症問題衍生的保險理賠爭議,「保戶如果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但其實並不是有爭議的保戶都是不誠實投保,有些爭議也很難追溯到底是保險公司、保戶,還是醫師導致的問題。

    原因是,許多醫師給藥必須符合健保請領標準,因此在病歷上常用「疑似」兩字撰寫出非常多的疾病名稱,但病患可能實際上並沒有那些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