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五院職權筆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五院職權筆記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五院職權筆記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五院職權筆記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

  • 五院職權筆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7 13:45:23
    有 3,138 人按讚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 五院職權筆記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02 08:00:10
    有 20 人按讚


    #聯合筆記

    立法怠惰還是司法越權?

    蕭白雪

    大法官會議對刑法通姦罪作出違憲解釋,即日起失效。(示意畫面圖中非當事人)。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俊良/攝影

    繼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宣告禁止同婚違憲後,這次大法官不令人意外地再次對通姦罪明快作出違憲的歷史性解釋,這些在台灣社會爭論多年無解的老問題,修法喊了幾十年都沒下文,最後都靠大法官出手,是國會立委們怠於行使職權?還是司法權的積極主動性漸成習慣,未來透過司法決定國家政策方向,或許也不令人驚訝了。

    不管是宣告通姦罪違憲,還是三年前宣告禁止同婚違憲,大法官們在討論過程中都不免觸及,這些究竟是國會立法選擇,還是大法官應介入的憲法詮釋範圍?就如同十八年前的大法官們在五五四號解釋中,一致認為通姦罪該不該除罪,屬於立法選擇權限;但當今大法官顯然認為司法權應扮演更主動角色;從過去消極立法者角色,轉化為更積極扮演主動形塑憲政秩序。可預期的是,未來大法官引導立法,甚至司法造法的情況,可能越來越常見。

    司法權該是被動受理或主動引領,各有不同支持者。過去大法官多數基於對權力分立及尊重民意考量,多採尊重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但在關於社會弱勢的事項上,較願意主動發揮伸張社會正義的角色,包括對勞工、原住民、身障者等,過去大法官確已曾作過多號保護弱勢的解釋。

    不過,昔日被視為被動、應謙抑的司法權,一旦轉為積極,甚至當新任大法官變更昔日大法官解釋見解也成為日常,如果大法官對於爭議事件都採取積極的態度,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力勢必越來越大;當司法造法被認為合憲,未來即使行政或立法部門有意見,只要大法官一聲令下,各方都只能配合,但司法權是否過度擴權或越權,甚至為政治所用,能不令人憂心?

    如同大法官釋字七九一號解釋中,對於推翻釋字五五四號解釋的理由所言,憲法對婚姻關係中的個人性自主權等評價應與時俱進。以此標準檢視國會立法及相關法令主管部門,過去這些年為何總對這些跟不上時代的法令視而不見?

    尤其可議的是,大法官們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同時,對刑事訴訟法可單獨對配偶撤告條文也作出違憲且立即失效的解釋。身為首席大法官的司法院長,難道忘了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尤其刑事訴訟法該項規定早被視為比通姦罪更該修法刪除,卻遲遲不見司法院付諸行動。司法行政權的怠惰,難道只為彰顯司法權的法力無邊?

  • 五院職權筆記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6 22:22:09
    有 2,241 人按讚

    #開庭筆記

    很難打的案子,我們很努力。

    昨晚針對對造中選會以及罷韓團體提出的書狀,深夜仍和同仁們檢索實務判決,苦思如何回應。之後,我自己反覆編輯、改寫今日簡報檔,等到終於完成時,抬頭才發現,已然清晨五點,竟「不知東方之既白」!

    不過,訴訟就是這樣,成敗論英雄。不論我們如何雄辯生風、引經據典、旁徵博引、剴切陳詞……,最終還是由法院判定勝負。

    我最終向法官陳述,如果裁准停止執行,罷免提案方只需要重新提案,仍然可以實現他們的罷免權,最多損失了四個月的時間,而這其實是因為他們自己選擇挑戰選罷法第75條(當選後一年內不得罷免)規定的結果-挑戰法律者,自然應該擔負違法的風險。

    相對於此,如果不裁准停止執行,韓國瑜在法律程序有爭議下被罷免,假設最終在纏訟三年後確認罷免程序違法,對韓國瑜而言,他的任期已經無法回復,高雄市地方自治所受的損害也難以回復。

    罷免程序第一案,罷免權、服公職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權,孰輕孰重,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