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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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75的網紅李世淦-屏東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徵才機關: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1/05~109/11/16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證書(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的網紅張秀華,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感謝日夜操勞、辛勤打拼的基層員警,為我們的社會帶來安定。 獎勵與懲處必定都有一套標準制度,而警察人員是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與【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來決定獎懲。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員警如果想申請敘獎需要在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那人事室會於多久審核...

  • 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05 1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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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1/05~109/11/16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證書(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學歷。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有服務熱忱。
    (七)孰悉電腦文書處理。
    (八)溝通表達能力佳。
    (九)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十)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1、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學生生活輔導、協助支援學務處所轄業務及各項活動例如下方所列:
    (1)交通車申請及結報事宜。
    (2)生活榮譽競賽之策畫與執行。
    (3)學生獎懲相關業務。
    (4)學生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
    (5)協辦新生始業輔導。
    (6)交通安全相關業務 (含學生機車證申請)。
    (7)校安會報規劃與執行。
    (8)臨時交辦事項。
    2、校安中心輪值,須依學校現行值勤相關規定,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3.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縣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每日填寫工作日誌。
    5.遵守本校及主管機關安排之值勤任務。
    6.其它交辦事項。
    7.個人承接之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聘任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國立恆春工商)。 待遇:薪資待遇以月薪32,470元計支給工作報酬(屬臨時人員不另支領地域加給)。錄取人員如係退休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勞健保自付部份由個人薪資扣繳)。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寄送資料及聯絡方式:意者請將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hcvs.ptc.edu.tw/,最新消息處下載)及相關證件資料影本(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裝訂)。
    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報名表(需黏貼相片)、教育部學務創新(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志工證明(無者免繳)、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等影本。
    2、值班同意書、切結書。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與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二)符合甄選報名資格者,請於109年11月17日(星期二)前,將報名表及證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人事室(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逾期視同無效,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力」;聯絡電話(08)8892010*280或281。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 報名資料審查後,擇優於11月18日下午17時前,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參加面試者。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五)甄試方式與程序:
    1.甄試方式:面試。
    2.報到時間、地點:1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45分前、本校人事室。
    3.面試時間:1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本校行政會議室舉行,超過報到時間未報到者,不予參加面試,亦不予錄取。
    4.錄取公告:109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7時前。

  • 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2 09:13:21
    有 2 人按讚

    徵才機關: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0/21~109/10/26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證書(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學歷。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有服務熱忱。
    (七)孰悉電腦文書處理。
    (八)溝通表達能力佳。
    (九)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十)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學務工作一年以上經驗:需檢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註明:工作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期間,並蓋單位戳章及負責人章)。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1、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學生生活輔導、協助支援學務處所轄業務及各項活動例如下方所列:
    (1)交通車申請及結報事宜。
    (2)生活榮譽競賽之策畫與執行。
    (3)學生獎懲相關業務。
    (4)學生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
    (5)協辦新生始業輔導。
    (6)交通安全相關業務 (含學生機車證申請)。
    (7)校安會報規劃與執行。
    (8)臨時交辦事項。
    2、校安中心輪值,須依學校現行值勤相關規定,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3.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縣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每日填寫工作日誌。
    5.遵守本校及主管機關安排之值勤任務。
    6.其它交辦事項。
    7.個人承接之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聘任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國立恆春工商)。 待遇:薪資待遇以月薪32,470元計支給工作報酬(屬臨時人員不另支領地域加給)。錄取人員如係退休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勞健保自付部份由個人薪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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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寄送資料及聯絡方式:意者請將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hcvs.ptc.edu.tw/,最新消息處下載)及相關證件資料影本(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裝訂)。
    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報名表(需黏貼相片)、教育部學務創新(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志工證明(無者免繳)、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等影本。
    2、值班同意書、切結書。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與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二)符合甄選報名資格者,請於109年10月27日(星期二)前,將報名表及證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人事室(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逾期視同無效,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力」;聯絡電話(08)8892010*280或281。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 報名資料審查後,擇優於10月28日下午17時前,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參加面試者。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五)甄試方式與程序:
    1.甄試方式:面試。
    2.報到時間、地點:109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45分前、本校人事室。
    3.面試時間:109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本校行政會議室舉行,超過報到時間未報到者,不予參加面試,亦不予錄取。
    4.錄取公告: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17時前。

  • 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04 08: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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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5-16 11:29:00

    感謝日夜操勞、辛勤打拼的基層員警,為我們的社會帶來安定。

    獎勵與懲處必定都有一套標準制度,而警察人員是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與【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來決定獎懲。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員警如果想申請敘獎需要在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那人事室會於多久審核通過?
    局長答:最慢不會超過一個月內。
    相關規定中並無明確訂定審核時間,阿華希望局長能夠制定一個審核時程,讓員警送件完到審核過這段期間可以安心值勤。

    再來,獎懲規定第35、36條已有明文規定應檢附起訴(判決)書或裁決書或移送書,並無單一規定一定要”起訴書”,但二分局的人事科員卻要求員警”一定”要檢送”起訴書”,為什麼?
    局長答:會檢討並要求統一,不能以個人立場做審核。

    阿華呼籲局長要盡快訂立並要求統一,千萬別因此影響基層員警的績效評比,抹煞他們的辛勤付出。

    民國96年國有財產屬撥給我們做為第二衛生大樓室使用,現在因為土地用途不符合,要被收回,阿華問衛生局長該如何解決?

    局長答:將爭取上面的樂齡功能,繼續委託我們管理。

    無償撥用土地給我們嘉義市政府,卻因為使用用途,土地將被收回;而我們還是編列450萬的預算執行,以結果說,真的是我們嘉義市的一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