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違規一行為不二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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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通違規一行為不二罰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 交通違規一行為不二罰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8 08: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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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 交通違規一行為不二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9 17: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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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接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具體操作;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應如何區分,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具體操作,皆屬行政法重要議題;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教師倘不服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其得提起之訴訟。地方法院判決2則,涉及有關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中「行為數」之認定外,亦涉及釋字第604號解釋於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是否亦有適用,值得讀者思考。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人民是否有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公法上權利?
     
    ✏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倘有爭執,應循之訴訟程序?
     
    ✏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與行政違規行為之次數。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公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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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違規一行為不二罰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9-15 19: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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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簽核高污染翔奕皮廠廢止工廠登記公文!!!
    感謝媒體朋友採訪新聞!!!城鄉發展處!!!環保局!!!地政處!!!農業處!!!努力聯合稽查!!!大同派出所協助巡邏!!!當地居民多年辛苦上百次的抗爭!!!終於還社區無污染舒適健康的環境!!!!
    ※ 53年間翔奕皮廠著落頭前溪係於58年12月31日辦妥工廠初始登記,產業高污染社區經居民數百次抗爭但停工又復工,終於104.8.25抗爭成功廢止翔奕皮廠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 9/11日收文 104.8.25 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屏東縣政府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
    主旨: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紙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據104年8月13日工廠案件勘查紀錄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 貴公司原工廠登記核准事項為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將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原有登記作業之廠房面積增(擴)建至同段503、504、506、494、495、496地號6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共計7筆、合計面積1.0642公頃土地作為製造皮革工廠使用,經本府以103年10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329876500號函裁罰新台幣9萬元整,並令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並限於2個月內恢復為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嗣後發現 貴公司實際作業區域尚包括清溪段515、516地號等2筆農牧用地、508地號甲種建築用地、501、507、513地號等3筆水利用地、509、509-1、510地號等3筆丁種建築用地、512地號交通用地等,總計違規使用土地共17筆,合計面積2.0598公頃,,另以本府103年12月8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80300號函撤銷上開同年處分,並以同年月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45200號函重新裁罰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並令其自裁處書送達日起立即停工,及限於104年1月25日前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三. 又104年5月5日經本府聯合稽查小組複查,貴公司仍未恢復符合土地容許之使用,且未於期限內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以104年6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416576600號函裁罰新台幣16萬元整,並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違規使用且限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然上開土地經本府於104年7月1日複查結果,現場雖已停工及拆除部分設備,惟仍未完成改正;因 貴公司未完全遵從上開改善義務,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再以104年7月24日屏府地用字第10422644300號函裁罰新台幣12萬元整,限於104年8月12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四. 又查 貴公司之廢水排放、噪音及廢棄物清理等,分別經本府環保局稽查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處答14次以上。
    五. 本府於本(104)年8月13日派員勘查 貴公司,發現 貴公司現有廠房面積超出原有登記範圍(清溪段503、504、509、509-1、510地號等6筆土地),至今仍未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六. 綜上, 貴公司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區域計劃法第21條第2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2條,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採以法定罰鍰最高之區域計畫法裁罰二次以上,又 貴公司自103年9月至104年5月期間共14次,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分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罰,其違規情節實屬重大,遂依工廠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該公司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七. 工廠登記廢止後坐落都市計畫內者,應依都市計畫分區規定使用;坐落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依編定用地管制使用。
    八. 貴公司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之事業,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以免受罰。
    九.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於接獲本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經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十. 副本抄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該公司若有辦理動產抵押權益者,請轉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