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回「俐媽新聞英文」的用字比較著重於各外國媒體針對台灣大選的用字整理,其中以「de facto (ph.) 事實上的」為最多媒體使用的字,可以多學習哦!
感謝 @luarnwei 匯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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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俐媽新聞英文—台灣大選篇Part 2:
• laud (v.) 讚美...
這一回「俐媽新聞英文」的用字比較著重於各外國媒體針對台灣大選的用字整理,其中以「de facto (ph.) 事實上的」為最多媒體使用的字,可以多學習哦!
感謝 @luarnwei 匯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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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俐媽新聞英文—台灣大選篇Part 2:
• laud (v.) 讚美
• Indo-Pacific 印太地區
• unrelenting (a.) 無情的
• stellar (a.) 顯著的
• bipartisan (a.) 代表兩黨的(常指美國)
• qualm (n.) 疑慮
• stubbornness (n.) 堅強
• electorate (n.) 全體選民 [總稱]
• cap (v.) 勝過;超過
• campaign rally (ph.) 選舉的造勢大會
• tabloid (n.) 小報,文摘
• contender (n.) 對手
• trump (v.) 勝過,贏
• sweeping (a.) 全面的
• secure (v.) 獲得
• flagging (a.) 衰弱的
• irony (n.) 出乎意料的結果;具有嘲諷意味的事
• thwart (v.) 反對,阻撓
• hail (v.) 向...歡呼;為...喝采
• mandate (n.) 命令,任務
• ambiguous (a.) 模稜兩可的
• anarchy (n.) 無政府狀態
• annex (v.) 併吞,強佔;合併
• bastion (n.) 堡壘
——> bastion of democracy (ph.) 民主堡壘
• contingent on/upon (ph.) 視情況條件而定的
• proxy (n.) 代理人;代理委託書
• disproportionate (a.) 不均衡的
• stagnate (v.) 淤塞;腐敗;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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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世界轉播的男英文口譯,是俐媽台大外文系的同學,超級pro級👍🏼!翻譯到味、語速沈穩、從容自若,果然是博士級+教授級+千場口譯經驗的專業累積!
俐媽與有榮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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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俐媽英文教室 #俐媽新聞英文 #俐媽新聞英文台灣大選篇 #俐媽英文教室選舉篇
代理人委託書 在 來趣新北金發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非公開發行公司 #召開股東會 須遵守四大重要指引📝】
每年6、7月正值股東會旺季
因應疫情影響,新北經發局也針對 #非公開發行公司 提出相關措施
1️⃣ 8月31日前舉辦,不需提出申請
2️⃣ 8月31日後舉辦,須事先報請經發局核准延期,並最晚於110年12月31日前召開完成
3️⃣ 舉辦線上股東會,須公司章程已明訂得用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否則不得以此方式召開
4️⃣ 舉辦實體股東會,包含股東、主席、議事人員等,全體人數不得5人以上(股東可請代理人持委託書出席並載明授權範圍)。
新北市府呼籲業者全力配合,並做好防疫措施👍👍
實體股東會人員務必:
✅配戴口罩
✅隨時監測體溫
✅酒精消毒辦公場所、使用過的物品
✅落實肥皂勤洗手等,減少染疫風險
相關股東會規定,將持續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滾動式調整
詳情可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https://is.gd/1eNhcS
代理人委託書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實價登錄申報「這部份可以這樣處理」🏠🏠
#實價登錄 買賣案件應由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但委託代理人申報(或更正申報)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並於「委任關係」勾選②者,申報書(及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僅由代理人簽章。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代理人委託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台灣,幾乎沒有一個制度像是自辦重劃,多年來爭議不斷。#程序漏洞百出、#威脅恐嚇不斷、#人頭地主橫行、#主管機關冷眼旁觀、#被害人求助無門。
被迫納入重劃範圍的人民,遇到地方勢力結合開發公司主導的自辦重劃,幾乎是毫無生機。前台中市長胡志強放任的 #長億集團,鼎鼎有名的 #新竹林鄭炒地團,都是血淋淋的案例。
沒想到,面對如此重大的議題,從總質詢到今天內政委員會的質詢,徐部長接連拿出距離比較遠的政策當作回應,更不要說進入土地問題「居住權保障」的核心。
首先,徐部長在總質詢時表示,要用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來解決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過低的問題。
請問徐部長,「提高共有不動產處分門檻」和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關聯是什麼?
在計算市地重劃的同意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和被準用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是用各個共有人的人數和其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來算,根本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狀況。重劃會成立、決議門檻太低,是修〈土地法〉可以解決的嗎?
徐部長今天質詢時,「進一步說明」是要用土地法「提高處分門檻」的「修法精神」,來解決自辦重劃門檻過低的問題。
然而,自辦重劃的問題,並不止是在於「幾分之幾」的門檻,而是對於「不同意的少數」保障不周,以及用多數決侵害少數人權利的問題。
面對這些根本上的問題,還有實務上屢屢出現的悲劇,只在意「比例問題」,恐怕根本沒有面對土地問題真正的精神。
再來是一個涉及會議成本而比較技術性的問題:代理出席。
在比較早期的案例,例如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會的簽到表中,一個人可以代理超過十位會員。除了讓會議流於形式,更讓有心人可以用價購代理書的方式,掌握會員大會。
雖然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在2012年修正後,已經規定「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超過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時,人數、面積都不列入計算,但「十分之一」的標準仍相當寬鬆,充其量也只是需要多找幾個代理人(投票部隊),提高一些會議門檻。
此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大會都不能價購委託書了,涉及人民權益更大的重劃,竟然完全沒有規定?
最後,徐部長認為,自辦市地重劃中,屢屢出現諸如偽造文書、詐欺甚公務員貪污等問題,都是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的問題。
然而,〈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的法規命令,規定得一蹋糊塗、制度失靈。錯誤的政策造成的影響,恐怕比個案貪汙來得深遠。因為這樣的制度,正是這些問題一再發生的溫床。
下個禮拜,我會找內政部來開會研商,來「協助」內政部想起自己的職權,做好自己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