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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代位繼承配偶產品中有7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目的,是還原歷史真相。 真相必然伴隨傷痛,但仍應該要面對。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真相不可能釐清,傷痛也不可能好好被彌補。 近來許多政治檔案的開放,讓我們可以逐步釐清過去的政治案件,如陳文成案、林宅血案,都在一步一步還原隱藏的真相,也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的進展。 但目前國安局提供的檔案...
代位繼承配偶 在 時間的女兒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58:55
【有氣質的藝術時間:訊息量爆表的全家福】 這張圖重複出現過這麼多次,要好好跟大家介紹它 雖然22集的封面圖寫得好像這些妹子都太陽王的 但其實這些都是他的親戚五十 雖然按照當代法規他有些也可以來一下(喂 除了親老婆他一個都沒碰過 這其實是波旁全家福,他們幾乎都在故事裡出場過 所以我特別把所有人標上姓...
代位繼承配偶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02 13:08:00
#法律小知識 👉🏻長孫多一份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父親想將母親的遺產 一半分配給兒子及長孫,另外一半由兩個女兒均分,而此舉使兩個女兒不滿,但長孫實際上真的可以 #直接繼承 奶奶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依民法規定,有 #遺產繼承權 的人, 順位分別是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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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配偶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5-12 19:15:00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目的,是還原歷史真相。
真相必然伴隨傷痛,但仍應該要面對。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真相不可能釐清,傷痛也不可能好好被彌補。
近來許多政治檔案的開放,讓我們可以逐步釐清過去的政治案件,如陳文成案、林宅血案,都在一步一步還原隱藏的真相,也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的進展。
但目前國安局提供的檔案,雖然給促轉會的檔案是完全沒有隱去遮蔽的,但對外公開的版本,仍將涉及情報來源、管道、身分等資訊遮蔽;此外也限制當事人不得閱覽許多原持有檔案機關認為涉及國家安全和對外關係的資訊,反映在實務上的狀況,就是許多可能是加害者的單位和名字都被隱去遮蔽。
然而,國安局針對「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的定義應該要有合理標準,不應無限上綱,此外當事人及其配偶、繼承人理應有閱覽及知情權,因此我主張,政治檔案應以完整且未遮蔽的方式開放給受難者和家屬。
過去國家機器做了一些不好的、不正當的事,那些加害者並非憑空出現、憑空消失。即使目前加害者可能還在公務單位任職,或尚在人世,我們仍應該透過轉型正義的過程,讓他自發尋求社會大眾的諒解。畢竟轉型正義這件事不僅是及於「當事人」或其家屬,整個社會關係的修復、和解與共生,也需要有更多真相的釐清。接下來的促轉工作,我期望能盡可能突破相關法律的限制,以及思考未來供學界、大眾使用相關資料的方式,這部分希望促轉會能有相關的規劃和政策方向。
另外也想提醒,除了目前公務單位以外,過去國民黨底下有許多海外機構,可能也扮演指揮職業學生、監視的角色,在現行行政系統下,這些資料較難被取得與清查,但我們仍有必要持續查找國⺠黨透過海外佈建取得情報之管道,即外界⻑期猜測職業學生「打小報告」之相關資料,這也是台灣轉型正義工程不能忽視的一部分。
「人事清查」,或者「除垢」,一直是轉型正義工程中常用的法律或政策之一,也是轉型正義中算是非常困難的部分。過去台灣基進就一直十分重視轉型正義納入除垢法及落實的問題,未來我也希望能繼續推動修法,建立人事清查和除垢制度以對威權歷史究責。
最後,我注意到,根據BBC 2019年3月的新聞「三年來,對於轉型正義,中國大陸也將其標定為『去中國化的台獨分裂活動』」,中國談轉型正義本來就是很荒謬的事,就像你不能期望一個沒喝過珍奶的人,評論什麼是珍珠奶茶一樣。被中國評論台灣的轉型正義是去中國化的政治行動,正代表台灣的轉型正義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但我也要強調轉型正義應該是去戒嚴體制、去威權專制,檢討國家機器殺人的問題,並非去中國化。
轉型正義是國家在長遠發展非常重要的事,我們希望透過落實轉型正義,能保障最低程度的參政品質,避免類似當初德國納粹的事件再度發生,或讓打著民主反民主的共產體制,繼續影響我們的民主自由。
還原歷史真相,是為了能攜手大步向前。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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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配偶 在 娜娜喵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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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配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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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配偶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弟弟欠一屁股債,不想讓債權人扣押爸爸的遺產,該怎麼辦?
