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併案審理民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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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併案審理民事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

  • 併案審理民事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03 18: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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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為何替性侵加害人釋憲──逆風法官在社會安全與人權界線間的抉擇】https://bit.ly/35ZR0Tx

    #性侵 #強制治療 #釋憲 #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 併案審理民事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1-09 17: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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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聲明】2018-11-09
     
    「友善訴訟環境 保障勞工權益——勞動事件法今日三讀了!」
     
    歷經推動十多年,友善勞工訴訟程序的《勞動事件法》,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了!這是勞工司法人權的大進步,也是時代力量在2015年投入立委選舉時,對選民所做出的政治承諾兌現的一刻!未來,以往勞工在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時,因「#太貴」、「#太慢」、及「#法官欠缺對勞資關係實務認識」等三大問題,終於可以獲得解決。時代力量期許,在本法通過後,可增加勞工在司法程序之談判籌碼,促成勞資平等對話之實現。
     
    時代力量在2015年立委選舉時,提出十四大項的共同政見,其中在「勞動好生活」中,即允諾制訂友善勞工訴訟程序之法案,以期能達致到兩項目標:一、強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強化包括暫時權利保護在內之裁決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強化裁決決定效力,檢討對決定不服之救濟程序,利於受侵害勞工暨工會之權利保障。二、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包括行政與司法,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時代力量黨團並在2016年10月進行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審查時,於問卷中放入「是否贊成設置勞動法院或訂定勞資爭議特別訴訟程序?」一題,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明確表態,並獲兩位被提名人贊成推動之正面態度。
     
    時代力量黨團的《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並於2017年12月29日第四會期提出,經院會一讀並交付委員會,一直到今(2018)年10月11、18日終於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排審,並經兩次黨團協商(10/29、11/06)完成協商,並於今日在院會完成二三讀。
     
    現行的司法訴訟程序對勞工朋友來說存在三個問題:太慢、太貴、法官認定勞資關係實務的認識不足。一、太慢,曠日廢時,勞工即使等到勝訴判決,也早已陷入困境;二、太貴:訴訟費用的擔保金阻擋勞工朋友進入司法程序的障礙;三、法官有法律專業卻欠缺對勞資關係實務的認識。
     
    在審查過程中,時代力量由在學界時即已推動本法甚久的 立法委員 黃國昌 主審,並爭取到:
     
    ➡️
    一、強化調解機制、訴訟程序加速(更快!解決「太慢」的問題)(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爭取到勞動調解程序應於三個月內,勞動訴訟審理應於六個月內終結,這些都是希望能降低勞工朋友需長時間等待不確定訴訟結果的情形,希望加速勞資爭議事件的解決。
     
    ➡️
    二、未來訴訟費用調整的可能(「太貴」的問題)(第十二條):時代力量在審查過程中,提出免徵及依適當級距比例徵收(1000~5000元)的提案,雖然未被採納。但我們提出了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目前裁判費計算方式進行全盤檢討,且若勞工有滿足訴訟救助要件者,裁判費也應該由「暫免徵收」改為「免予徵收」。並獲司法院承諾,民事訴訟法研修會議上將針對此議題進行檢討。

    ➡️ 
    三、確實遴選有經驗的勞動法庭法官(選擇對於勞資關係實務有經驗的法官)(第四條):針對勞動法庭法官的遴選,時代力量要求是「應遴選」而不是僅「應優先遴選」具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以真正選出熟悉且對勞動事件有經驗的法官來進行審理。若只是優先遴選,將可能發生還是由過去審理一般民事案件法官來審理勞資爭議事件的情形。黃國昌委員也於法案審查及協商時提出,應要求法官取得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四、加強勞工聲請移轉管轄法院的權利(便利勞工應訴、起訴)(第六條):當雇主對勞工提起告訴或合意管轄顯失公平時,勞工可以聲請移轉至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但這個聲請如果被法院駁回,原司法院行政院版條文是不能再提出救濟(抗告),後經黃國昌委員爭取,司法院願意調整為勞工有提出抗告的權利。
     
    其他關鍵條文包括:開放輔佐人(第九條);暫免訴訟費用,依訴訟類型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至全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加速調解、訴訟程序審理期限,限定調解程序應於三個月內(第二十四條)、訴訟審理應於六個月內(第三十二條)終結;強化各類保全程序(第四十六條到第五十條),包括訴訟期間之聘僱及工資給付原則等(第四十九條)。
     
    時代力量自創黨以來,戮力履踐的保障勞工權益,促成青年良好的就業環境,這是時代力量創造幸福價值的基本主張與目標。在進入立法院後,更是積極捍衛勞權。當我們看見勞資現場的勞動者,因武器及談判籌碼不對等,又迫於生計必要而只能暗自吞下,這樣的勞動不僅無法保障基本生存,更不會帶來勞動的價值與快樂。勞動事件法今日的通過只是一個開始,時代力量將繼續努力!

    「第九屆勞動事件法(勞動訴訟程序法)法案審查歷程」

    2017.12.29時代力量版本勞動訴訟程序法一讀付委
    https://npptw.org/6jODd5
    2018.09.25司法院行政院版本一讀付委
    https://npptw.org/iXorlW
    2018.04.27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https://npptw.org/VgkEcf
    2018.10.26陳曼麗版本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https://npptw.org/qsYlUC
    2018.10.26蔣萬安版本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https://npptw.org/cuTUMH

    2018.10.11&10.18 委員會審查
    https://npptw.org/7tZNOZhttps://npptw.org/uVdGth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委員會審查報告:https://npptw.org/c421Iv

    2018.10.29&11.06 黨團協商 (併案協商)
    協商結論:https://npptw.org/DdoZlv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
    三、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四、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五、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2018.11.09 院會二三讀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及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 併案審理民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27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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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勞動事件法草案

    作者:管乃茹律師

    行政院於2018年6月21日通過司法院擬具之「勞動事件法草案」,並將於近日會銜送立法院審議。該法是為作為勞動事件審理程序之專法,將以往勞資法庭上不對等之情形納入考量,並加速勞資訴訟進行、減輕勞工訴訟經濟負擔,期望藉此建立對勞工友善的紛爭解決機制,使勞動權益的落實不再是空中樓閣。

    首先,草案重點除了設置勞動專庭,並擴大勞動事件之範圍,將與勞動生活相關的民事爭議,包含工會、建教合作、性別平等、就業歧視、職業災害、競業禁止等爭議,均納入勞動事件之範圍。

    另參考日本法制,規定勞動事件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與具有處理勞資經驗的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促成兩造解決紛爭,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及調解委員全體簽名者,視為調解成立,具有準仲裁(調解轉仲裁)之性質。另當事人不能成立調解,勞動調解委員會原則應依職權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如未經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該方案提出異議者,亦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使當事人明瞭日後訴訟之可能勝敗結果,並兼顧當事人之實體與程序利益之保障。

    為了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包含就勞動事件之管轄,草案規定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其被訴時亦得聲請移送至其選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就勞動事件之裁判費、執行費,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將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計算由10年降為5年,並明定勞工及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其裁判費二分之一)、執行費(就執行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及保全處分擔保金額(明定勞工或工會為選定之會員及視為選定之併案請求權人就特定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以減輕勞工訴訟經濟負擔;就勞動事件之舉證責任,明定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有提出之義務、關於工資之爭議,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以減輕勞工之舉證責任。

    另訂定特殊類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於勞工所提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如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進行中,如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程序中,如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法或違反契約之虞,且雇主依勞工原職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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