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號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號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號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號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號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號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師生,搭乘普悠瑪號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三名學生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號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3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號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保險法105條修正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普悠瑪意外發生後,除了事故究責外,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後事更是重中之重。
歐珀今日與余宛如委員等人提出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希望在兼顧道德風險的前提下,設上限的給付喪葬費用,給罹難者家屬較合理的損失填補。
在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0206大地震,或是近期的普悠瑪事故,都可以看到許多未滿15歲的孩童去世後,因保險法107條的規定,家屬僅能收到加計利息的已繳保費,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也顯現過去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
歐珀會和余宛如委員一起積極爭取這項法案修正,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一些缺憾。
#普悠瑪事件 #保險法107條修正
保險法105條修正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普悠瑪意外發生後,除了事故究責外,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後事更是重中之重。
歐珀今日與余宛如委員等人提出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希望在兼顧道德風險的前提下,設上限的給付喪葬費用,給罹難者家屬較合理的損失填補。
在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0206大地震,或是近期的普悠瑪事故,都可以看到許多未滿15歲的孩童去世後,因保險法107條的規定,家屬僅能收到加計利息的已繳保費,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也顯現過去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
歐珀會和余宛如委員一起積極爭取這項法案修正,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一些缺憾。
#普悠瑪事件 #保險法107條修正
保險法105條修正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會期的優先法案出來了,有原民三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很好,這下要開工啦!(捲袖子)
今天的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的新聞稿。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達成優先審議法案共識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今(12)日在行政院召開,由副院長林錫耀及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共同主持,與會人員包括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成員及督導相關法案的政務委員、秘書長陳美伶及主計長朱澤民等人。會議除由陳秘書長就優先法案進行整體說明外,朱主計長也針對預算案進行說明,並提醒去(104)年國營事業預算尚未通過。會中達成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優先審議之重大法案共識,亟需審議通過者計有法律案32案、預算案2案,以落實蔡總統政見,發展經濟、安定社會、照顧弱勢等。
本會期優先審議法律案有32案,包括:
1. 住宅法修正草案;
2. 住宅租賃條例草案;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
5.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
6. 電業法修正草案;
7.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8.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2條、第62條修正草案;
9. 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
11. 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
12. 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民進黨團版);
13.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
14.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15.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16.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7.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8.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9. 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條修正草案;
21. 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2.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3.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4. 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
25.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26. 公路法修正草案(提高對Uber之裁罰金額);
2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8.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9.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
30. 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1條條文草案;
31. 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32. 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
預算案計2案如下:
1.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2.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最後,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達成共識,未來在會期中,行政院與民進黨團會持續討論與協商,適時增減優先審議之重大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