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交通違規舉發期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交通違規舉發期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交通違規舉發期限產品中有4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udn發燒車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繳納罰單新制出爐!! .. . 僅車頭在紅線上有沒有違規?👉 https://reurl.cc/DvKGEN #愛快羅曼蒂 #罰單 #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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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檢舉交通 ...
裁決處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違規日起逾7日的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舉例來說,如果違規時間為9月10日(算第1日)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針對交通舉發,從12 月起將縮短舉發時間,發生日起,超過2 個月不得舉發。但若有肇事必須送鑑定時,可從鑑定完成開始計算2 個月時間,不用送檢定僅需分析 ...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明定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是為了防止舉發機關怠惰,促使舉發機關儘速 ...
本件爭執的法條為,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
車輛違規行為超過多久時間,即不能製單舉發? 答: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2個月 ...
行為時即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 ...
交通 局表示,今(109)年12月1日起,罰單的舉發時效將從3個月,縮短為2個月。立法院於今年5月間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認為目前罰單開單時效太長了,為了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 ...
先跟各位說結論,根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的解釋,交通違規不予舉發的情形有其中這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 ...
二、交通事故案件經警察機關審核小組事後分析、研判後,認為當事人確有違規情形 ... 規定,警察機關審核小組可依法為「肇事舉發」,舉發期限原則上為事故發生日起2個月 ...
大法庭並指,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的事件,啟動「裁決」程序後,應依相關處理細則先審核舉發要件有無欠缺,包括是否在違規行為時起3個月內完成舉發 ...
交通 新制12 月實施!違規舉發期限不得超過2 個月 ... 12 月開始,有3 項交通新制即將實施,包含接送未滿7 歲孩童,停黃線不受3 分鐘限制;裝載貨物不符規定 ...
網路傳言「收到紅單時,上面登載的檢舉日跟填單日超過7日,透過申訴可以撤銷免罰」。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這網路傳言是假的,法規規定違規日起 ...
處理細則將道路交通違規處罰程序分爲:「稽查」、「舉發」、「移送」、「受理」、「裁決」。依處理細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當場舉發者應於舉發日起4日內 ...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如○○區○○路○○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 ...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 ...
(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自103年8月15日施行。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新增「交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
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的法源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舉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 ...
對照上述第二點之圖,採本說的時點就是以「警察機關將A 違規案件移送至交通局(裁. 決機關)」的時間點認定舉發有沒有超過A 違規的時間點。而警察機關於移送裁決機關時,.
二、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乙份。 行政訴訟相關證據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 ...
目前民眾對交通檢舉案所提證據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但近年來手機與行車紀錄器興起、便於拍下違規事證,導致有人因相同違規被拍照檢舉,卻在3個月期限快到時才接到20多張 ...
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 #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細節看這邊...
1.現行處罰條例規定違規舉發期限為3 個月,主係. 考量除當場舉發交通違規外,其他「肇事舉發」. 、「民眾檢舉舉發」、「職權舉發」、「逕行舉發」等. ,警察機關與公路主管 ...
... 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行政院業已核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交通部並已配合完成修正子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
關於該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非以舉發通知單 ...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地點等資料。 不予舉發 ...
違規舉發期限縮短至2個月減少後續被開罰的情形. 交通部表示,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過去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為3個月 ...
民眾檢舉同1輛汽車2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
(現行法今年1月起已修正為逾2個月不得舉發)。 大法庭考量,對於舉發機關(警方)「舉發時程」進行規範,以防止舉發機關怠惰,主要在 ...
(十)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遇有本局交通檢舉系統故障時,請撥打本局交通隊值班電話049-2203403告知派人維修,有關故障期間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適逢逾7日之期限不予舉發問題,可 ...
第7-3條.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 ...
△根據法律規定,違規停車舉發通知單有3個月的舉發期限。 民眾違規停車在路邊,或是將車直接大喇喇停在人行道上,類似交通違規躲不過警方法眼。只是 ...
一)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 ...
為確保您的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當您使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後,請您務必於24 ... 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 ...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頒「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及相關交通法規並無規定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應勸導或鳴放警鳴器警告。 交通類, Q:我有拍攝到交通違規行為 ...
逕行舉發, 112/05/03. 當場舉發, 112/04/18 ... 應到案日期/處所查詢 · 初步分析表申辦查詢 · 交通違規陳述 · 計程車營業登記證 ...
四、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9年7月份汽機車違規臨時停車件數即高達4萬3,074件,為交通違規件數最多的四大違規之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行人穿越道 ...
根據警方說明和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 器拍下行駛右側路肩而遭舉發,警方開出4000元罰單;但廖姓男子指畫面沒有時間、日期, ...
3.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違反道路 ...
法規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交通違規車輛,改善 · 二、本局所屬各單位執行交通違規車輛應予移置者,得請交通警察大隊協 · 三、移置單位應遵守 ...
本篇交通罰單申訴期限標簽爲您介紹:交通罰單申訴有期限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若民眾對於交通違規舉發的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15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二、案件分派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處理期限為2個月內。 ... 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103.5.30(限縮7日內檢舉) 違規舉發期限依規定須於3個月內為之,造成檢舉人針對同一車累積檢舉案件,於規定之舉發日期限前始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 ...
罰單清楚註明,民眾拍照檢舉日期是11月4日,鐵路警察填單日12月31日,1月9日從裁決所寄出,10日送到王先生手上,已經超過道交條例規定的,違規舉發2個 ...
4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依法修正通過,其中新增了舉發期限規定,即民眾檢舉違規行為,自違規日起算不得超過七天,否則不受理舉發。根據上述內容判斷,下列敘述何者 ...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不予舉發之情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 ...
