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侵害著作權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侵害著作權英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侵害著作權英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侵害著作權英文產品中有3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吳志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到國家音樂廳欣賞樂團的演出,由於防疫,梅花座位更寬視野也好,驚喜發現 #葉佳修 老師也在現場。葉老師是十分了不起的創作家,作詞作曲、製作編曲演唱,流行樂界各領域的音樂工作,經歷豐沛。一直到現在,老師仍持續創作中。 即使是面臨新冠疫情,有許多優秀音樂人還是一直努力不懈。音樂等藝文產業也是我們本來的強...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情提要【原能會繼續包庇核工幫】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 ➡️過程中,原能會不斷包庇拖延。在3/14質詢時,原能會給的藉口是「經濟部智財局認定研究報告是公...

  • 侵害著作權英文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4 15: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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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國家音樂廳欣賞樂團的演出,由於防疫,梅花座位更寬視野也好,驚喜發現 #葉佳修 老師也在現場。葉老師是十分了不起的創作家,作詞作曲、製作編曲演唱,流行樂界各領域的音樂工作,經歷豐沛。一直到現在,老師仍持續創作中。

    即使是面臨新冠疫情,有許多優秀音樂人還是一直努力不懈。音樂等藝文產業也是我們本來的強項,值得支持。除了有消費行動、改善產業環境外,對產業的相關知識有更多的了解,也是一種呵護。

    就以近期本屆 #金曲獎 年度歌曲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究竟有無 #抄襲 所引起的熱議,正是我們多認識 #智慧財產權體系 ,尤其是 #著作權 相關概念,藉以支持保護產業的最佳時機。

    相較於其他主要智慧財產權類型,例如商標、專利等,著作權有許多不一樣的特色:

    1. 著作權採創作主義,創作完成即取得權利;商標、專利則採註冊主義,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獲准註冊,始生效力。

    2. 商標、專利原則上先註冊者有排他專屬權利;著作權則不排除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皆取得著作權,只要沒有”抄襲”事實即可。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用 #重製 或 #改作 的概念來描述。至於有無違法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法律實務上會用”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來做判定。

    3. 商標、專利的權利人較為單純;著作權則相當複雜。例如我們聽到的一首歌,至少就含有有詞、曲、編曲、演奏、錄音、演唱等著作成分,而最終是以”錄音著作”的形式呈現在世人面前。

    所以,當我們在討論”刻在”到底有無抄襲的時候,不能僅以聽起來某部分很像某首歌的某部分來認定,即使有喚起大家對其他歌的記憶或聯想,也不能直接就認為抄襲。畢竟,我們洗澡時隨口哼唱亂編的旋律,很可能在事後被外人檢驗與某些已發表的歌曲有相似之處,但事實上我們可能根本沒聽過(接觸)那些歌。你也可能會覺得某些曲風的歌聽起來很類似,很多歌甚至可以接來接去還很順耳。所以到底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最後仍然要經司法依前述”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的抽象原則來判定,而這兩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認定都需要經過雙方精細的辯證,恐無一成不變的鐵律(例如幾小節相似或百分之幾相似)。許多前輩音樂人善意的評論或提醒,是基於對藝文產業環境的愛護。而若有進行至司法程序的案子,必須說,可能是既細膩又冗長的過程。

    再者,大家質疑”刻在”抄襲的成分其實是”曲”的部分,評論的對象理應針對作曲者,而非演唱者,只是演唱者比較紅而已。我們常會說這是某人的歌,其實嚴謹地說是某人唱紅的歌,或某人的主打歌,或是某人做的曲。同樣的,為了搞清楚到底有無抄襲英文歌 #Reality ,有人透過私訊問到了Reality原唱者的回應,真是鍥而不捨,不簡單。但我認為如果能問到Reality原曲作者的意見,或許答案會更貼切、更容易被司法機關接受。

    我們也許不用這麼傷腦,就只要敞開心胸多欣賞多支持藝文的創作與演出就好。樂團今年還有實體和線上場次,參考參考喔!

    2021/10/3 (日) 14:30 樂團將再度前往高雄衛武營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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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著作權英文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1 06: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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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多前,女兒第一次放“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我跟女兒說:“好像一首英文老歌Reality。”所以,最近看到吳宗憲也說了相同的話,就稍微關注了這新聞後續發展。

    結果,最新發展相像的歌多達三首,除了副歌有幾句像“Reality”,在主歌還像了“自由が丘”與“主祢是我們的太陽”,相較起來,這兩首旋律似乎像的更多。

    比較疑惑的是整個團隊沒有人意識到這個可能的爭議嗎?

    對“抄襲”的認定,許多人都想的是“故意”,而創作者也是以“故意”的概念在主張,應該他們根本沒聽過這三首歌,那何來“故意抄襲”呢?

    但這侵權的行為,並不是只有“故意”、“抄襲”才成立,仍有因“過失”而侵權的責任。

    智財權上對“過失”的觀點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意思是後進者,必須主動的去瞭解自己的創作是否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所以,即使非“故意”,但事實是相似,那仍屬“過失”。

    著作權沒找到這事,但有判例針對廣告商與業主主張事先不知所合作的創作者侵權乙案,判決是廣告商與業主有“過失”,而有連帶責任。不知道這概念延伸,對主唱盧廣仲是否有關聯,因為他亦是疑似侵權下的受益者。

    這一點就要問著作權法相關的專家了。

    所以,整個與創作、創新有關的法律,為了保障已有的創作者,對後進者的態度是比較嚴格的,你要有“創新”,那你要先了解已有的創作有哪些!就算沒有“故意”,也是有“過失”的責任。

    當然這事是“不告不理”,所以最後也不會有什麼結果。即使告了,業界人士似乎大多覺得告不成。最後,就也只是個“奇聞軼事”罷了。

    但的確金曲獎頒給了這樣的一首歌是“年度最佳歌曲”,我也覺得是會有些爭議。

    創作歌手黃明志的妙喻不錯:「就好像,我不反對整形,也不討厭整形,甚至覺得有些整形的女生很漂亮。但如果她去參加環球小姐,還拿到了冠軍。那就免不了會有人出來說話了…我覺得這可能是憲哥想表達的吧。」

    對這事的想法寫了多些,“創新”要發展,不能只是有“創意”,對法律、既有資訊都必須要有高度的了解,雖然如此會提高了“創新”的門檻,但這世界不就是如此運作的嗎?

  • 侵害著作權英文 在 商業周刊(商周.co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8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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