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人事人員陞遷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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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產品中有6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7萬的網紅羅智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大禍臨頭了!」 「一張椅子,就可以讓核二廠停機,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台灣的文官系統已崩潰,在民進黨過去5年用人唯親、不問專業的壓迫文官下,台灣的文官體制已經完了。我在公家單位服務一輩子,從沒看過文官士氣如此低落!」 一位還在政府工作,但已經寒心想要早點退休的朋友告訴我,現在台灣文官體制已近...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40:32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

  •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5 11:59:20
    有 35,522 人按讚

    「台灣大禍臨頭了!」

    「一張椅子,就可以讓核二廠停機,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台灣的文官系統已崩潰,在民進黨過去5年用人唯親、不問專業的壓迫文官下,台灣的文官體制已經完了。我在公家單位服務一輩子,從沒看過文官士氣如此低落!」

    一位還在政府工作,但已經寒心想要早點退休的朋友告訴我,現在台灣文官體制已近崩盤的嚴重危機

    他告訴我
    民進黨不僅用人唯親,也根本不把文官當人看,文官在民進黨眼中,只能是奴才
    誰敢堅持專業、堅持風骨,就等著被清算鬥爭

    「你知道嗎?文官個人的榮辱其實事小,更重要的是劣幣驅逐良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專業退卻,已經全面侵蝕文官」

    他語重心長的告訴我「這不只是文官的悲歌,更是國家災難的序曲」

    不管是核二廠的椅子事件、食藥署變成「高端護航鼠」、2017到2021年的三次全台大停電、普悠瑪太魯閣事故......
    這些低級錯誤、不可思議的事情滿天飛
    都是文官崩潰的末稍反應

    「你看著吧,類似的災禍,以後只會愈來愈多!」

    聽到朋友這麼説
    我簡直毛骨悚然
    優秀中立、專業穩健的文官體制
    不僅維繋政府的正常運作
    更是過去台灣創下經濟奇蹟的極重要推手

    政府自50年代起
    逐步落實五權憲法所規定的
    考試用人、常任文官等制度
    70年代經國先生擔任行政院長
    更進一步完備文官體制

    馬英九對文官體制的尊重
    更是沒有話講
    從不伸手干預人事
    甚至被批評太過心慈手軟
    事實上
    他只是心心念念
    維護台灣建立不易的文官體制

    但蔡英文執政後
    既不尊重文官
    更不把制度放在眼裡
    數度修改相關法令
    大舉任用私人
    建立新黨國體制
    黃鐘毀棄、瓦釜雷鳴

    文官體系遭恣意踐踏
    凡事唯上意是從、專業受到踐踏

    公僕們心灰意懶
    導致螺絲鬆懈,低級錯誤頻傳
    失去中立,事事秉承上意
    讓黨意凌駕專業
    無法把關大眾權益

    運轉40年的核二廠
    居然發生控制室人員
    配合清潔移動椅子
    而誤觸蒸汽隔離閥開關
    導致2號機組緊急停機
    的匪夷所思事件

    本應為民眾健康把關的食藥署
    因為蔡總統的情有獨鍾
    在高端疫苗臨床二期尚未完成時
    就放水通過緊急使用授權
    讓民眾施打保護力不明的疫苗
    成為藥廠的實驗白老鼠

    一張椅子,核二停機
    上有所好,高端過關
    這些都是文官體系在民進黨的蹂躪下崩潰的例子

    經國先生曾說
    「拿公家的錢做人情,讓少數人發財,我們不能夠做的!」

    民進黨何止拿公家的錢做人情
    又何止讓少數人發財而已
    蔡政府一上台便廣設黑機關
    近親繁殖數百人寄生政府
    他們不受監督,劣幣驅逐良幣
    剝奪常任文官的任用與陞遷機會
    徹底破壞文官體制

    中立而忠於國家的文官體系
    曾是台灣最傲人的成就之一
    是歷經風雨數十年
    幾代人心血所建立的國家磐石

    標榜愛台灣的民進黨
    卻從根破壞文官體制
    當今廟堂之上
    盡是逢迎拍馬、敗壞官箴之徒
    蔡英文用人唯親
    更勝專制獨裁

    「大禍臨頭了!」
    「你看著吧,類似的災禍,以後只會愈來愈多!」

    這位公務員朋友的悲鳴
    台灣人民,該好好聽聽!

  •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4 13:27:01
    有 15 人按讚

    徵才機關: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3等220薪點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24~110/06/28
    資格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熟悉電腦操作及公文書製作。
    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法規親等任用限制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若有上開情事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者,如經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三、男性請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工作項目:
    1.辦理本所綜合行政相關業務。
    2.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琉球鄉公所(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a720011@oa2.pthg.gov.tw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最高學歷證件等相關證件影本各1份,並於信封上註明聯絡電話及應徵職務名稱(職務代理約僱人員),於限期內(以郵戳為憑)逕寄【92941屏東縣琉球鄉中福村行政路12號,人事室呂先生收】或親送本所收發處,逾期不予受理,以書面審查,
    必要時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2.僱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起至11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或代理原因消滅止,應即予解僱。
    3.官等薪額:約僱3等220薪點,月支報酬新台幣27,434元。
    4.聯絡電話:08-8612501-208,聯絡人:呂先生。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1 08:03:54
    有 1,585 人按讚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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