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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敗訴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663的網紅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其實滿早就結束我的總質詢,只是因為疫情關係,拖著一直沒有好好產出文字和影片跟大家交代。 最令我傻眼的,是關於竹北納骨塔的案子,在質詢前不久,剛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傳來好消息,認定新竹縣環評委員會的結果過於粗糙,應該撤銷。 這個從我上任就吵到現在的案子,總算有個公正第三方,給地方的居民一個公道。 ...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敗訴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其實滿早就結束我的總質詢,只是因為疫情關係,拖著一直沒有好好產出文字和影片跟大家交代。
最令我傻眼的,是關於竹北納骨塔的案子,在質詢前不久,剛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傳來好消息,認定新竹縣環評委員會的結果過於粗糙,應該撤銷。
這個從我上任就吵到現在的案子,總算有個公正第三方,給地方的居民一個公道。
然而,訴訟可以因為上訴而拖很久。為了不想再讓居民奔波,於是我在這次的總質詢,要求縣長楊文科承諾不再上訴。
有趣又悲哀的是,楊文科竟然可以說出:因為其實納骨塔這個案子不應該在縣府環評會通過,所以根本就不該有這個案子。
意思是楊文科否決了堂堂新竹縣環評委員會通過的效力。
而他卻也眼睜睜的看著這效力,在行政法院爭訟將近兩年,無動於衷,直到敗訴才脫口而出這個奇怪且驚人的結論。
然而殊途同歸,既然楊縣長這麼認為,想必沒有上訴的必要,而他也當下承諾。
不過我恨我質詢不夠的地方是,既然楊文科縣長都承認這個環評結論是個疏失了。那要不要幫這些居民付一下律師費?你以為平民老百姓閒閒沒事做,也不用出錢出力,就可以讓你這個縣府的疏失被撤銷嗎?
沒有。他們很辛苦的才爭取到這個結果。楊縣長,請你出一下他們的律師費可以嗎?
其他的質詢,就不再一一贅述了,列舉質詢影片給大家。在家閒得慌的話,可以看一下。記得端午節也要忍耐一下,減少非必要的出門喔!
質詢影片傳送門:
https://reurl.cc/0jj8jA
其他質詢影片看這裡:
新生兒補助計畫:
https://reurl.cc/5rrylV
交通罰單收入用在哪裡:
https://reurl.cc/lRRj0A
違建拆除費用收取自治條例:
https://reurl.cc/2rrkbn
「新竹縣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公告」修法時程:
https://reurl.cc/XWWYWe
就在5/27日修改過的條文正式上線了,詳情請看:
https://reurl.cc/nooqL2
湖口傾倒廢棄物案件:
https://reurl.cc/833Z37
家豐國小工程問題:
https://reurl.cc/vqqjgy
免費青年志工:
https://reurl.cc/1YYa2m
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敗訴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違反《兩岸條例》到中國任職卻不必受罰,這樣像話嗎?
兩年前,有數位臺灣人到中國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爭議。內政部去年認定曾雅琦等27人社區主任助理,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其各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曾雅琦等人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曾做出多次爭議判決,被譏諷為「北高行,黨國一定行」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做出判決。
北高行同意內政部的見解,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中國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台灣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構),也認為曾雅琦等人確實在禁止擔任職務的機關中任職。
但,北高行認為工作權屬憲法保障之權益,必須從嚴審查。而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認定曾雅琦等人所擔任的職務,不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
這種判決引起許多法界人士與臺派團體不滿。臺灣教授協會今日便召開記者會,邀集立委林昶佐、議員苗博雅、律師黃帝穎及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李兆立出席。
出席記者會的律師黃帝穎質疑,對於行政機關已明確公告的違法行為,行政法院竟護航。難道共諜也有工作權?做組織犯罪也有工作權嗎?
議員苗博雅表示,《兩岸條例》的性質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的性質跟交通違規開罰單一樣。如果交通違規開罰單不需要等到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只要違規就可以罰的話,那為何北高行可以不罰已經違反了《兩岸條例》的人?
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李兆立表示,有關於黨產案、婦聯會廢止案,類似案子一再看到高等行政法院和現實的脫節,創設各式各樣奇怪的法律見解,架空民主深化以及國安防衛。他質疑,司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常常成為改革阻礙,甚至國安漏洞,是否應加速它的轉型跟改革?
#延伸閱讀
國際法學者宋承恩:美國、歐盟都修法防止中國滲透,台灣為了國安怎能不修法? https://waa.tw/aH4O5b
中國惠台政策統戰台灣青年 要享優惠就得支持統一、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https://waa.tw/YQCSsX
⚖️ 北高行為什麼認定曾雅琦等人所擔任的職務,不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
前面提到,北高行同意內政部的見解,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構),也認為曾雅琦等人確實在禁止擔任職務的機關中任職。但他為什麼認為曾雅琦等人所擔任的職務,不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呢?
這是因為北高行認為工作權屬憲法保障之權益,必須從嚴審查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他們不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陸委會公告的禁止列舉都是以「機構團體」為對象(凡是禁止的機關團體,其職務都不得任職),而是以「職務」為認定對象(就算是被禁止的機關團體,它的職務能不能擔任也要視情況而定)。
北高行提到陸委會的公告(陸法字第0930003531-1號)有列出禁止三原則:「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而北高行認為:
1. 擔任社區主任助理不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
2. 要求認同九二共識僅是宣示意義而非契約義務,且認同九二共識與否僅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
3. 統戰可能有正面影響,不應一昧抵制、內政部並未說明何以該統戰手法對臺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北高行也認為裁罰的認定,也不合乎該公告的授權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立法理由:「基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爰明定禁止,以杜其弊……」
北高行認為,不過就是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實在未達立法理由所指的「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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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單行政訴訟敗訴 在 顏純左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吸迷因不吸毒】
有吸食毒品惡習的駕駛人,奉勸你別騎機車或開車,如駕車被警方攔檢並檢出毒品反應時,將依法開單並一律處以罰鍰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扣(銷)駕照及施以道安講習。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路時,被警方攔檢盤查,因於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因此採集駕駛人尿液送檢,經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遂依法舉發其吸食毒品駕車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持有毒品部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吸毒器具沒入後。因為仍遲未到案辦理交通違規裁處事宜。處罰機關於是依法逕行製開裁決書裁決之,當駕駛人收到裁決書後不服,轉而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雖然警察有在他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但是他是前晚在家中吸毒的,並沒有駕車時吸食毒品,所以並無毒駕情形,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規定,係規範駕駛人駕車時如經檢測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或有吸食毒品者,即須處罰。而非駕駛人於駕車時飲酒或吸食毒品始須處罰。
本件駕駛人自承前晚有吸食毒品,且經尿液檢測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而仍然為駕駛行為。這樣確實已違反了處罰條例的規定。
另外,該駕駛人持有、施用毒品雖已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裁處,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規範駕駛人不得吸食毒品駕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規範一般人於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不得持有、施用毒品,該兩項規定就其法律上所規範之義務、行為等迥然不同,本質上係屬數行為,故並無一事二罰之情形,處罰機關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交通局提醒,依照規定只要駕車時被驗出毒品反應,依法即會開罰,如有吸食毒品或毒癮者,為了自身健康,請戒除惡習,以免害人害己。
#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老大這迷因真有效阿
圖片提供:純左字幕組
圖片來源:pop team epic 餵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