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代寫論文刑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代寫論文刑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代寫論文刑責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
代寫論文刑責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年內線交易最火紅的爭點在於法人觸犯內線交易罪,替代性交易,偶然聽聞內線消息這三大區塊。本周焦點先放在前面二者。試以下列模擬試題來講解:
【模擬試題】
A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甲、乙、丙、丁為自然人、D為公司)為台灣食品業龍頭,長久以來專心經營食品事業,並無任何轉投資,但因全球病毒大流行導致市況不佳、商品滯銷,A公司乃透過竄改保存期限之方式獲取不正利益,預料此內情如暴露則A公司營收與股價將大跌,相反地,A公司之競爭對手B上市食品公司之市占率及獲利將會一躍超過A公司成為第一名,預料股價將大漲。A公司為降低上述風險,乃於2月底董事會中擬定以下三項策略因應之:(1)策略一、併購C電腦公司,透過多角化經營來降低食品事業對總體營收之影響,其併購計畫為:先乘C公司股價因疫情崩盤時,於同年3月間收購約9.99%後,再於4月份透過公開收購方式收購20%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而取得控制權;(2)策略二、購買B公司股份,預計於A公司違法行為曝光致B公司股價大漲後出售,以填補A公司之損失。(3)策略三、買入庫藏股給員工,透過限制持股轉讓兩年,以降低市場上股份流通數量,減少將來股價跌幅及降低護盤難度。
之後,2020年3月間A公司遂按上述計畫,於市場上買入A、B、C公司之股份,同時D公司也買入B、C公司之股份,並賣出A公司之股份。同年4月,C公司股價因公開收購而大漲,D公司乃賣出C公司股份獲利。同年6月,A公司竄改保存期限之行為被媒體踢爆,A公司股價暴跌、B公司股價大漲,A公司與D公司乃賣出B公司股份獲利。試問,上述情形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處?
----------------------------
<<<分隔線>>>
---------------------------
【替代性交易】係指透過買賣相關聯之持股,取代所知悉內線消息公司之持股而言。例如,竄改保存期限之事件中,A公司與B公司股價走勢剛好相反,因此A公司之內部人雖知悉的是A公司重大消息(利空),但實際上也同時知悉B公司重大消息(利多),因購買A公司股份容易被抓包內線交易,此時A公司內部人轉而購買B公司之股份,就是典型的替代性交易。
【試題解析】
一、針對內部人(如D)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濫用職權某取私利。<構成>
3. 現行文義: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構成>
4. 結論: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均可得出相同結論。
二、針對公司本人(如A)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學說上有爭議,郭大維老師於本爭點似乎傾向採市場論,認為符合職業關係。但因內線交易有刑責,公司本身是否構成職業關係?如此認定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可以兩說併呈。筆者個人採否定說,但細部理由比較複雜,考試不用寫出來,如果想採否定說的人,只要寫出罪刑法定、避免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即可。
#針對筆者採否定說之理由將於稍晚公布於祁明個人專頁
三、D買賣C (簡略版)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3款,D基於職業關係(A公司董事)而知悉重大影響C公司股價之消息卻買賣C公司股份,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四、A買賣C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企業併購之需求,採否定說<不構成>。
五、D賣出A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1款,D基於A公司董事之身分而知悉重大影響A公司股價之消息卻出售持股,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六、A買入A庫藏股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採否定說。<不構成>
【法人會否構成內線交易】
一、刑罰對象之角度(基礎前提):
1. 否定說:內線交易有刑事責任,而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不宜作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2. 肯定說:我國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依證交法§179Ⅰ ,法人亦得為內線交易之主體,只不過採「代罰」之方式,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而已,當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內線消息時,即可「推定」該法人知悉該內線交易消息。
二、立法目的之角度:
1. 市場論:基本上會構成,蓋因任何人有資訊優越均不應進場交易,以免破壞市場公平性。
2. 關係論:公司於不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將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A公司買入自己庫藏股、買入B、C公司股份等均有助於A公司利益之最大化,A公司對BC亦無任何忠實義務關係);惟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D公司賣出A公司之持股、買賣B、C公司股份等均違反對A公司之忠實義務)。
【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答題模板】
1、 市場論:資訊平等取得&市場公平性維護。
2、 關係論:忠實義務&公司利益最大化。
3、 本文見解:該當現行文義①~⑤之一 + 符合文義之立法目的(兩說均符合文義時,寫其中一項即可,通常寫市場論;但有時只有關係論符合,此時就只能寫關係論)。
4、 立法論批評:如僅關係論符合文義時,但你個人又覺得市場論比較有道理的話,可以補上立法論評析,將來應修法解決。
#法人替代性交易相關評析稍晚在個人專頁提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8
代寫論文刑責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神力女抄人三部曲】請問許淑華委員,妳的碩論到底抄襲了多少人?
