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交通裁決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交通裁決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交通裁決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交通裁決所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台視新聞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TV焦點】北市罰單王出爐!無照騎士一年被逮38次 #蠟筆小編:瞎!!! ---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公布未滿18歲無照駕駛案件,從年初到10月中,共累計3372件,其中最誇張的累犯,竟然有38起無照騎機車的紀錄,且都沒在期限內繳罰單,加上逾期金額,需補繳34.2萬元罰款,另外,駕駛人及法定代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交通裁決所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6-22 12:28:44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5/29-06/04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大邱自行洽購疫苗疑遭騙 韓中央不買單  韓國大邱市長權泳臻2日公開表示,由當地醫療機構所組成的medicity大邱協會正與德國物流公司洽談,有望取得三千萬人份的輝瑞疫苗,解決國內疫苗取得的困難。  不料事隔一...

交通裁決所 在 宜手作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7-04 02:22:04

《🎀🎀我的第一支線上影音課程🎀🎀》  上料理課時,常常有外縣市、甚至國外的學員來上課,每次來的路程都很辛苦,除了學費,還要負擔交通費,壓力也不小。台灣雖然不大,我也喜歡去別的城市上課兼旅行,但實際運作上並非想像中容易。在出版社的努力下,我們完成了第一支線上課程影片,希望能滿足所有無法來上課的朋友...

交通裁決所 在 ?杜汶澤喱騷 Chapman To’s Late Show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6-16 12:25:47

29歲小學教師喺舊年11.11嘅「黎明行動」期間,揸車返工嘅時候懷疑車速太慢,被交通黑警截查,黑警指教師用膝頭撞向警員腹部,所以控以襲警罪。審訊期間,兩個在場嘅黑警證供都表示睇唔到教師有踢肚動作。裁判官吳重儀今朝作出裁決,仍裁定教師罪成,更講明必定會判處監禁。裁判官指因為三個黑警證供不一,所以能夠顯...

  • 交通裁決所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2 2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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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V焦點】北市罰單王出爐!無照騎士一年被逮38次
    #蠟筆小編:瞎!!!

    ---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公布未滿18歲無照駕駛案件,從年初到10月中,共累計3372件,其中最誇張的累犯,竟然有38起無照騎機車的紀錄,且都沒在期限內繳罰單,加上逾期金額,需補繳34.2萬元罰款,另外,駕駛人及法定代理人,還得參加114小時的道安講習課程,必須等到結清罰鍰,並上完全部課程,駕駛人年滿18歲時,才可取得考照資格。

    #台北市 #罰單 #無照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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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裁決所 在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北市第1選區候選人-陳昭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07 2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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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接續上次再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八條
    以釐清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權責劃分
    先說結論:
    汽車(含機車)、大型重機車歸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處理"、"處罰";
    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歸警察機關"舉發"、"處理"、"處罰"。

    按第八條權責內容十分明確
    汽車(含機車,同法第三條1項8款)和大型重機車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慢車、行人、道路障礙,警察機關"處罰"。

    單只劃分"處罰"的權責區分似乎還不夠
    "舉發"和"處理"的權責沒有明確說明
    沒關係我們繼續找法條依據

    再按交通部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章權責劃分的規定(6~9條)
    細則第六條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應依職權"舉發"或"處理"。

    這裡我們還不知道細則第六條的"其主管業務"是指那些業務,但別急我們繼續看第七條。

    細則第七條就指明汽車(含機車)、大重機的違規"舉發"或"處理",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行政程序法15條)所屬機關處罰。

    喔,原來按法條體系編排,第七條就是公路主管機關的主管業務啊!

    再來細則第八條指明慢車、行人、道路障礙的"舉發"或"處理",是警察機關的業務,由警察機關辦理處罰

    綜上汽車(含機車)的違規舉發、處理、處罰,都是公路主管機關的主管業務,而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是交通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市政府。
    而交通部公路總局設監理站處罰、直轄市設交通裁決所處罰。

    ---------------------------------
    以上
    推論供參考
    歡迎大家指點謬誤
    釐清主管機關是為了劃分責任分工
    防制有權無責、有責無權的弊端
    權責分明交通才不會擺爛
    才會進步……

  • 交通裁決所 在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北市第1選區候選人-陳昭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9 2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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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談談民眾檢舉"汽車"違規案件
    先說結論
    1.警察審查民眾陳情檢舉"汽車"(依法包涵機車)違規案件沒有法源依據。
    對於民眾向警察機關舉發"汽車"違規案件,請依行政程序法172條告知民眾逕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或應"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2.按道交條例第8條規定,
    民眾檢舉陳情汽車違規請找公路主管機關。
    警察回歸正業嚴加管理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攤販)。

    3.警察局應依行政程序法19條
    向公路主管機關索要行政協助費用。(開放民眾檢舉"汽車"違規系統這段期間)

    ------雜七雜八理由的分隔線------
    大家俗稱的警察"紅單"正式名稱是:
    xx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一式3聯
    警察用黃色單將看見的"汽車"違規通知給監理站、交通裁決所(處)。
    留一張紅色的單告知汽車違規人:"警察有通知監理站"。
    剩下的白色單存查。
    監理站接到警察舉發後再依通知的事實開罰。

    因此對於"汽車"的違規
    警察檢舉和民眾陳情舉發都一樣是提供違規事實給監理站做裁罰
    警察跟民眾的區別只在於
    1.同樣單純證言違規事件無任何佐證資料時,法官比較有可能信任警察證言……
    2.警察檢舉案件的時間限制(原則3個月內,新修法改2個月)較民眾檢舉時間限制(7天內)寬。
    3.警察有7-2條原則攔停製單舉發的限制和85-1的連續舉發限制;民眾沒有。

    只有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攤販)的違規人是警察管理取締,警察機關裁罰。

    回來檢視現行民眾檢舉汽車違規案件的處理方式

    若民眾向警察單位陳情檢舉
    按道交條例第8條,"汽車"違規由公路主管機關裁罰,所以警察機關應依行政處理程序法第172條,告知民眾逕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或應"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但目前處理方式卻沒有依法告知民眾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檢舉,也沒"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而是警察收件並實質審核內容(警察認為檢舉資料不足還會要求補件跟退件……)後,才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裁罰。
    這審核行為並沒有法源!

    退一步而言,
    若此審核行為是公路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19條請求警察行政協助。
    但依同條第四項規定
    實質審核民眾陳情檢舉汽車違規非警察權限
    此行為不僅侵害公路主管機關權限
    更造成基層警員必須耗費許多時間心力來協助公路主管機關業務,已嚴重妨害排擠警察主要業務的人力運用(慢車、行人、道路障礙的取締)。
    依法警察機關"應"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的協助要求。

    另外警察機關還需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索要這段時間來行政協助的費用,以慰勞這些日子遭受檢舉人催促送件的基層警員。

    時間已晚
    抱歉內容雜亂未詳加理順
    還有許多細節想法待下次再補充
    感謝您耐心看完這些生硬的內容
    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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