1.爸爸過世,就拋棄繼承!
2.爸爸還在,請爸爸寫遺囑分配財產給『別人』!
法律上繼承權是一種含有『人格權』及財產權的權利,法院實務上肯定債務人可以拋棄他的繼承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債權人不得撤銷,所以弟弟如果欠一屁股債,在爸爸過世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就沒有辦法扣押爸爸的遺產,也沒辦法代為分割遺產,因為債務人(弟弟)不是繼承人了。
有朋友追問:
如果弟弟辧了拋棄繼承,債權人若提告債務人隱匿或毁棄財產,侵害債權人權益,法院是否會撤銷債務人的拋棄行為?
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繼承權之效果,除了弟弟不承受爸爸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所以弟弟拋棄繼承權之之後,縱然有害及債權,仍不准許債權人撤銷。
如果爸爸還在世,尤其是這欠一屁股債的弟弟有配偶或小孩,爸爸可以寫遺囑說,不要把財產分給弟弟,把某某財產『遺贈』給弟弟的配偶(媳婦)或弟弟的孩子(爸爸的孫子),如此一來,未來就可以讓弟弟的配偶或孩子取得遺產。
至於債權人可否代位弟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後代位弟弟主張父親遺產的特留分,有法院認為特留分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權,債權人不能代位主張扣減,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債權人可以代位主張扣減。
所以屆時,弟弟也可以拋棄爸爸繼承權。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遺囑
#繼承
#債務
#代位權
#撤銷權
#拋棄繼承
#特留分
代位繼承配偶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史泡泡 #理查三世的三個女人
💖安妮內維爾(Anne Neville):擁王者之女 到 馬克白夫人
🔥如果真相是時間的女兒,那時間最寵愛的寶貝兒子一定是謊言這個王八蛋🔥 Part3
❤️前情提要:
1. 英格蘭的王位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balaq.hsieh/posts/4586425158036328
2. 賽西莉:經歷玫瑰戰爭的二王之母
https://www.facebook.com/balaq.hsieh/posts/458898105778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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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害得我青春守寡,坐待紅顏老去,你該遭天罰!在你婚娶之後,願悲哀緊繫你的床頭;誰若一時癲狂,錯嫁了你,她因你活著而受到的磨難,比起你害死了我的親夫而使我受到的苦痛,將更加沉重。」
~理查三世中,安妮對理查的咒罵~
安妮的父親理查內維爾,江湖人稱「擁王者(Kingmaker)」,他是賽西莉的侄子,從父親、母親繼承了大筆地產,在娶妻之後,由於妻子的家族無後,在北方沃里克郡的城堡與地產也都由他們夫婦繼承,使得擁王者成為15世紀英格蘭的富豪貴族,同時,因為沃里克郡靠近蘇格蘭南方,常常需要與蘇格蘭作戰,也讓他培養了戰略上的眼光。
