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人頭帳戶無罪判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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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無罪判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1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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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頭帳戶無罪判決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5 17: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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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 人頭帳戶無罪判決 在 tivo168 的投資理財EXCEL應用教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6-29 07: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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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坑殺勞工的錢,所以法官不在乎嗎?
    勞工你的錢被坑了,法官輕判,為什麼你不生氣?
    應該判重一點,殺雞儆猴.....

    ************************************************
    坑殺勞退保基金 2經理人輕判 沒收犯罪所得

    2016-06-2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前寶來投信協理瞿乃正、日盛投信前投資長陳平,5年前涉嫌利用代操勞退勞保基金之便,炒作多檔特定股票,造成政府基金損失38億元,特偵組3年前起訴,台北地院昨依刑法背信罪,輕判陳平1年10月徒刑,瞿乃正1年6月,沒收扣案的犯罪所得各3116萬元、605萬元,但2人被控內線交易罪部分則獲判無罪,可上訴。

    政府基金損失38億

    判決指出,陳、瞿2人違背忠實誠信義務與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為自己利益計算而買賣股票,陳平自96至102年擔任勞退新制全權委託契約的基金經理人,管理勞退基金帳戶,隱瞞使用老婆的姑媽當人頭戶,為自己買賣股票,運用職務上得知的投資訊息,和勞退基金同步買賣股票,或操作短線高報酬、或來回操作強勢股票,不法獲利3100多萬元,對日盛造成重大經濟利益損害。
    瞿乃正於100年1至12月受託代理操作勞退基金,透過人頭向丙種墊款金主融資買股,與勞退基金買賣相同股票。審理時,2人都承認背信罪,1年期間自我獲利600餘萬元。

    特偵組起訴時認定,陳平造成政府基金損失32億元,瞿乃正造成政府基金損失5.5億餘元,光是買進F-晨星這檔股票,就讓政府基金虧損3億多元,但法院判決並未探究此部分。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05741

  • 人頭帳戶無罪判決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1-13 08: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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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為阿扁沒有貪污的就投票給炒地蔡蔡子吧!我們一再強調,上次只是特偵組偵結說帛琉沒有洗錢,就被扭曲成為阿扁沒有洗錢。國際洗錢組織那麼明確的證據,還有瑞士與美國法院的判決在,台灣還是一堆人說阿扁一家人沒有洗錢。光是司法判決阿扁有貪污的證據就如下了,請大家告訴大家。阿扁集團正等著炒地蔡蔡子的特赦咧!

    陳水扁、吳淑珍三審定讞判有罪的案子合併執行刑期: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所有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

    一、龍潭案:辜成允行賄4億元,扁珍收賄3億元,其他共犯收賄1億元,國庫用百億元購買龍潭工業用地,至今仍有山坡地不符建廠規格閒置無法使用。
    三審判決定讞:99.11.11.陳水扁有期徒刑11年、罰金1.5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11年、罰金1.5億元。(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扁20年罰金1.5億元;珍20年罰金1.5億元。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扁12年罰金1.5億元;珍12年罰金1.5億元。

    二、陳敏薰案:陳敏薰行賄吳淑珍1千萬元,想要取得大華證券董事長,最後因林全、辜仲瑩等人拒絕配合,以台北101董座交差。
    三審判決定讞:99.11.11.陳水扁有期徒刑8年、罰金5百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8年、罰金5百萬元、洗錢部份7個月。(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扁8年罰金5百萬元;珍8年罰金5百萬元。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扁8年罰金5百萬元;珍8年罰金5百萬元,洗錢部份7個月。

    三、南港案:力拓公司郭銓慶行賄吳淑珍9181萬(美金273.55萬元),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再加以行賄,獲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35億9313.5萬元標案。
    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罰金2千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珍18年罰金9千5百萬元。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珍16年罰金3千萬元。
    最高法院:99.11.11.發回更審。(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更一審:100.08.26.判決(9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審判長:沈宜生)珍9年罰金2千萬元。

    四、龍潭案洗錢部份:扁家取得辜成允3億元賄款,透過人頭帳戶洗錢至海外。
    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未判刑。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未判刑。
    最高法院:99.11.11.發回更審。(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更一審:100.08.26.判決(9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審判長:沈宜生)扁2年罰金3百萬元;珍2年罰金3百萬元。

    五、元大併復華案:元大馬家行賄2億元,扁珍幫忙除去辜家競爭,元大取得復華金經營權。復華金股本31億元,公股從兩席董事到最後一席都沒有。
    三審判決定讞:101.12.20.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罰金1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8年、罰金8千萬元。(101年台上字第6482號、審判長:陳世雄)
    一審:99.11.05.判決(98年矚金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周占春)扁無罪、珍無罪。
    二審:100.10.13.判決(99年矚上重訴字第77號、審判長:張傳栗)扁10年罰金1億元;珍10年罰金1億元。
    六、教唆偽證罪案:吳淑珍教唆子、女、女婿作偽證,將國務費私用發票說是公務支出。
    三審判決定讞:100.08.17.吳淑珍有期徒刑9個月。(100年台上字第4520號、審判長:洪文章)
    一審:98.09.01.判決(98年訴字第1272號、審判長:陳興邦)珍1年。
    二審:99.02.03.判決(98矚上訴字第11號、審判長:蔡永昌)珍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