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何謂既成道路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何謂既成道路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ercury1011 (秋葉)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請問有關既成道路的...
※ 引述《packing33 (33)》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家在山區的道路兩旁有一些地
: 後來公所整修道路時偷偷的把道路拓寬
: 就佔到我們家的地
: 我們也沒去管他
: 後來公所越整修佔越多
: 我們請公所就把那些地徵收去
: 公所說那是既成道路他們不需要徵收
: 而且我們每個都還要繳那些地價稅
: 問題:
: 我們可以要求公所徵收那些地嗎?
: 或是要求免徵地價稅?
: 要是都不行的話我們可以直接把那些地圍起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先說何謂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是指私人所擁有的土地,經過長久時間(確切年代不可考),
供一般大眾通行,久而久之,該地成為公用,
但所有權仍屬私人之土地。
公所若主張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5號、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435號判例
需具備下列三要件:
一、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
二、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其三,須歷經年代久遠未曾中斷,以時日長久,
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00號見解: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
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
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
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
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公所對使用該地,既不徵收又未設補償措施(or規定)
所以,目前原po有兩個方式
1.出具土地所有權狀、歷年之地價稅稅單
再次向公所提出徵收或補償之要求。(要嘛還地,要嘛就徵收or免稅)
(可行方式是發公文向公所請求,或是委託代書辦理)
2.原po家人所有的土地(道路用地部份)是否屬於既成道路,
應提起"確認某土地公用地役關係成立"之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
並合併請求"其他財產給付"(行政訴訟法第7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30.135
※ 編輯: mercury1011 來自: 59.112.230.135 (06/01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