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法107條之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險法107條之1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險法107條之1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險法107條之1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67的網紅政經八百,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保險法107條之1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40:32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號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號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

  • 保險法107條之1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2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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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五名學生,搭乘普悠瑪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5 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事件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 保險法107條之1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27 19: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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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延伸分享

    幾個月前,媒體報導了一個案例,父親為要保人,剛滿七歲的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投資型保單500萬,將近十年,投資虧損連連後,父親主張女兒的簽名是自己代簽,依照保險法第105條,契約無效,要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保險契約無效,且父親在簽女兒姓名時,保經公司的業務員在場,因此更近一步認定保險公司在訂約時就算知道契約無效,應該從那時候就該返還保險費,再外加將近十年的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子被我選為讀書會的解析案例,詳細解析保險公司的攻防策略以及保險業務人員在這樣情況下的法律地位,該如何應對,引起北中南三地的學員們在課堂上熱烈的討論。

    剛剛有一位保險業的資深人員跟我分享一個相關的判決。我覺得很棒,趕快跟所有的朋友分享。

    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255判決中,媽媽是要保人,二個兒子是被保險人,一樣是投資型保單,一樣主張被保險人非親簽,招攬保單的業務還被兒子控告刑事偽造文書罪,後經調查,媽媽承認買保單的時候不敢讓兒子知道,業務也說媽媽要拿會去給兒子簽名,她不知道沒有親簽,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份。

    這個案件法官依樣認定保險契約無效,保險公司該返還保險費,但同時法官認為,兒子再刑事偽造文書案件中有說:因保險含有基金型的,所以後來造成虧損,所以我們不要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簽名的保險,才會提告等語,再參以媽媽遲至訂約後3 年後即100 年7才提起本件返還保險費訴訟,主張保險契約因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依保險法第105 條規定而無效等情,又無證據證明招攬的業務人員知到被保險人非親自簽名。

    媽媽顯然有為訂立契約而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即隱瞞被保險人未同意之事實,則保險公司主張因信其契約成立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245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規定,向要保人請求賠償有理由。

    保險公司可以用這個損害賠償債權,跟返還保險費的債務抵銷。

    讀書會的腦力激盪法則:只要有問題出現,就一定可以想出答案。夥伴們,加油!!!!!

    前後兩個案例出現不一樣的結果,重點在業務人員於招攬時知不知道被保險人非親簽,影響了法官的觀點。

    #保險招攬
    #被保險人親簽
    #締約上過失

  • 保險法107條之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6-03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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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信託
    🔜 http://qr.angle.tw/d90

    💡法領域:保險法

    ✔關鍵字:#保險利益、#保險金信託、#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107年4月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增訂保險法第16條之1,有鑑於現行保險金的信託,因信託業者並無保險利益無法直接成為要保人,難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之後保險受益人(即信託受益人)的保障,為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受益人權益保障,修正保險法增訂第16條之1明定,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共同約定於保險事故後匯入指定信託帳戶。

  • 保險法107條之1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10-01 13:19:08

  • 保險法107條之1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10-01 13:10:45

  • 保險法107條之1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10-01 1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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