在約克公爵去世後,擁王者隨即與愛德華會合,支持愛德華打贏了戰爭,「擁王者」由此得名,獲勝後,原本屬於皇室的土地也有不少落入擁王者之手,但他與妻子膝下無子,只有兩個女兒:伊莎貝與安妮,從妻子家族那裡繼承來的爵位與地產可以傳給長女,因此,伊莎貝很早就被指定為賽西莉最寵愛的三兒子、喬治的新娘,而安妮的婚姻還沒完全確定,只是在沃里克家時,她與理查也是青梅竹馬,就像當年理查的父母一樣。
在愛德華即位成為愛德華四世之後,擁王者更是如日中天,為了英格蘭的長治久安,他雖然知道愛德華曾經跟內維爾家族的另一個女子秘密結婚,但還是掩蓋此事,試圖促成愛德華與法國王后的妹妹聯姻。但擁王者沒有想到,他阻擋自己的家人成為王后,卻沒能阻擋到處留情的愛德華為愛癡狂。
在某一天行軍的路上,愛德華遇見了一位帶著兒子陳情的騎士遺孀,這位美麗的少婦名叫伊莉莎白,伊莉莎白的母親出身高貴,也是亨利六世夫婦的至友,在第一任丈夫死後為愛下嫁,生下了一大群孩子,伊莉莎白就是她的長女。伊莉莎白雖然國色天香,但首任丈夫只是一般的爵士,因為伊莉莎白一家效忠亨利六世,她的孩子們無法繼承土地,因此前來陳情。
伊莉莎白曾被稱為「全不列顛群島最美的女人」,這個一無所有的美麗寡婦,與帥氣風流的年輕國王,就這樣天雷勾動地火,據說面對國王想要來一發的要求,伊莉莎白持刀抵在自己脖子上/也有人說抵在國王脖子上,「我如果作不成你的王后,也不可能做你的情婦。」
換言之,國王陛下想脫褲子就得先交出戒指。為了把伊莉莎白騙到手,愛德華再次秘密結婚,但知情的人都不把這當成一回事,認定愛德華一定會始亂終棄時。
1464年,愛德華卻撕破了與法國協議,將這個平民寡婦立為王后,而她的家族也跟著雞犬升天。
對於賽西莉和擁王者而言,這是對內維爾家族的羞辱,擁王者開始提議將兩個女兒分別嫁給國王的兩個弟弟,藉此提升地位,但這件事一開始並沒有成功。後來,隨著王后不停生育,王后家族的地位也越來越高,曾經親密無間的戰友產生了不可分割的裂痕,擁王者曾經指控王后的母親是女巫,又在衝突中殺了王后的父親和兄弟。直到最後,擁王者樹起反旗,將長女伊莎貝嫁給喬治,想要擁立喬治為王,經過幾次你來我往的戰爭,還是由愛德華獲勝,於是擁王者一家與喬治逃往法國。1470年,在法國的介入下,擁王者見到了亨利六世的王后與兒子,雙方原本是死敵,但最後達成協議,擁王者將小女兒安妮嫁給亨利六世的兒子,雙方一起把愛德華給拉下台。
於是,在父親的安排下,14歲的安妮糊裡糊塗地成了王妃。此時,她的姊姊與姊夫喬治先回到英格蘭後,在賽西莉的勸說下投降了愛德華,約克家的三個兒子再次會合,18歲的理查在這一系列的戰事中堅決地支持大哥、勸服二哥,成為愛德華的親信左右手。
可憐的安妮與丈夫根本不熟,只生活了幾個月,而且在雙方回到英格蘭對戰時,她的父親與丈夫先後戰死沙場,媽媽又躲進了修道院,王妃只是個空頭銜。這又是個超級冰與火之歌的故事,就像狼家的珊莎一樣,安妮原本是北方貴族家的千金,是英格蘭最有身價的單身女子,但在戰爭中被交易給敵方,她雖然與丈夫沒什麼感情,但殘酷的是,殺死她丈夫的人,正是她的青梅竹馬:理查。
安妮的人生陷入絕境,她沒有可以依靠的人,原本屬於她的財產,也都被姊姊姊夫侵奪,喬治以代替姨妹打理家產的名義,將安妮關在他家,不讓她隨便見人以免她嫁人時將財產帶走,曾經的王妃,如今淪為姊夫的奴隸。
但她不知道的是,在外面的世界中,理查仍然想娶她,在莎翁劇本中,理查是在她丈夫的棺木前甜言蜜語地誘騙她。但是在現實中,理查為了求娶安妮再三與三哥喬治協商,曾經有一度幾乎就要成功,但喬治最後仍然拒絕了。為了防止理查得知安妮的下落,喬治甚至將安妮偽裝成一個廚房女傭,好把她藏在倫敦的一間房子或者一間餐館裡。
但理查終究還是找到了安妮,將她安置在一所教堂中,這件事當然讓喬治怒不可遏,理查的戰功與信用遠比喬治來得好,所以婚事也得到了國王的默許。許多看過莎翁劇作的人可能認為,理查是不是貪圖安妮的財產?但從結果來說,為了安撫喬治,理查與安妮放棄了大部分的地產與權利,甚至連理查在王宮中的職缺都讓了出去。
