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台灣人平均一年會花上15萬元購買保單,而在這15萬元的額度裡,我想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父母幫子女購買的保單吧?父母親的愛真的好偉大🥰~~
但是大家有想過嗎?為什麼父母可以幫子女買保單,而不用子女親自購買呢?而子女可以反過來幫父母買保單嗎?或是兄弟姊妹之間互相幫對方買保單呢?☹
雖然「...
根據新聞報導,台灣人平均一年會花上15萬元購買保單,而在這15萬元的額度裡,我想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父母幫子女購買的保單吧?父母親的愛真的好偉大🥰~~
但是大家有想過嗎?為什麼父母可以幫子女買保單,而不用子女親自購買呢?而子女可以反過來幫父母買保單嗎?或是兄弟姊妹之間互相幫對方買保單呢?☹
雖然「買保單」只有簡簡單單的三個字,但是在法律上的概念可是有點複雜。也就是有「要保人」(EX.父母)因為對於某些人(EX.子女)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關係,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事故,而造成自己有所損失之時,這時候才能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他人購買保單。
那麼要具有哪些關係,才能夠名正言順地幫對方買保單呢?😅
依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是基於親屬關係,只能夠以「家屬」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
這裡所指的家屬,並不是只要有親戚關係,三叔公五嬸婆都可以幫你買保單喔!法律上的家屬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所以媳婦與公婆同住的話,可以以對方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但是如果已出嫁的女兒未與父母同住的話,那麼即使是直系血親,也沒有辦法幫對方買保單了。😇
看到這邊,比較腹黑一點的人可能會聯想到一些社會案件,像是婆家虐待媳婦,卻還以媳婦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夫妻之間幫對方購買鉅額保險後痛下殺手等案例。🙃
沒錯!這樣的事件以前曾經發生過,未來也有可能繼續發生,所以在保險法第105條也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所以無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什麼關係,一律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名,以避免發生這類社會悲劇事件。🙃
至於最近很紅的防疫保單,不知道大家都買到了嗎?有沒有發現就算買到了,有些情況保險公司還是不理賠的喔!想知道到底是什麼情況拿不到理賠,記得今晚八點準時收看瑩真律師的頻道囉!
保險法第111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保險法第111條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遠雄新莊建案大滯銷遭罰100萬?說好的實價登錄2.0呢!
前陣子有個值得大家關注的新聞:新莊副都心由「#遠雄 人壽」投資的建案,被金管會開罰100萬並要求限期賣光。大家當然可以質疑,金管會只罰100萬是不是太小看遠雄了,但這裡要帶大家關注的,其實是「限期賣光」。
先來一點點硬知識。《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業對於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結果遠雄無法在時效內達成賣出的目標,因此被罰。
重點是,金管會不僅開罰,還順便公佈了這建案目前的銷售狀況:「總戶數200戶,賣了一年多至今仍剩下約170戶,即8成5尚未賣出。」,意外成為台灣破天荒 #第一個被政府公布實際銷售情況 的建案。
等等,內政部不是早就有「實價登錄」系統,可以讓想買房子的人掌握 #價格 和 #銷售狀況 了?怎麼變成金管會是破天荒呢?
原來,現有的實價登錄1.0,其實允許預售屋在「整個建案代銷完畢」後再上傳交易資訊,現實上往往都是三到五年後的事了。換句話說,現在大家去買預售屋時,不僅看不到「該建案其他物件的成交價」,更無法查證如業者所說「只剩一戶,要買要快」到底是真的,還是用飢餓行銷來哄抬房價的話術。
正是為了解決這個制度漏洞,讓房價更即時更透明,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推出了「實價登錄2.0」,要將預售屋交易資訊的登錄時間,改成「交易30日內」,讓大家買預售屋時,可以有即時透明的資訊可以參考。
遺憾的是,如今在立法院臨時會等待審查的「實價登錄2.0」同名修法,在建商放話要讓這項重要改革下架之後,還真的就自我閹割成原來「預售屋價格不透明,業者話術空間超大」的版本。好好的實價登錄2.0「地政三法」的修正,現在只剩「免除地政士登載責任」這部分。如果真照這個版本通過,預售屋價格透明恐怕遙遙無期。
面對長期住宅市場交易的不透明跟惡性炒作,我們絕對支持實價登錄2.0完整修法,這也才是真正落實蔡總統2016年所提出「住宅三箭」重要政見。這禮拜四,歡迎各位來一同討論,實價登錄2.0這法案的脈絡,以及高房價如何解。
「實價登錄2.0如何玩真的?台灣高房價有解嗎?」
⚠️請注意這場是禮拜四,非禮拜日⚠️
報名表:https://forms.gle/7RTYouhGcSNVNQVx8
時間:6/27(四)19:30
地點:地點:時代力量中央黨部(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15號2F-1)
主持人:
李兆立|時代力量發言人
與談人:
邱顯智|時代力量黨主席
彭盛韶 |時代力量智庫副執行長
黃益中|台灣居住正義協會理事長
延伸閱讀:
「遠雄遭罰與房市的『國王新衣』——實價改革未竟的苦果」: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838/3889775
保險法第111條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了避免出現保險詐欺等問題,保險公司通常也不太敢收這樣子的保單。因此在承保前都會針對受益人與要保人的關係進行調查,如果要保人指定了一個毫無關係的第三人作為受益人,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承保。
但這樣的實務運作只限於『投保時』,由於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保險契約中『變更受益人須經保險公司批註同意』的條款增加保險法第111條所沒有的限制,限制要保人權利的行使,依保險法第54條之1第2款規定,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752號判決)因此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成立以後,透過『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方式,讓毫無關係的第三人成為保險受益人是完全有可能的。」
【《鈴木家的謊言》今天上映!】
電影《鈴木家的謊言》從鈴木家的繭居族哥哥自殺、媽媽因打擊過大喪失記憶開始演起。描述一家人在編造出哥哥到阿根廷工作的謊言後,所衍生出的一系列有趣事件。
這部電影中除了著重描述鈴木家每位成員在哥哥死後的自責、及家人之間的親情以外,也藏著一些我們必須要知道的法律問題喔!究竟是什麼議題呢?就讓我們來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