今天我的臉書突然跳出一則神力女超人許淑華來到高雄輔選李眉蓁動態訊息,而她被派發的責任區,恰恰是李雅靜的鳳山。心想,這不會是甚麼神諭吧?!嗯,相信自己的直覺!暫且擱下手邊的書,開始上網搜尋女超人的背景。
許淑華,現任立委,2006年至2014年擔任南投市市長,原畢業於南開技術學院工業工程管理系,2009年在南投市長任內取得逢甲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論文題目是〈公部門結合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市為例〉。
不囉嗦,直接進行人工比對!
摘要看起來就不太對勁,接著搜尋第一章緒論,「壹、健全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從標題開始整整5大段(近2頁篇幅),全部抄襲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與政策研究所黃中元的碩論(〈公民社會與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縣茶葉文化產業為例〉,第3〜5頁),許的參考文獻也未載入。
許淑華碩論第4頁台東縣「池上米」,一整段抄襲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賴榮盛的碩論(〈WTO與稻米產業競爭力研究:以台東縣池上鄉池上米為例〉,第8頁) ,許的參考文獻同樣地沒載入這本。
許碩論第二節研究問題與目的所列的圖文,抄襲來源不明,在玄奘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系曾資程的〈新竹市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委外經營之研究〉碩士論文有出現類似的圖文,而曾有註解資料出處。
看到這裡,是不是有相似的感觸?!神預見了「女抄人」,凡人賜給了她貼切的封號!
更離譜的是,她居然利用市長的身分,在市公所進行論文的問卷蒐集與調查訪問工作,試問,這些會談紀錄是許前市長自己寫的嗎?就算是,上班時間濫用職權,領公帑寫自己的碩論,妳好意思喔?
我查看近十頁,其中至少有兩頁確定涉及抄襲,而其他絕大部分的段落看起來,也不像出自許淑華之手筆。不過,以人工比對的方式,確實較難發現抄自報章雜誌、教科書、專書、(委託)研究報告、未公開的期刊論文或碩博士論文,必須使用專門的軟體進行比對,並藉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詳細閱讀的方式,才可能揪出抄襲的全貌。
李眉蓁碩論抄襲事件至今整整兩周,她仍不願吐露到底是自己抄襲,還是找槍手代寫,另一位主角李雅靜,不僅濫用議員職權,量身為自己的論文舉辦公聽會,論文更涉及盜用指導教授汪明生的國科會計畫成果,至今連一句道歉都沒有,校方對於指導教授包庇護航也未見明確懲處,一如教育部長期敷衍了事的心態,拖過幾天就沒人會究責。
立法委員許淑華是不是神力女超人?凡人不知!但她絕對是不折不扣的省力女抄人(碩論寫得省力抄別人)!
呼籲校方、中選會、教育部與科技部等部會,能夠施展決心與魄力,徹底改善高等教育的亂象,撤銷這些涉及論文抄襲不肖民代之學位,並進一步追究其歷年在選舉公報上學歷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教育部
#科技部
#李眉蓁
#李雅靜
#許淑華
#女抄人
三部曲
【踢爆】國民黨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李眉蓁碩論涉嫌抄襲?!呼籲李議員應向國人道歉並立即退出選舉!
https://www.facebook.com/pjw.kaohsiung100/posts/3438715996141046
【李眉蓁別再裝無辜】學歷詐騙14年!先辭掉議員一職吧!
https://www.facebook.com/pjw.kaohsiung100/posts/3449235345089111
「再踢爆」!李雅靜碩論涉嫌盜用指導教授汪明生的科技部計畫研究成果?!籲請李議員道歉並辭職!
https://www.facebook.com/pjw.kaohsiung100/posts/3475689152443730
代寫論文刑責 在 黃越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看到李眉蓁逕自宣布放棄她的碩士文憑,難道她真的連文憑是由學校認定而非她説了算?而他的發言人竟然還能替他圓場說,因為她寫論文的時候只有30歲。
這是我看過政壇上最荒謬的一齣醜聞和鬧劇。李眉蓁抄襲論文,不當取得學歷、公然欺騙選票,已經是證據俱全牽涉到刑責的事實,是她自己寫的論文還是花錢請人代打,都還是疑雲重重,但從事發至今她都不敢面對且誠意道歉,還逞強的希望不了了之。
她還強調自己是新人,已經連任三屆的市議員也算是新人嗎? 何況進了廚房就不要怕熱,當時被提名的時候一副當仁不讓的自信,如今出糗了,哭爹哭娘偏偏就是哭不出一句,我真的錯了。
至於30歲寫論文有瑕疵,也可以賴給年輕不懂事?難道是刻意要氣死那些在28歲前就合法能拿到博士學位的人嗎?
即使現在宣布退選也已難平眾怒了,何況只是放棄學位。居然最大在野黨KMT卻選擇一片沈默,不然就是繼續在媒體上胡言亂語,難道清高的學術界終因政黨和意識形態而一併淪陷失格了嗎?而且不用追究?
雖說法律是道德的最後防線,但公眾人物終究有指標性的意義。選舉應是良性的競爭,至於當選或落選攸關個人的運氣,只是若任憑世風日下,則是台灣人集體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