大約在1472年,理查與安妮終於正式成婚,回到當年他們相遇的城堡中生活,並生下了唯一的兒子愛德華。同樣出身內維爾家族,安妮與婆婆賽西莉的關係也非常親密。相較於王后與賽西莉之間劍拔弩張的關係,安妮顯然更得婆婆歡心。
然而,王后家族與擁王者一家的仇沒有就此畫下句點。雖然理查在北方很安分守己地管理,但王后與喬治的角力又開始了,而且這次還是像當年一樣,互相指責對方毒殺謀害、巫術詛咒,但喬治沒有岳父的能力跟野心,伊莎貝疑似產褥熱去世後,他又指控是王后搞的鬼,而且精神越來不穩定,隔年,1477年就因為謀反被抓進倫敦塔,後來被國王處死。
安妮與理查接走了喬治的孩子們,讓他們在遠離皇宮的地方靜靜地長大,距離也似乎拉開了與王后的衝突。王后非常能生,她給愛德華生了一大堆的孩子,約克家族唯一的潛在敵手,就是流亡在外的亨利都鐸,但亨利都鐸的繼承權遠比約克王室的所有男子都遠,一切似乎沒什麼好擔心的。
但這樣的平靜只持續了6年,愛德華國王在壯年突然去世,繼承人才13歲,不顧王后的反對,遺命讓理查成為護國公,在新王成年之前掌管國政。驚恐的王后家族還來不及調動武力,理查已經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帶走了兩個小王子,送進倫敦塔中,從此,沒有人再見過兩個小王子,他們的生死成了永遠無解的謎題。
這就是約瑟芬鐵伊的名作《時間的女兒》當中反覆論證的主題,究竟,理查有沒有殺害他的姪兒們?我自己也沒有答案,現在的主流說法認為,下手的可能是王位的潛在對手、亨利都鐸的母親瑪格麗特夫人,她當時是王后身邊的女官,始終野心勃勃,殺人嫁禍,一舉數得。
但我個人覺得無法同意《時間的女兒》的地方在於,作者想證明的「理查沒有殺姪兒」=「理查是一個好國王」,但作者沒有把人性的變化考慮進去。我自己認為,有沒有殺姪兒根本不是重點,重點在於理查後面的行為,愛德華死後不久,他就與母親賽西莉相見,然後才南下攔截小王子,後來,就命人揭發了愛德華第一次的秘密婚姻,對象正是內維爾家族的一個女性。在當時,人不能隨意離婚,假如第一次婚姻的配偶在世期間,第二次婚姻是不能算數的,既然愛德華與王后的婚姻不算數,他們的孩子都成了私生子、也都不具有繼承權,那麼,約克家族中最年長的繼承人就是理查了。
不過,愛德華秘密結婚的時候,理查還是個孩子,遠在沃里克城堡中,他不可能親眼見證秘密結婚的事,唯一在世、而且可以知道其中有誰參與的人,為有理查的母親賽西莉,我們可以推測,理查可能是在母親的支持下推翻了愛德華的婚姻,藉此削弱小王子的繼承權,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於是,理查與安妮在1483年加冕成為國王與王后。在這過程中安妮到底有多支持這件事?英國的歷史小說女王菲力帕格列哥里所參與的一個紀錄片「白王后與她的敵手」中,菲力帕提到,當理查南下奪取王位時,安妮不在他身邊,但從安妮的帳簿看來,在那段時間並沒有禮服支出。
這代表什麼意思?假如安妮與理查一開始是要扶植小王子登基,那麼安妮身為嬸嬸肯定要參加加冕大典、必須要製作新的禮服,但安妮完全沒有預備,換言之,她根本沒有打算去參加加冕,或者,從理查出發之後,她就知道不會有小王子的加冕大典,只會有她們夫妻的登基儀式。
以她家族與伊莉莎白王后的冤仇,她絕不可能樂見自己深愛的丈夫去為人作嫁,安妮早就不是當年沃里克城堡的小千金,在英格蘭的腥風血雨中,她從傻傻的茱麗葉成為了野心勃勃的馬克白夫人。她與婆婆賽西莉一起將理查拱上王位,但在登上后位的那一刻,就是她此生悲劇的開始。
*本系列文章由 國家兩廳院 NTCH, Taipei 贊助,疫情過後請關注「理查三世」重排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