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任用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任用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eroming (keroming)看板Examination標題[問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任用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55:33
【雙重國籍,就不能擔任醫師?】(不好意思富堅了快兩個禮拜,趁明天搞不好會有新的釋字前先給大家看一下!) - 是的,在目前大法官最新的釋字768號解釋,大法官就是認為現況底下法律規定, 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不可以是雙重國籍的! - 但究竟是發生甚麼事呢? - ★事情是這樣的.... 我...
大家好,
我想請問關於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的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我一直弄不懂這個邏輯,他和第一款的經過高考及其它考試的人員有何差別?
是否有實例可舉?
第六項中的資格也是差不多的疑問,請問有人可以替我說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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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內的兩款資格: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
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六年者。
我的疑問是第二款裡面所敘述的是何種實例?
因為就算以升官等訓練取得薦任資格最高也只能升至八職等以下,若要升至九職等,
還是需要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那麼也就符合了第一款裡的資格。
所以我實在不明白第二款資格裡指的是哪一種情況。
或是我有甚麼地方忽略、觀念混淆,還請糾正我,這地方一直有疙瘩想弄清楚,
謝謝了~
※ 編輯: keroming (36.224.195.193), 06/06/2016 0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