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先,我們得先清楚考試院的工作內容與職責所在。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以下事項:
㊀ 考試
㊁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㊂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看出考試院的工作內容與人事行政有密切相關,也就是說,考試院的主要業務基本上屬於人事行政的一環。
而這些職能大多由考試院下設四個機關所執行: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然而,行政院下轄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職權範圍又與考試院之業務大幅重疊,考試院的功能被取代,且考試委員皆不直接參與上述工作內容。那麼,考試委員都在做些什麼呢?
▌考試委員=錢多事少的高官肥缺?
考試委員貴為決策中樞,除了巡視國家考場、出國考察等,每週一次的考試院會議更是考委一大主要工作,縱觀考試院公布之會議記錄,我們可一窺這樣決定公務員事務施政方針之重要會議的討論重點。
一年中約50次的院會,考委們有時琢磨於公務員「每月一書」的書目選讀,有時暢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歷史脈絡與命名謬誤,有時則針對《國家菁英季刊》停刊一事悲痛嘆息。
考委的另一主要工作則是於每年約20次的國家考試中擔任典試委員,監督國家考試的信度與效度。
可以看出考試委員這樣的職權與業務安排,本身對於整體國家考試和文官體制的制度改革助益並不大。除此之外,考委的薪資比照部長級,配車和司機,每月19萬月薪。
然而,這樣的優渥福利卻無法源依據,不禁讓人思考,這樣高額的支出,對應考委對於國家整體的貢獻,是否有其必要性呢?
▌考用不合一?
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與行政院共享法律提案權,但人事行政權卻僅歸屬於考試院。也就是說,行政院用人,人事權卻不在行政院本身,甚至連發薪、升遷等,都得經過考試院。
然而,雖然人事一條鞭的制度可能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且能針對單位需求考用所需人才。
但台灣並非總統制國家,官僚體系不夠獨立,如此,當人事權回歸行政機關,就可能產生政治酬庸的問題。
▌考試院的修正方向
至於廢除考試院後,原先考試院的職權與業務內容應何去何從?
現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李俊俋曾提出下列改革方案:
❶行政院下成立三級獨立機關,掌管考試業務。
❷原銓敘、撫卹等法制事項,由原銓敘部和行政院人力行政總處併成「人力資源部」。
湯德宗大法官也曾提出以下改隸擬議:
❶「人事行政」權回歸行政院。
❷「考選行政」權回歸行政院。
❸「公務員保障」獨立於行政院之內
▌小結
綜觀上述,我們可以理解到,現今的考試院已失其存在必要性。立法院也於2019年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透過縮編考試院組織,逐步廢除考試院。
廢除考監已為朝野共識,但社會各界對於考監之存廢仍有分歧,未來政府又該如何處理相關疑慮呢?
本週僅先探討考試院之存廢,過後將再針對監察院之存廢與各位聊聊!
#政治 #台灣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政經八百 #大學生 #政府 #公民 #民主 #社會 #考試院 #監察院 #公務員 #廢考監 #陳菊 #官僚 #改革 #考試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大禍臨頭了!」
「一張椅子,就可以讓核二廠停機,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台灣的文官系統已崩潰,在民進黨過去5年用人唯親、不問專業的壓迫文官下,台灣的文官體制已經完了。我在公家單位服務一輩子,從沒看過文官士氣如此低落!」
一位還在政府工作,但已經寒心想要早點退休的朋友告訴我,現在台灣文官體制已近崩盤的嚴重危機
他告訴我
民進黨不僅用人唯親,也根本不把文官當人看,文官在民進黨眼中,只能是奴才
誰敢堅持專業、堅持風骨,就等著被清算鬥爭
「你知道嗎?文官個人的榮辱其實事小,更重要的是劣幣驅逐良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專業退卻,已經全面侵蝕文官」
他語重心長的告訴我「這不只是文官的悲歌,更是國家災難的序曲」
不管是核二廠的椅子事件、食藥署變成「高端護航鼠」、2017到2021年的三次全台大停電、普悠瑪太魯閣事故......
這些低級錯誤、不可思議的事情滿天飛
都是文官崩潰的末稍反應
「你看著吧,類似的災禍,以後只會愈來愈多!」
聽到朋友這麼説
我簡直毛骨悚然
優秀中立、專業穩健的文官體制
不僅維繋政府的正常運作
更是過去台灣創下經濟奇蹟的極重要推手
政府自50年代起
逐步落實五權憲法所規定的
考試用人、常任文官等制度
70年代經國先生擔任行政院長
更進一步完備文官體制
馬英九對文官體制的尊重
更是沒有話講
從不伸手干預人事
甚至被批評太過心慈手軟
事實上
他只是心心念念
維護台灣建立不易的文官體制
但蔡英文執政後
既不尊重文官
更不把制度放在眼裡
數度修改相關法令
大舉任用私人
建立新黨國體制
黃鐘毀棄、瓦釜雷鳴
文官體系遭恣意踐踏
凡事唯上意是從、專業受到踐踏
公僕們心灰意懶
導致螺絲鬆懈,低級錯誤頻傳
失去中立,事事秉承上意
讓黨意凌駕專業
無法把關大眾權益
運轉40年的核二廠
居然發生控制室人員
配合清潔移動椅子
而誤觸蒸汽隔離閥開關
導致2號機組緊急停機
的匪夷所思事件
本應為民眾健康把關的食藥署
因為蔡總統的情有獨鍾
在高端疫苗臨床二期尚未完成時
就放水通過緊急使用授權
讓民眾施打保護力不明的疫苗
成為藥廠的實驗白老鼠
一張椅子,核二停機
上有所好,高端過關
這些都是文官體系在民進黨的蹂躪下崩潰的例子
經國先生曾說
「拿公家的錢做人情,讓少數人發財,我們不能夠做的!」
民進黨何止拿公家的錢做人情
又何止讓少數人發財而已
蔡政府一上台便廣設黑機關
近親繁殖數百人寄生政府
他們不受監督,劣幣驅逐良幣
剝奪常任文官的任用與陞遷機會
徹底破壞文官體制
中立而忠於國家的文官體系
曾是台灣最傲人的成就之一
是歷經風雨數十年
幾代人心血所建立的國家磐石
標榜愛台灣的民進黨
卻從根破壞文官體制
當今廟堂之上
盡是逢迎拍馬、敗壞官箴之徒
蔡英文用人唯親
更勝專制獨裁
「大禍臨頭了!」
「你看著吧,類似的災禍,以後只會愈來愈多!」
這位公務員朋友的悲鳴
台灣人民,該好好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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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3等220薪點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24~110/06/28
資格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熟悉電腦操作及公文書製作。
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法規親等任用限制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若有上開情事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者,如經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三、男性請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工作項目:
1.辦理本所綜合行政相關業務。
2.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琉球鄉公所(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a720011@oa2.pthg.gov.tw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最高學歷證件等相關證件影本各1份,並於信封上註明聯絡電話及應徵職務名稱(職務代理約僱人員),於限期內(以郵戳為憑)逕寄【92941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人事室呂先生收】或親送本所收發處,逾期不予受理,以書面審查,
必要時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2.僱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起至11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或代理原因消滅止,應即予解僱。
3.官等薪額:約僱3等220薪點,月支報酬新台幣27,434元。
4.聯絡電話:08-8612501-208,聯絡人:呂先生。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