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受益人變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險受益人變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險受益人變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險受益人變更產品中有7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13號星期五的今天,邀請 #王者精選的支持者 一起上線聽課!沒想到上班日的下午還吸引超過350人同上,甚至看到有同學邊開車邊聽課,好替這幾位同學捏一把冷汗💦 #今天聊的案例是 👉《王者精選 P.33 案例四 》 📖 難度等級:★★★☆☆ 三顆星 📖 爭點探討:#用遺囑拋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 ...

保險受益人變更 在 Hao Hui-Chuan / 郝慧川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10-16 13:37:11

大家好,一段時間沒提醒大家了,記得 10/17 是什麼日子嗎?那些說是自己生日的人,你們的生日禮物來了。沒錯,當天就是我的中南部簽書會! / 第一本書有許多人問:「怎麼沒有中南部場?」真的很不好意思,因為種種原因辜負了中南部的讀者,這次為了彌補當年的錯誤特地追加了台南、台中兩場,都在 10/17 當...

  • 保險受益人變更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3 18:57:06
    有 258 人按讚

    在13號星期五的今天,邀請 #王者精選的支持者 一起上線聽課!沒想到上班日的下午還吸引超過350人同上,甚至看到有同學邊開車邊聽課,好替這幾位同學捏一把冷汗💦
     
    #今天聊的案例是 👉《王者精選 P.33 案例四 》
    📖 難度等級:★★★☆☆ 三顆星
    📖 爭點探討:#用遺囑拋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 演練:實戰上常遇到的 保險法x民法的交錯問題!
     
    #有跟到?#沒跟到?
    👉 沒關係,有書的夥伴不妨讀完後想想這道 #課後思考:
    🧠 如果這件案例的當事人寫遺囑說要將保險理賠金改成給前夫,效力到底是受益人的變更,還是民法上的遺贈?
     
    ▪️▫️▪️▫️▪️▫️▪️
    最後,幸好今天網路、聲音都給力(除了中間小小斷掉,下次要買綠 #乖乖 放在電腦上),同學們也超專業淡定!
     
    經過這次直播,你是不是也覺得 #讀判決 變得更快更好上手了呢❓❓
    謝謝大家,週末愉快!!!我們下次見!

    #第一次試驗近400人同上線上課,#每位同事要hold一百多人
    #結束後終於可以去壓驚了

  • 保險受益人變更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2 23:37:55
    有 262 人按讚

    與其乾著急,不如預先做財務安排,才能保障子女的生活。

    有網友提到,有一個媽媽放心不下女兒,女兒會亂花錢,女兒的兒子(孫子)已經成年了,希望孫子照顧他的媽媽。

    這個外婆(媽媽)因為染病過世了,她的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她唯一的女兒)取得,遺產也由這個女兒全部繼承。

    周圍長輩很擔心這個女兒亂花錢,所以勸她把銀行存摺、房屋權狀交給孫子保管,沒想到,這個女兒竟然把銀行的帳戶重新更換印鑑,另外土地權狀雖然名字是孫子的,但是正本權狀在女兒那邊,不知道該怎麼辦?

    照著法律辦就是了!

    土地權狀是孫子的,就算權狀被別人拿去,也沒有辦法過戶,這點不用擔心被這個女兒賣掉土地。如果需要把權狀拿回來,就寫存證信函,或提民事返還權狀的訴訟就可以了。 

    比較令人擔心的是,這個會亂花錢的女兒變更她自己的銀行帳戶印鑑,並沒有違法,長輩或親戚朋友在法律上,無法阻止花用自己財產。

    我們只能替他禱告,遺產不會太快被花光!

    既然我們早知道這個女兒拿到遺產會亂花,為什麼我們不願意預先做安排呢?

    其實只要把保險的受益人做更改,例如指定受益人為孫子,並且立遺囑給孫子繼承大部分財產,其餘財產用信託的方式,逐月支付生活費,這樣不是很好嗎?

    像是梅艷芳,他就擔心他的媽媽亂花遺產,設立遺囑信託,讓他媽媽可以安穩地度過餘生。

    既然要愛,那就多費點心吧!

    #遺囑
    #遺產
    #心安傳財富
    # 恩典來守護
    #信託
    #梅艷芳

  • 保險受益人變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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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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