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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侵害隱私權產品中有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5萬的網紅PanSci 科學新聞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用 APP 監控病人接觸史,怎樣才不算侵害隱私權? 挪威政府曾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卻遭到主管機關宣告禁用!是因為主管機關認為防疫手段也需要符合歐盟原則:首先, #公眾溝通責任 ,挪威政府應讓人民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還是研究分析? 另外,根據 #...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詳政府原本規劃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引發外界質疑是否侵害隱私權、人權,宣布暫緩政策。國際特赦組織研究發現,使用數位身分證產生的數位足跡,會提升國家系統性監控,以及追蹤個人能力。立委認為必須修正個資法、制定專法;民團則建議政府推動數位身分證前,先進行個資保護衝擊評估。 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
侵害隱私權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9-21 09:11:36
#週末收心法律小知識時間 👩🏻🏫👩🏻🏫👩🏻🏫👩🏻🏫👩🏻🏫👩🏻🏫👩🏻🏫👩🏻🏫 ✅吸毒被抓,竟然得到不起訴處分? 有住戶向警方檢舉鄰居音樂太大聲妨害住戶安寧,警方到場後,發現屋內的地上疑似有毒品吸食器,進屋查看,未出示證件也沒有跟男子說會搜索,結果進屋後就發現男子的確有...
侵害隱私權 在 有話好說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06 14:56:27
🙉刑法不再抓猴?#通姦除罪化 釋憲明揭曉! 🇨🇳 2878:1 人大通過 #港版國安法! 【#有話好說】2020.05.28(四) . #通姦罪 應該繼續存在嗎❓民間倡議多年的「通姦除罪化」將在明天公布釋憲結果,到底通姦罪存在的理由,以及為何可能 #違憲? . 事實上,多年前 #大法官 也曾針對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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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隱私權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8-13 15:19:28詳政府原本規劃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引發外界質疑是否侵害隱私權、人權,宣布暫緩政策。國際特赦組織研究發現,使用數位身分證產生的數位足跡,會提升國家系統性監控,以及追蹤個人能力。立委認為必須修正個資法、制定專法;民團則建議政府推動數位身分證前,先進行個資保護衝擊評估。
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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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隱私權 在 PanSci 科學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用 APP 監控病人接觸史,怎樣才不算侵害隱私權?
挪威政府曾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卻遭到主管機關宣告禁用!是因為主管機關認為防疫手段也需要符合歐盟原則:首先, #公眾溝通責任 ,挪威政府應讓人民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還是研究分析?
另外,根據 #最小蒐集原則,非確診者的資料不該被上傳;並且應該採用 #更小侵害的手段,例如台灣「社交距離 APP」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不使用更精準的 GPS 資料。
在個資數位化的現代,台灣透過什麼方式確保個資不被濫用?
*本文轉載自合作夥伴 研之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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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當 AI 遇上公衛,是如虎添翼,還是充滿危機?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5439
用防疫心態,面對資安威脅——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蕭旭君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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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氧 App 怎麼量?會有資安疑慮嗎?
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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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隱私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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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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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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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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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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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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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隱私權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府原本規劃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引發外界質疑是否侵害隱私權、人權,宣布暫緩政策。
國際特赦組織研究發現,使用數位身分證產生的數位足跡,會提升國家系統性監控,以及追蹤個人能力。立委認為必須修正個資法、制定專法;民團則建議政府推動數位身分證前,先進行個資保護衝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