立法院30日晚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為舉發期限,未來只要是發生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民眾將不得向公路主管 ...
例1、闖紅燈:動態違規應攝錄號誌、停止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連貫照片。 第1張(車輛牌號特寫並標示檢舉車輛,標註照片時間日期).
至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 ...
... 未滿7歲之兒童不受禁止停車標線(黃線)臨時停車3分鐘之限制及修正違反交通違規事件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新制交通法規,警政署特別加強宣導,提供民眾周知。
6.請當事人於通知單上簽. 名,如當事人不願簽名,由. 舉發員警註明「拒簽」及其. 事由與交付時間,仍將通知. 聯交付。 7.如當事人不願收受通知. 單,由舉發員警註明「拒.
日前立委陳歐珀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提出修正提案,被外界解讀是否是要取消「民眾檢舉」,且加上提案說明未盡 ...
但你如何舉證說檢舉人是1/10拍照然後偽造修改成日期1/24呢?? 我反而比較相信是檢舉人在違規7日內已檢舉完畢只是警方人力不足所以開單告發時間比較晚.
交通 部又說明,若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項目未逾6分鐘,以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舉例來說,違規者若6分鐘內變換車道未打方向 ...
一、 內政部警政署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最近3年經查證後舉發比率分別為74.72%、81.73%及74.27%,雖無媒體所稱警察機關全盤接受之情事,惟對於該署自訂「警察機關處理 ...
交通局長鍾鳴時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違規日起逾7日的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舉例來說,如果違規時間為9月10日 ...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不予查證或舉發: (一) ...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 ...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舉發是對違規事實的舉報,乃是舉發機關將稽查所得有關交通違規行為時間、地點及事實等事項記載於舉發通知單,並告知受 ...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從105年的153萬多件,到109年已增至598萬多件,檢舉案爆量近四倍。其中,舉發前3名分別是違規停車(217萬5690 ...
交通新制(12月1日起) 一、接送7歲以下兒童臨停黃線不受3分鐘限制。 二、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減少被連續 ...
時事探索☀交通違規☀隨著手機和行車紀錄器普及,這幾年的「檢舉達人」 ... 態樣的違規行未逾6分鐘,以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就 ...
隨著民眾協助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越來越多,社會輿論對於民眾檢舉的正反面討論也日益高漲, 提案人郭先生於2020年11月3日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道路 ...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修正]; 第五十六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 ...
宜蘭縣郭姓男子去年8月開車肇事,未保持安全車距違規,但因警方今年3月才開單舉發,已超過3個月的舉發期限, 郭姓男子聲請異議後,宜蘭地方法院交通 ...
貨物掉落、臨停接送、違規舉發時間全修改,最重罰1.8萬. 從今天12/1開始,有許多新制上路,其中包含3大交通新制,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快點看懂才不怕傷了荷包!
當你出門時,看到一輛車擋在家門口的紅線上,除了叫警察來以外,還有什麼自保之術?來用「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就對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
交通 部宣布自12月1日起,有3項交通新制將實施,包含提高裝載貨物不符規定的開罰金額、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以及交通舉發期限由3 ...
包括貨運業者、幼兒家長和警政單位要注意了,12月1日起,將有3項交通新制上路,包括裝載貨物脫落加重罰鍰、接送孩童臨停限制放寬、違規舉發期限縮短等 ...
舉例而言,阿明被開了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如果應到案日期是7 月1 日,那麼只要阿明 ... 倘若超過了應繳納的期限,逾期未繳的罰單將會被收取衍生罰款。
交通 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規定,自4月30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的 ...
舉發 依據為何?尚未送鑑定可以開單嗎?舉發期限為多久? 一、依據本署於102年7月1日修訂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50點:交通事故有關當事人之違規 ...
12月1日起,3大交通新制正式上路,最重罰1萬8000元!這3項新制包括接送7歲以下幼童可臨停黃線、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縮短為2個月,以及汽車裝載物品 ...
自2020年12月1日起,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民眾需遵守新訂法規,以免觸法。本次修正之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有3處,分別是將汽車載物違規罰緩提高至 ...
交通違規 案件的舉發期限則從3個月縮短為2個月,用意是讓民眾能及早收到舉發單,了解違規事項,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
交通部表示,這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 ...
12月起有三項交通新制上路,其中,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上、下車, ... 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由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等規定, ...
109年12月起將有3項交通新制上路,包括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 至於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 ... 車道不依標線指示,遭逕行舉發應到案,告發單並附上違規照片;若期限內 ...
... 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 等之違規行為,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裁罰。
至舉發僅係對違規事實的舉報,乃舉發單位將稽查所得有關交通違規行為時間、地點及事實等事項記載於舉發通知單,並告知被舉發者,屬處罰機關裁決前的行政行為之一, ...
彭男在開單過程中也不停詢問開單罰款超過期限繳納是否會雙倍罰款,員警見狀苦 ... 路段取締酒駕及交通違規,杜絕憾事發生,保障所有用路人的安全。
就此,交通局提醒, 駕照如果因為違規而受到吊扣處分時,即代表駕駛人 ... 舉發,處18萬元罰鍰,汽車移置保管、 吊銷駕照,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都算動力交通工具;單純用「人力發動」的 ... 也就是當B違規撞上安全駕駛的A,即便B有傷亡,但A頭也不回地離去也不構成「肇事逃逸」。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含機車),簡稱強制險,是為了救助交通事故中不幸的受害人而 ... 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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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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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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