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59427 (a45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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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人格權受侵害的損賠請求權基礎
時間Fri Aug 25 17:22:18 2017
依照民法ꜱ8II的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也就是人格權受侵害的時候,如果有特別規定可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就可
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那民法ꜱ95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的理解是,如果今天我的身體權被侵害了,我就可以用這一條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不是
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那財產上的損害當然也可以請求賠償)以及慰撫金。
但王澤鑑老師說,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ꜱ8II所
稱的特別規定。又民法ꜱ84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除財產上損害外,尚包括非財產損害在內
。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均須以民法ꜱ84為請求權基礎。
我的疑惑點是,195已經說這個東西被侵害的時候,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我不就用這
條來請求就好了嗎?為什麼還要用184?
又照王老師的說法,如果「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
ꜱ8II所稱的特別規定,所以應該依184請求」的話,那為什麼還要規定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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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9301040: 權利跟損害不一樣,關鍵是非財產上損害 08/25 18:52
推 CCWck: 非財產權的侵害,也會有財損和非財損 08/25 23:02
→ CCWck: 財損用184,非財損用195 08/25 23:04
推 CCWck: 受傷的醫療費是財損184,慰撫金是18II+195 08/25 23:05
推 rockido: 原PO疑惑應該是195條能不能單獨作為請求權基礎?倒數四行 08/25 23:54
→ rockido: 目前基本上都認為184為請求權基礎 195為損賠範圍(是否 08/25 23:55
→ rockido: 包含慰撫金) 但印象中黃前大法官茂榮有認為195得單獨為 08/25 23:56
→ rockido: 請求權基礎 至於倒數第六行以下 應該是88年修法前因為 08/25 23:57
→ rockido: 人格權侵害只限於4種 不像現在概括人格權情結重大均可 08/25 23:58
→ rockido: 請求而來的解釋論 08/25 23:58
→ a459427: 我的疑惑點是,從195的文意來看,「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 08/26 03:16
→ a459427: ,也可以請求賠償」換句話說,有財產上的損害,當然也可 08/26 03:16
→ a459427: 以請求賠償,那我人格權不管是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 08/26 03:16
→ a459427: ,不就都可以以195為請求權基礎了?但從王老師的那段話, 08/26 03:16
→ a459427: 184本身就包含財損與非財損,而且寫「權利」兩個字,那 08/26 03:16
→ a459427: 所有法條中有講到權利被侵害得請求賠償的條文,例如195, 08/26 03:16
→ a459427: 不就都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08/26 03:16
→ a459427: 195在修法前完全可以被184取代,只有在修法後,除了列舉 08/26 03:20
→ a459427: 的權利以外的權利,會多了一個要件是情節重大,比184再 08/26 03:20
→ a459427: 更限縮,那這部分適用195而不是184就可以理解了 08/26 03:20
→ a9301040: 情節重大是其他人格權 08/26 03:24
推 a9301040: 184本身應該是財損而已,你可以參照18II的體例架構 08/26 03:27
推 taoist9999: ꜱ84 Ⅰ前段法文所稱之權利,為絕對權,包括所有權及 08/26 11:12
→ taoist9999: 人格權等。 08/26 11:12
推 taoist9999: 195把人格權列舉出來(姓名權及生命權 08/26 11:14
推 taoist9999: 規定在其他條文),最後再來個概括規定。 08/26 11:16
→ a459427: 那為什麼王老師會說184包含非財損呢?如果184包含非財損 08/26 15:14
→ a459427: 的話,在針對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08/26 15:14
→ a459427: 受侵害請求慰撫金時,就用184作為請求權基礎就可以了不是 08/26 15:14
→ a459427: 嗎?為什麼還要用195 08/26 15:14
→ a9301040: 我覺得太糾結為何覺得是或不是,學者本來就有不同意見 08/26 15:16
→ a459427: 還是說只有王老師一個人認為184有包含非財損? 08/26 15:16
→ a9301040: 問題是立法者也有自己想法,民法體系這樣,你自己覺得包 08/26 15:17
→ a9301040: 含嗎?這是你要問你自己的,思考看看吧,法律沒有絕對 08/26 15:17
→ a459427: 了解,那如果國考的時候照我那樣寫,會怎麼樣 08/26 15:18
→ a9301040: 除非題目很小要大作,不然法條、判例操作是你的好朋友 08/26 15:28
推 taoist9999: 我的話,會寫依184、195…… 08/26 15:36
→ a459427: 那19條姓名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19還是184? 08/26 19:02
→ yufat: 別糾結了,王老師意思是,侵權行為都要符合184要件,否則18 08/29 01:47
→ yufat: 4要求故意或過失,19卻是無過失責任,體系不一致,保護失衡 08/29 01:47
→ yufat: ,因此19並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但史老師認為19是無過失責 08/29 01:47
→ yufat: 任。 08/29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