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代收代付收據範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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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代收代付收據範本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很多與觀光相關的產業都哀鴻片野,其中有關旅遊業者部分衝擊應該算是相當大的,因為旅行社向來都是代收代付,一旦解約必須面臨航空公司、飯店業者不給解、而另一邊必須面對消費者解約的要求,因此有人預估這一波疫情之後恐怕會倒五百家旅行社,而政府的紓困方案中,也是優先給予這些觀光產業紓困措施,目的就是希望大家...

  • 代收代付收據範本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6 07: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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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很多與觀光相關的產業都哀鴻片野,其中有關旅遊業者部分衝擊應該算是相當大的,因為旅行社向來都是代收代付,一旦解約必須面臨航空公司、飯店業者不給解、而另一邊必須面對消費者解約的要求,因此有人預估這一波疫情之後恐怕會倒五百家旅行社,而政府的紓困方案中,也是優先給予這些觀光產業紓困措施,目的就是希望大家能夠一起共度這個難關。

    最近很多消費者提到向旅行社推出解約要求遭拒的情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特別針對各種不同的旅遊等級地區製作解約退費的說明圖表,希望能夠幫助消費者釐清扣款的標準。

    我也特別找到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發布的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範本,讓大家能夠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相關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代收代付收據範本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2 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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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明小教室沾沾光 #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上路
    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上路 房東輕鬆收租靠它

    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內政部於9月5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委管契約),強化代管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訂於今年12月1日施行,將來房東可更放心將出租房屋交由代管業管理,代管業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告的委管契約有7大重點,包括:
    一、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
    二、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
    三、房屋的使用限制及處理。
    四、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
    五、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六、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七、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內政部指出,將來房東與代管業簽訂委管契約時,應注意約定委託管理的項目及期間。
    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
    另房東仍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押金等事項,且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另外,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
    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
    至於在房屋的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

    其他在代管業的義務及責任上,如在租期屆滿時,應先協助結算費用後再執行屋況設備點交,並通知房東將押金扣除未繳費用後返還賸餘押金;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收受房東支付報酬時,應開立發票或收據;對於代管的押金,只能用在租約消滅時抵充房客於租期的欠費或違約金,不得任意動支,以保障房東與房客權益。

    至於租約關係消滅時,本次契約規定代管業應督促房客返還租賃住宅及遷離戶籍;代管業如未於期限內將代收的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或怠於協調處理租賃糾紛,房東得提前終止委管契約。

    內政部強調,透過委管契約的公告實施,提供委任雙方公平交易機制,強化委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代管業如有違反本次公告的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另內政部已同步公告「委管契約範本」供各界參考使用,民眾或代管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契約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網址: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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