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oweig (漩渦鳴人)看板LAW標題Re: [新聞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交 字...


※ 引述《cuttleufish ()》之銘言: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
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8 條定有明文。又法治國為憲法
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
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
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
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 號著有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
是本於法治國原則,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
則,並受其拘束,行政處分乃行政行為之一種,其作成如違
背上開法律原則,即具有得撤銷之原因。
(二)又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肆、具體作法」規定:
一、交通違規稽查:
(二)攔停舉發:
1.擔服交通稽查勤務應穿著制服,不得於「隱密處」突
然衝出攔檢車輛。
2.「攔停違規車輛」或「夜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
巡邏汽車應開啟警示燈。
二、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6)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如標誌、標
線衝突、設置不清或規劃不當等)或受他物遮蔽,
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三)查原告於107 年4月6日晚間7時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前,為警認
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逆向行駛)」違規事實而當場舉
發乙節,固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
、違規路口圓環行車動線示意圖、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參
,堪以信實。惟依員警職務報告所載,當時因廂型車卸貨臨
時停車在員警前方,以致原告視線遭路旁臨時停車之車輛暫
時遮蔽,使原告無法立即查覺有員警在旁執行交通稽查勤務
等語;由此觀之,員警該時所在位置確屬原告視線遮蔽死角
,相對原告而言,該處即屬「隱密處」,且參原告提出之現
場照片,員警所在廂型車(即原告所述休旅車)四周尚有適
當處所可供執行交通稽查勤務,員警可輕易選擇適當處所為
之,非令須僵化、死守該處執法,今員警藉廂型車遮蔽之利
,其行使攔停舉發之交通違規稽查權限,顯有違反行政程序
應遵循之誠實信用原則,及前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
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自屬違法。
(四)復依前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
意事項,本件員警執行勤務時間為夜間,依原告所述該時員
警並未開啟警示燈,有違反該注意事項揭示應開啟警示燈之
規範,益徵員警於本件攔停舉發程序有明顯、嚴重瑕疵存在
。況參酌員警本件107年4月6日舉發違規後,旋即未久於5月
3 日現場採證照片,該路口雖設有禁止進入及禁止右轉標誌
,然該禁止進入標誌已明顯遭路樹遮蔽,無法供駕駛人清楚
辨識貴陽街2 段西向有禁止進入之指示,此情併據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回復明確;本件員警不思該路口有
標誌設置受他物遮蔽情事,本應依職權通知他機關協力排除
,或於路口引導駕駛人,而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現反強求駕
駛人在此標誌指示難以辨識情形下遵守,更可見其違反法治
國原則要求之誠實信用原則,至臻明灼。
(五)是本件員警於執行交通違規稽查之攔停舉發程序該時,其竟
選擇在隱密處執法,又未開啟警示燈,且因路口禁止進入標
誌受路樹遮蔽,應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其違反行政行為應恪
遵之誠實信用原則至為明顯,所為舉發程序當然違法,被告
亦不得遽以裁罰,原告自無庸擔負本件行政處罰責任。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雖有在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2 段西向不
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逆向行駛)違規事實,惟因員警舉發程
序有違反行政行為應遵守之誠實信用原則,為落實法治國原
則,被告所為之原處分自無可維持。是被告援引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
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顯有違誤;從而,原
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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