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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通違規陳述單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
交通違規陳述單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3-30 23:00:02
現在路邊隨便記得車牌號碼上交通局停車資訊網站只要輸入車號,就可以查詢這台車停過哪裡、停車時間、停了多久,隱私的問題過於鬆散,恐怕會成為歹徒犯案的工具,因為完全不需要其他的驗證,行蹤幾乎都被掌控,交通局停管系統已經幫歹徒分析完了,若遭有心人士利用豈不是太可怕了,敬平要求交通局驗證查核系統再做更嚴密的管...
交通違規陳述單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29:44
車禍發生當下的五大重點整理,一次搞懂 #車禍 必經流程 車禍發生當下,慌慌張張不知所措是常見的狀況,但事故現場是非常危險的,也將影響後方來車。所以,第一時間所為的 #蒐證、#保全證據 更是重要!以下五大重點整理: ✅Q1:車禍發生當下,我的車卡在主要道路中間超危險的,我該做什麼?可以...
交通違規陳述單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接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具體操作;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應如何區分,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具體操作,皆屬行政法重要議題;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教師倘不服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其得提起之訴訟。地方法院判決2則,涉及有關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中「行為數」之認定外,亦涉及釋字第604號解釋於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是否亦有適用,值得讀者思考。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人民是否有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公法上權利?
✏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倘有爭執,應循之訴訟程序?
✏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與行政違規行為之次數。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公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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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陳述單 在 黃敬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在路邊隨便記得車牌號碼上交通局停車資訊網站只要輸入車號,就可以查詢這台車停過哪裡、停車時間、停了多久,隱私的問題過於鬆散,恐怕會成為歹徒犯案的工具,因為完全不需要其他的驗證,行蹤幾乎都被掌控,交通局停管系統已經幫歹徒分析完了,若遭有心人士利用豈不是太可怕了,敬平要求交通局驗證查核系統再做更嚴密的管控,便利以及個資應該取得一個平衡才對。
敬平近期接獲民眾投訴,最近收到交通局的行政通知單,但距離他違規已經是2年前了,就算他要陳述或舉證,也記不得他108年發生的事情,也可能沒有辦法拿出當時的證明,交通局行政上的效率,敬平要求盡快改善及檢討。
另外去年上路的公車讓座與停車資訊網站雖皆為美意良法,但根據敬平了解系統實施狀況,發現七個月以來全桃園市平均一天讓座次數卻只有兩次,讓座次數如此的低,敬平也請交通局與客運業者研議改善,提高讓座的意願。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8OlZ9lJPm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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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陳述單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區間測速系統需經國家標準檢驗
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上個會期中,因台61線西濱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出現對時誤差,導致民眾被枉開罰單,嘉瑜數度質詢區間測速系統爭議案,並對交通部、警政署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1. 全面停用現行區間測速系統
2. 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檢驗後方可重新啟用
3. 爭議執法期間所開出之罰單應全面撤銷
✅成功爭取💪
【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
其中有關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月底正式公告訂定《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正是嘉瑜當初所提案要求,經濟部必需將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並制定相關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後,才能確保執法科學儀器的準確性與公正性,而經濟部此份公告一出,明年起所有區間測速系統都需要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上路執法。
✅交通部倉促恢復區間測速執法
開罰依舊於法無據
然而,當時嘉瑜所提出的另外兩點要求,包含全面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以及撤銷罰單,雖然在四五月間各縣市政府曾陸續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但六月初時卻傳出交通部道安會認定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的設備爭議是單一事件,並且制定執法SOP讓地方政府解套恢復使用區間測速系統,在執法正當性與公信力都受到民眾質疑的情形之下,為何交通部如此急於恢復區間測速系統執法?為甚麼不願意等到標檢局制定的相關檢查技術規範出爐後再恢復執法
✅法院判決
曝現行區間測速系統精準度嚴重不足
今年9月底,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份判決,是一名民眾在自強隧道被區間測速系統測得超速開罰後,以舉發程序有違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參酌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系統測試報告,卻發現取樣50筆資料中竟有32筆未達量測精準度98%!差距最大的一筆,車速準確度更僅有86.8%,亦即該案民眾的實際駕駛時速可能介於時速56到74公里之間,根本無法判定有無超速!
法官做出判決,區間測速系統因精準程度有限及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的瑕疵,難以認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科學儀器」,測速結果不得作為民眾超速駕駛的違規事證,所以裁定撤銷該筆罰單。
✅落實信賴保護原則 應全面撤銷過往區間測速罰單
上面這個判決,就是嘉瑜當時數度質詢時所提到的,區間測速系統在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前,作為執法開罰的工具根本是於法無據,在無法判斷哪些罰單是誤開的前提之下,執法的各縣市警察局應該全面撤銷罰單,但交通部不僅未協調各縣市警察局撤銷罰單,甚至還制訂SOP讓區間測速系統恢復執法,而縱使過往曾被開罰的民眾想援引前述判決提起行政訴訟,卻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早已錯過提出陳述意見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全國區間測速罰單總罰鍰金額高達上億元,只要執法單位堅持不全面撤銷罰單,民眾就沒有其他救濟的管道,官員們還記得甚麼是信賴保護原則嗎?這就是你們回應人民信賴國家行政行為的方式嗎?
✔️0429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S4ZY5f29Rg
✔️0506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Dv8cOBqvrUg
✔️0520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8kioBu_D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